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余姚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1-26 13:43:15来源: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阅读量:1511
关于印发《余姚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余农产交办〔202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余姚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经余姚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23日
余姚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有序推进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建设,构建农村产权“超市”,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提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农村产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以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助农致富为目标,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诚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盘活农村资源要素的原则;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等价有偿的原则;
(四)坚持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坚持不得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地类属性、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实行“管办分离、规范交易、统一监管”的模式。
(一)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是本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市发改局、市税务局、市司法局、余姚农村商业银行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及协调处置相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等单位的分管负责人为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街道)成立相应的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指导价,并对集体产权交易方式开展审核。
(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及颁证工作以及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合同和集体资产股权的监督指导工作,并研究制定相关交易办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相应职能负责相关产权的赋权颁证、资格审查、产权查档、变更登记等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建设、管理、运行以及交易行为的监督和规范,并提供统一、高效、便捷的交易服务。
第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按照交易底价或评估价的大小实行市、乡镇(街道)分级交易。
(一)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市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为全市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申请受理、信息发布、组织交易、政策咨询等服务,按照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培训机制、统一网络建设等“五统一”的要求,组织开展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主要负责交易底价或评估价(按标的总金额计算,下同)大于等于50万元农村产权的交易。
(二)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指导下开展辖区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主要负责交易底价或评估价小于50万元农村产权的交易。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再自行组织交易,应按要求进入市、镇两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开展交易,并负责做好政策宣传、民主决策、信息收集、公告发布等工作。
第六条 转让方作为农村产权交易的主体,是自主、自愿参与农村产权交易的单位或个人,主要包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方应积极参与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相关产权交付、收款等义务。
第七条 受让方是响应产权交易公告,参与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受让方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支付能力和经营能力。受让方应同时具备基本的诚信和良好的商业信誉,在参加交易活动前三年内无严重失信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受让方是单位的,还应具有健全的会计制度。
第三章 交易品种
第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品种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
(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四)符合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域承包经营权;
(五)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六)农村集体所有的股权;
(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渔业船舶所有权;
(八)符合规定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房屋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
(九)涉农知识产权;
(十)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相关农村产权。
第九条 有关承包(租赁)期限的规定:
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农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一般不超过十五年;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最长不超过承包剩余期限;农村集体房屋租赁一般不超过五年,学校、养老院、卫生院等以公益类用途为主的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交易:
(一)直接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公益性资产;
(二)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三)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报所在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的;
(四)尚在合法有效合同履行期限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交易事项。
第十一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转让方或受让方不具备转让、受让条件的;
(四)法律法规及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竞价;
(二)招标投标;
(三)协议;
(四)拍卖;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采用竞价、招标投标或拍卖等方式的,设置交易底价。
农村产权在具备交易条件后提出交易申请,原则上应依据“价高者得”的原则,采用竞价、招标投标或拍卖的方式进行。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底价根据各乡镇(街道)出台的交易指导价制定,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报所在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
涉及非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的,可参考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的方式进行,也可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确定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评估结果应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产权协议方式交易一般仅限于续租、续包或竞投达不到条件等情况,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报所在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
原承包(租)方要求续包(租)的,应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协议交易书面请求,未提出书面请求的视同放弃。协议价应当以原合同租金结合当前物价水平等综合要素来确定,一般上浮不低于5%的幅度。协议到期后,原则上不允许再次续签,应当采用竞价、招标投标、拍卖等方式交易。
第十五条 农村产权采取拍卖方式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农村产权采取公开招标投标方式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七条 交易申请。
(一)转让方申请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时,申请交易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要求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对项目交易方案进行表决,表决事项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转让方应当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交易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余姚市农村产权交易申请表;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决议;
3.交易标的如涉及相关权利人优先购买权的,需提供相关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有效书面文件;
4.采取协议交易的,须在余姚市农村产权交易申请表中注明拟受让方及理由;
5.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转让方申请非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时,需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同意并备案后,向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交易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余姚市农村产权交易申请表;
2.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审核批准。
