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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耕地保护以奖代补实施意见

2021-01-27 14:29:17来源:瓯海区人民政府阅读量:969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瓯海区耕地保护以奖代补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瓯海区耕地保护以奖代补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8日

瓯海区耕地保护以奖代补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54号)和《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保护耕地以奖代补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层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共同责任机制,调动基层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加强耕地保护考核、耕地用途管制和“无违建区”的创建,实现全区耕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产能有保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补偿范围及对象

1.补偿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其它一般耕地。

下列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粮田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土地用途的耕地,长年抛荒的耕地,以及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

2.补偿对象: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并依法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二)补偿标准

符合补偿范围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其它一般耕地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0元。同时,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补偿资金的金额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违法占用耕地情况相挂钩。

耕保考核系数按照上一年度区政府对各镇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确定各村耕保考核系数。考核排名前三名的镇街系数为1.1,最后三名的镇街系数为0.9,其他镇街的系数为1。

在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对所在行政村上一年度非法占用耕地超过2宗或累计占用耕地面积数大于2亩的,能按要求自行整改到位的,扣发所在行政村年度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补偿资金的20%;未能整改到位的,扣发全部年度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补偿资金。所在行政村上一年度非法占用耕地为零的,再给予所在行政村年度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补偿资金的5%奖励;2015年起,连续三年非法占用耕地为零的,再给予所在行政村年度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补偿资金的10%奖励。

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补偿资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补偿标准。

(三)补偿资金筹措、使用

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补偿资金及奖励资金列入当年度区财政预算。资金来源主要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耕地开垦费以及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补偿资金及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修缮、耕地质量提升、耕地保护管理、田间“疤点”环境整治等,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并符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也可用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资金实行“村账乡镇代理”,由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镇街批准后,按规定使用,实行镇街财政报账制。镇街每年12月底将各村资金使用情况汇总上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备案。

(四)补偿资金发放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如实填写本行政村上一年度承包耕地种植情况、种植人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面积、非法占用耕地情况,并于每年3月5日之前上报所在镇街。

2、各镇街根据所辖各行政村上报情况组织材料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镇街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后,汇总所辖各行政村奖励资金审批表,于每年4月15日前上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委农办(区农林渔业局)审核。有异议的,镇街要重新审核并说明,审核后结果再次公示。

3、区委农办(区农林渔业局)对各镇街汇总上报的耕地种植情况进行审核;区国土资源分局对耕保考核系数和非法占用耕地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汇总后会同区财政局将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在瓯海区政府网(http:// ouhai.gov.cn/)进行公告公示,公告期7天。对于公告无异议的,区财政局会同区委农办(区农林渔业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将资金下达到各镇街,由镇街按镇街报账制有关规定拨付给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有异议的,区委农办(区农林渔业局)、区国土资源分局、镇街根据各自职责重新审核并说明,审核后结果再次公示。

三、职责分工

(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每年耕地种植情况进行调查,并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和其它一般耕地的地块面积进行登记造册,做好本行政村耕地保护工作。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补偿资金及奖励资金使用方案、使用情况列入村务公开重大事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广大农民公开。

(二)各镇街:是具体实施耕地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做好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示范区面积、位置、范围等相关情况的核查;统一管理所辖各行政村(社区)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补偿资金及奖励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指导所辖各行政村(社区)做好耕地保护工作,并进行日常监督。

(三)区国土资源分局:是耕地保护补偿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核定各镇街的耕保考核系数和非法占用耕地情况;会同区委农办(区农林渔业局)、区财政局对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补偿资金及奖励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四)区委农办(区农林渔业局):对各镇街上报的耕地耕作、种养等农业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复核。

(五)区财政局:筹措落实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补偿资金及奖励资金;对各镇街汇总并经区委农办(区农林渔业局)和区国土资源分局复核后的补偿资金审核把关;对各镇街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与镇街、镇街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面积)、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保护范围和面积,防止耕地“非农化”和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明确耕地保护补偿标准、保护期限和保护责任等相关内容。

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委农办(区农林渔业局)、区财政局和各镇街要对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耕地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或扣减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未按照当地政府规定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和耕地保护责任,违法违规用地现象比较严重的,耕地被违法建设占用或严重污染、破坏的,存在村干部、村民私自卖地、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2.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补偿资金及奖励资金使用方案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

3.违规使用、私分、挪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存在其他与耕地保护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区人民政府将各镇街开展耕地保护补偿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五、其他事项

1.对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具体按照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有关要求执行。

2.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8月18日起施行(适用2016年度及以后的耕地保护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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