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牡丹江《绥芬河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全文
2018-04-08 11:52:03来源:绥芬河市政府网阅读量:1306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芬河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绥政发〔2017〕79号)
2017年8月11日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7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加快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
(二)任务目标
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重点,在全面完成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通过成员认定、股权设置、折股量化等程序,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发展多种形式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三)改革原则
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中,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要坚守底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坚持执行法律和政策不动摇,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严格依法依规办事。二是尊重民意。充分调动农民群众改革创新的积极性,把公开、公正、公平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改革的各阶段、各环节都必须履行合法的民主程序,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民主协商解决改革中的矛盾问题。三是保护民利。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的利益关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广大农民群众成为改革的受益者。四是因地制宜。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先易后难,有序推进。选择广大农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试行“一村一策”,不搞一刀切。五是积极稳妥。探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途径和办法,既要实践探索,又要注重防控和化解各种风险,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二、工作步骤
(一)产权制度改革准备阶段(2017年8月1日—8月31日)。
1.成立组织机构(2017年8月10日前)。试点村要成立由村党组织书记任组长、“两委”班子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组成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清产核资、成员和劳龄认定、宣传咨询等工作组,具体负责本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2.制定实施方案(2017年8月20日前)。试点村要制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改革任务目标、主要内容、时间节点、方法步骤、责任主体和推进措施,在张榜公布的基础上,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镇政府和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备案。
3.搞好学习培训(2017年8月31日前)。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试点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经管站长、试点村党组织书记(或村主任)、村会计以及业务骨干进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和业务培训,为搞好试点工作提供保障。
(二)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阶段(2017年9月1日—10月31日)。
试点村要在市和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内、账外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并按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分别登记造册。需要评估的资产要进行评估,对有争议的集体资产所有权要依法依规进行确权,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在张榜公示的基础上,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对清产核资结果和经营性净资产总额进行审核确认,并上报镇政府和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备案。
(三)成员身份确认和劳龄认定阶段(2017年9月1日—11月30日)。
试点村要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劳龄认定工作程序和操作细则,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要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做到“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根据土地承包关系、与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关系和户籍关系等因素进行确认。在成员身份和劳龄登记过程中,对初步登记结果、提出异议修改后的结果和最终确认结果实行“三榜公示”。成员身份及其劳龄确认后,要编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报镇政府和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备案。
(四)股权设置和折股量化阶段(2017年12月1日—12月31日)。
在清产核资、成员身份认定和劳龄统计的基础上,科学设置股权,开展折股量化工作。对股权种类设置、股权分配对象确认、股权配置比例确定、资产折股量化范围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及时张榜公布,并报镇政府审核、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成立集体经济组织阶段(2018年1月1日—1月31日)。
试点村要制定《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章程》,并按《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成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作为独立法人,要建立民主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内部监督、收益分配、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承担起集体资产管理和运营的职责。
(六)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2月1日—3月31日)。
试点村要认真做好对改革文件、试点工作方案、成员身份确认方案、劳龄认定细则、清产核资报表、股权量化方案、《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以及改革各阶段的民主会议(签字)记录或公示原始资料等进行登记造册,形成专门档案,报镇政府和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备案。试点工作结束后,市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检查验收,形成试点总结材料,于2018年4月10日前报省农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各级党委书记特别是县、乡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作为改革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的要求,市、镇成立农业、畜牧、水利、林业、纪检监察、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信访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组织,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委,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协调、综合和督查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强化支持、指导和服务,形成工作合力。
(二)搞好宣传发动。
要把宣传工作贯穿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全过程,通过广播电视讲座、发放《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封信》、召开座谈会和动员大会、入户走访、张贴标语等形式,让群众明白改革的目的、任务、内容及方法步骤等,形成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调动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保障试点经费。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保障力度,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的要求,市财政要对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经费给予足额保障,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四)强化督导检查。
市政府作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和推进主体,要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岗到人,按改革完成时间节点要求,一段一检查,层层抓落实。实行领导包村工作机制,形成联动、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并积极做好督导检查工作,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五)严肃工作纪律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切实保障农民群众民主权益,做好不同对象的思想工作,讲清政策,避免和防止工作简单化和少数人说了算。要统筹考虑各方面利益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依法处理好群众诉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解决问题不出村。严格按照政策办事,决不允许以权谋私,对出现违纪问题的要严肃查处。对乘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之机制造事端、设置障碍、干扰改革工作正常进行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注:绥芬河市,别名中俄友谊城,隶属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位于黑龙江省东南部,东与俄罗斯滨海边疆区接壤,是中国通往日本海的陆路贸易口岸之一。辖2镇:绥芬河镇、阜宁镇、互市贸易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绥芬河综合保税区。面积460平方公里(截至2013年),人口7.01万(截止2017年)。
绥芬河气候属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河流有绥苏河。旅游景点有建新村出土文物遗址、绥芬河国家森林公园滑雪场、绥芬河博物馆、大白楼、东正教堂旧址、俄驻绥领事馆旧址、人头楼、绥芬河新华街斜拉大桥、绥芬河口岸、绥芬河国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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