交易底价或评估价小于50万元的项目,由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交易资料的齐全性、规范性进行审批;交易底价或评估价大于等于50万元的项目,由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交易资料的齐全性、规范性进行初审后报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通过审批的项目,按规定递交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或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未通过审核的,应当将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经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的交易方案应当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制作交易文件。转让方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应按照审核批准的交易方案制作交易文件(包括交易公告等),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标的物名称、基本情况、报名人资格条件、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保证金交纳办法;交易时间和地点、拟定的交易方式、交易要求、合同主要内容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等。
第二十条 信息发布。审批同意的交易方案在村务公开栏公示结束后,转让方应在30日内向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或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发布交易信息。
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或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当自交易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和《交易文件》统一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余姚分网进行发布,标的价格大于等于50万元的,转让方还需在《余姚日报》上进行发布。同时,涉及集体产权交易的应在村务公开栏公开发布交易信息。
关于交易信息发布的期限,原则上交易底价或评估价小于50万元的,首次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交易底价或评估价大于等于50万元小于1000万元的,首次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交易底价或评估价大于等于1000万元的,首次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交易信息在发布期限内,转让方不能随意撤回或变更。确需撤回或更改的,原则上按照标的价格大小需经乡镇(街道)或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标的价格小于50万元的,需经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标的价格大于等于50万元的,需经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撤回或更改。转让方如需变更交易信息的,应根据交易标的大小在交易日3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意变更的,应自完成信息变更之日起重新计算信息发布期限。
第二十一条 报名登记。受让方应按照《交易文件》的规定,接受报名登记。
(一)采用现场报名方式的,受让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名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
1.交易承诺书;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交易保证金的交纳凭证;
5.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采用网上报名方式的,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余姚市农村产权交易竞价系统的电脑端或手机端完成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农村产权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设置应在《交易文件》中约定,交易保证金一般不超过交易底价的30%,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具体金额由转让方确定。成交方的交易保证金在交纳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不计息)或直接转作履约保证金;未成交方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不计息)。
受让申请被退回或受让资格未被确认的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当在作出退回申请或不确认资格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返还(不计息)。涉及交易中止或终结的,交易保证金的退还将按相关程序处理。
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
1.提供虚假、失实材料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2.通过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产生不良后果的;
4.成交后无故放弃受让或拒绝签订合同的;
5.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成交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组织交易。交易信息发布期满后,除网上交易外,按照分级交易原则,进入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或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现场交易,交易标的所在乡镇(街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须安排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见证、监督。
(一)采用竞价方式交易的,参与竞价方一般应大于等于2人(家),一般按“价高者得”的原则成交,且成交价格不低于交易底价。
(二)采用拍卖方式交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规定,依据《拍卖文件》进行操作。
(三)采用招标投标方式交易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依据《招标文件》进行操作。
(四)采用协议方式交易的,凭已经审批同意的《余姚市农村产权交易申请表》到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或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二十四条 交易确认。交易结束后,转让方与成交人按成交规则的规定签署《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后,转让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或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余姚分网发布交易结果公告。同时,涉及集体产权交易的应在村务公开栏公开发布交易结果公告。交易结果公告日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
首次交易未成交的标的,由转让方向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或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再次交易申请,经同意后可进行二次交易,二次交易底价按交易标的大小经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最多可下调5%;二次以上交易的最终交易底价原则上最多只能比首次交易底价下调10%。再次交易改变交易方式或底价的,应重新填报《余姚市农村产权交易申请表》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签订合同。转让方与受让方应根据《交易文件》的规定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并向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或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拒签交易合同的,违约方应按《交易文件》的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资金结算。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交易资金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合同约定结算。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受让方可持《成交确认书》《农村产权交易合同》等资料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资料归档。转让方对每项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交易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农村产权交易档案包括产权交易活动记录、交易方案、评估报告、合同文本、异议处理情况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交易文件等资料的保管按档案保管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 交易的中止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余姚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应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三)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同意的;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产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当引起中止的情形解除后,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或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及时恢复交易。
第二十九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三)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被审核同意的;
(四)产权已被设置抵押的;
(五)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与终止交易有关的生效法律文书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七章 交易权益保障
第三十条 合法、规范的农村产权交易受法律保护,相关职能部门应明确并落实。
(一)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水利、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农民个人产权的交易须本人自愿申请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同意。
(三)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享有一致的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见证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产权现场交易时,应当有下列人员在场见证监督,乡镇(街道)农经、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或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村干部、村监委会(监事会)成员、村民(股东)代表等,一般不少于3人。
第九章 纠纷处置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投诉的,交易底价或评估价小于50万元的由标的物所
在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解;交易底价或评估价大于等于50万元的由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解和处理。已签订合同的应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对参与交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交易活动中违反本办法,隐瞒集体资产或资源、不公开处置集体资产或资源、未履行相关民主决策程序以及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操纵交易市场、扰乱交易秩序等其他有损公平交易行为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党纪处分条件,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移送市纪委市监委依纪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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