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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州区关于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2021-01-19 10:22:44来源: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4519

各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完成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的决策部署及部、省自然资源部门的有关要求,切实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和谐稳定,助推乡村振兴,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进我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通州区关于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官网截图

一、登记范围

(一)农村宅基地及村民住宅。农村宅基地,登记为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连同地上住宅,登记为宅地基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镇(村)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登记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连同地上房屋,登记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农村简易房、圈舍、农具房、厕所、房前屋后家庭式小作坊等临时性建(构)筑物,暂不登记。

二、目标任务

(一)2020年完成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率达到90%以上,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率达到50%以上,登记数据逐级汇交。

(二)2021年。完成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实现“应登尽登”,完成登记成果汇交。

(三)2022年及以后。实现新建房屋及时登记、颁证,继续分类解决历史遗留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登记。严格规范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流程,不动产权属的确定以及登记、颁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对应拆未拆老房、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

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及违章建筑合法化。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并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方可登记。

(二)产权明晰。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应当在“权属明晰、界址清晰、面积准确”的基础上,将相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遵循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三)一户一宅。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房屋所有权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宅基地批准文件涉及到的“户”家庭成员。对于因继承房屋、分家析产、经批准的“保留+新建”等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四)不变不换。为保持登记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原已分别颁发的宅基地执照、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含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书,坚持“不变不换”的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要求,原证书仍合法有效,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

(五)分类处置。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民生为先的原则,综合考虑占用土地时的实际情况,区分不同历史时期妥善解决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过程中的各类难题,依法、公平、合理维护农民权益。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各镇(区、园、街道)、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压实工作责任,强化部门协作,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

(二)统筹协调推进。要充分发挥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对农村土地管理改革的基础支撑作用,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宅基地制度改革等有机结合,统筹推进相关工作。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会同各镇(区、园、街道),组织群众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申请登记,实现批量受理、集中办证。

(三)严格确认程序。各镇(区、园、街道)要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对历史上没有权属来源的农村不动产,根据《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和自然资源部有关文件规定,严格按照程序确认。同时,健全权属争议调处机制,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参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在权属指界、登记申请资料收集、权属纠纷调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三级确认”等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证书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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