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江都区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检查的通知
2021-01-26 10:10:09来源: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阅读量:757
各镇(园区)清产核资指导小组:
按照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验收的通知》(苏委农办〔2019〕22号)文件要求,县级验收要实现行政村全覆盖。2018年11月起我局已抽取各镇(园区)1/3的行政村开展检查验收,2019年5月对各镇(园区)部分村清产核资“回头看”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重点抽查。经研究决定,将对未查行政村开展推磨式检查,请各地围绕检查内容再次对清产核资工作“回头看”,发现问题,及时修正,确保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数据录入准确,各项资产全部纳入清产核资清核范围,进一步完善清产核资报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清查核实资产情况。主要包括:清产核资的对象是否全面完整;资源性、经营性、非经营性三类资产是否全部纳入清查范围;清产核资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报的明细表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填报的汇总报表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账务处理是否规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填报的资产负债汇总表是否于农经统计年报数据相衔接、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是否与国土调查等数据相衔接;清产核资相关制度是否健全。
(二)明确产权归属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将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是否落实中央有关政策,将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确权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是否建立健全集体资产权属界定、集体资产价值评估制度;是否制定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资产的移交办法。
(三)纳入平台管理情况。主要包括:集体资产清查数据是否于2019年6月上旬前准确完整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
(四)规范操作程序情况。主要包括:乡镇、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是否成立专门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清产核资结果是否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集体资产是否照资产类别登记入账,是否实行台账管理;是否按照相关档案管理办法对清产核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五)工作保障情况及成效。主要包括:各级是否建立清产核资工作机构,镇(园区)是否安排清产核资专职工作人员;各级是否组织清产核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是否安排清产核资工作经费,是否开展清产核资督导调研并及时总结经验,是否及时对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妥善处理;农民群众对清产核资工作是否满意,群众信访问题是否得到及时合理解决;清产核资工作是否得到市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市级以上媒体是否进行专题宣传等。
二、检查方法
区组织各镇(园区)之间互查,按照检查村名单,检查单位自行与被检查单位联系,确定到镇(园区)检查时间,通过听取镇、村工作情况汇报,查看所有纸质资料,对照检查内容进行综合评议,对检查情况及评议情况要做好详细记录。
三、其他
各镇(园区)清产核资指导小组抽选4名人员组成检查组,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会计知识,并有一定的农经工作经验。各镇(园区)检查小组认真填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检查表》(附件2),并形成检查报告于7月23日前将电子稿和镇(园区)政府盖章材料送至区农业农村局。
附件:1、《检查单位安排表》
扬州市江都区农业农村局
2019年7月1日
>>如有江都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江都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