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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关于印发滨海县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的通知》

2021-01-22 10:06:53来源:滨海县人民政府阅读量:3996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快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7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和《省住建厅关于修改完善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的通知》(苏建函房保【2018】7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进行规范完善。

关于印发滨海县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的通知-官网截图

一、棚户区改造范围

城镇棚户区,主要包括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集中成片和非集中成片棚户区、集体土地上符合界定的属性特征的城镇危房、城中村和旧住宅区棚户区。我县棚户区改造范围包括《滨海县城市发展规划(2018-2035)》中心城区范围内主城区由淮滨高速公路-连盐城际铁路-海港大道-医药产业园路-连盐铁路-淮河入海水道-通榆运河-套坎河-204国道围合的范围和港城区由228国道-327省道-兴港路-淮河大道-滨海县界围合的范围及八滩镇集镇规划区范围。

二、棚户区界定标准

1、集中成片棚户区一般是指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上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域。非集中成片棚户区一般是指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下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区域或住所。城中村是指在城区建成区内,土地为被征收或部分征收,原农村居民为转为或部分转为城镇户籍,仍然实行乡村行政建制管理的区域。旧住宅区是指房屋年久失修,配套设施缺损,环境脏乱差的住宅区。

2、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是房屋质量总体较差,经有资质专业检测鉴定单位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评定为C、D级的房屋;二是同时满足以下款项中4项以上的住宅区域:

(1)建筑结构以简易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为主。(2)建筑密度较大,原则上在40%以上。

(3)使用年限较长,原则上以20年以上的房屋为主,城中村以15年以上的房屋为主。

(4)、房屋结构抗震不符合《抗震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结构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房屋。

(5)存在安全隐患,住宅区域内无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建筑消防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或者存在地质灾害等其他安全隐患。

(6)房屋使用功能不完善,包括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基本要求(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等)。

(7)市政基础设施不健全、不完善,道路破损严重,无绿化或绿化较少,无停车位或停车位紧张。污水和垃圾处理、交通、供电、通讯、环卫等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

(8)公共服务设施薄弱,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不完善或缺失。无基本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不符合《城镇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要求。

(9)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镇景观,使用年限比较久远的危旧房屋。

(10)其他经鉴定无改造、整治保留价值的城镇危旧房屋。

三、棚户区改造有关要求

1、科学规划,有序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既要努力满足群众改造需要,又要与政府财力、土地供应等能力向适应。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等相衔接,与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向结合,在推进时序上,坚持先规划后改造,先改造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再改造其他棚户区(危旧房)。

2、坚持标准,严格控制。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房屋要严格控制在文件明确的城镇规划内,且符合城镇棚户区改造特征;其他各类房屋,一律不得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严禁将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打包纳入棚改;严禁将因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拆迁改造房屋的项目纳入棚改;严禁将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纳入棚改;严禁将房龄不长、结构比较安全的居民楼纳入棚改;严禁将棚改政策覆盖到一半建制镇;严禁将小区美化亮化、居民房屋外立面整治等项目纳入棚改。

3、尊重意愿,积极引导。尊重群众意愿,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引导棚户区(危旧房)居民参与改造建设,为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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