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2021-01-27 15:56:33来源:花山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235
因公共利益需要,为了切实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消除安全隐患,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马政〔2020〕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区启动了金字塘22-5、34栋棚户区改造项目模拟征收工作。鉴于在规定时间内,本项目签约率已达到100%,现对该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正式征收,前期发布的《金字塘22-5、34栋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模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自动转为正式方案。
一、征收范围:金家庄街道杨家山社区金字塘22-5、34栋。
二、征收期限:自《金字塘22-5、34栋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模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房屋征收部门及资金账户:
征收部门:花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征收资金账户:马鞍山市花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中心,开户行:建设银行马鞍山湖东路支行,账号:34001658608053016607。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花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中心委托,金字塘22-5、34栋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工作指挥部为本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六、相关问题的处理:
1、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2、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征收有纠纷的房屋,由征收人委托公证机构将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补偿费用做公证提存,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安置。
4、被征收人搬迁腾空的房屋经验收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已作价补偿的装饰装修及相关的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责任。
5、本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时间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所有权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诉讼。
7、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金字塘22-5、34栋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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