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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1-01-26 14:10:53来源: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阅读量:916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化区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奉化区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1日

奉化区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建立耕地保护激励长效机制,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54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宁波市农业局宁波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甬土资发〔2016〕71号)和《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土地整治和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土资发〔2017〕1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对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内在动力和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区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耕地保护补偿资金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

本办法所称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和永久基本农田,是指《奉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和永久基本农田。

本办法所称一般耕地,是指《奉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和永久基本农田外的耕地。

第五条  各镇(街道)是具体实施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做好本区域范围耕地面积、位置、范围、耕作等相关情况的核查、登记造册工作;统一管理各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指导做好耕地保护工作,对耕地保护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负责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运作管理和制定年度补偿方案,并会同农林、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加强对镇(街道)的业务指导,并组织检查或抽查。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调查认定各镇(街道)及辖区内各村实际耕地使用情况,对耕种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提出年度耕作情况认定意见。

区财政局负责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管理、拨付和使用监督检查。

区审计局负责组织对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区纪委区监委负责对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工作实施情况全程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列入当年区财政预算。资金主要来源:上级耕地补偿专项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及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

第三章  补偿对象和标准

第七条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补偿对象为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第八条  一般耕地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70元、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85元,种植粮食作物(包括蔬菜)的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在85元的基础上每亩每年再提高30元。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户、村、镇(街道)、区四级永久基本农田(含示范区)和耕地保护数据库。

(一)镇(街道)对永久基本农田(含示范区)和一般耕地的使用情况、保护情况以及账册内容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核对和抽查。

(二)镇(街道)对永久基本农田(含示范区)和一般耕地的使用情况、补助金额登记造册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如有异议,经镇(街道)复核,确需修改的应当修改。

(三)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含示范区)和耕地保护数据库,保护总面积落实到村,保护责任落实到农户及集体经济组织,并建立农户与地块信息台账。

第四章  补偿资金的申请和审核拨付

第十条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每年拨付一次,原则上在次年的第一季度拨付到位,具体程序如下:

(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根据每年最新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耕地数据在扣除种植林果业(包括草坪)、挖塘养鱼、长年抛荒等情况后形成拨付面积基数,再根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区分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

(二)区农业农村局核实认定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内种植粮食作物(包括蔬菜)的面积。

(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核定违法占用耕地情况,确定取消或扣发面积,拟定最终资金发放明细表,并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网站公示一周。

(四)公示无异议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拨补偿资金到镇(街道)财政,镇(街道)财政要及时将补偿资金拨付到村经济合作社。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延迟拨付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第十二条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应当专项用于日常对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路、沟、渠等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牌桩等保护标志的管护维修、农村土地整治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支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未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的保护人,致使耕地全年抛荒、改变用途用于非农建设或遭到破坏的,除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立案查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外,还要取消或扣减承担保护责任的保护人当年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对下列情形予以扣减或取消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一)对全年抛荒的永久基本农田(含示范区)和一般耕地按抛荒面积扣减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二)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含示范区)和一般耕地种植林果业(包括草坪)、挖塘养鱼的,按占用面积扣减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三)当年发生违法占用耕地且立案查处的,取消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当年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四)虽发生违法占用耕地,但在违法占用耕地之日起一个月内拆除、复耕完毕并通过区级部门验收的,扣发所在村当年20%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量入而出、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上级财政、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纪律和财务制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今后如土地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本管理办法也将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1日起生效,2019年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结算标准按本办法执行,《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奉政办发〔2016〕1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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