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保障乡村振兴发展合理用地的实施意见(试行)
2021-01-19 10:06:02来源:如皋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311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南通市、如皋市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解决现代农业产业、全域旅游、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乡村产业振兴面临的用地问题,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乡村建设与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乡村产业建设用地专项统筹
(一)强化规划统筹,构建城乡协调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战略引领、刚性管控作用,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强与农业农村相关规划有机衔接,科学合理划定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三条控制线,统筹安排乡村的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农业农村产业发展的建设用地规模,保障乡村发展空间。统筹安排农业发展空间,优化调整用地布局,引导产业集聚发展,乡村产业建设用地纳入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使用范畴。统筹增量存量规划空间,根据现代农业农村产业发展需要,各镇(区、街道)在编制和实施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振兴用地需求,优先保障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园区和农业农村重点项目。
(二)加强乡村产业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市级每年安排不少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保障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产业融合发展。坚持节约集约用地观念,大力推进拆旧复垦工作,促进腾退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按规定盘活利用并优先支持乡村产业发展。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乡村产业,建立“造血”机制,促进集体经济组织长期稳定增收。
二、明晰设施农用地的内涵和管理要求
(三)积极引导设施农业用地科学选址。合理确定设施农用地规模、布局,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利用劣质耕地,避免占用水田等优质耕地。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的,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前提下,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无法避让的,允许使用少量、零星永久基本农田,但应对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利用。养殖设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得超过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10%,原则上不超过10亩;经南通市农业农村局认定存栏5000头以上、年出栏100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稳产保供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超过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20%,原则上不超过50亩,并同步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实行差别化用地规模标准,工厂化作物栽培的原则上控制在总规模的5%,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种植的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类的原则上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10%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最多不超过15亩,生猪养殖附属设施用地可突破15亩上限;规模化水产养殖的控制在养殖生产用地面积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在项目用地备案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须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就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不可避让性,占用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等进行现场踏勘、论证并出具是否同意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见。
(四)规范开展设施农用地备案工作。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由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负责设施农业用地备案。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完成用地备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汇交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备案信息录入全省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备案系统。在设施农用地备案后项目实施前,各镇(区、街道)要牵头对项目用地进行放线,避免出现超备案范围实施的现象。
三、探索乡村土地复合利用和点状供地管理
(五)鼓励乡村土地复合利用。优化设施农用地、乡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城镇建设用地空间布局。在保障村民合法居住权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民宿、民俗、创意办公等农业农村体验活动场所。支持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完成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违法违规开发房地产或建私人庄园会所。
(六)支持合理乡村产业项目纳入单独选址范畴。根据农村产业特点,对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确需点状布局的项目,可以纳入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按照“建多少、转多少”的原则,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和供应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经营性用地可采用带规划设计方案公开出让。对项目区内的生态保留用地,按现用途管理,由项目用地单位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商种植、养殖、管护与经营关系,并依法办理集体土地流转手续。符合农村道路、林道建设条件的,可纳入农村道路用地、林业生产设施用地管理。
四、优化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供给
(七)鼓励和支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以促进产业升级、满足居民休闲消费需求、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为目标,加强用地统筹管理,鼓励和支持农耕文化、美丽田园、生态农业等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发展,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大力提升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发展水平。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对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发展等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对符合规划和用地统筹的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项目,建立绿色通道优先审批。
(八)优化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用地管理。支持盘活利用农村存量土地发展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土地入股等方式解决用地需求。充分利用设施农用地有关政策,在农地农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情况下,允许按规定规模建设相关配套设施。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对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可按现地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自有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参与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五、建立和完善乡村产业建设用地保障机制
(九)强化乡村产业建设用地监管。建立乡村产业建设用地监管制度,重大农业项目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组织联合预审,通过后方可用地,各镇(区、街道)要注重对招引项目的产业投向、投资收益、辐射带动、市场前景、集约节约等方面进行评估研判。市重大农业项目办公室要定期逐镇、逐项目对投入强度、建设进度进行督查,促进招引项目按序时进度投资建设。强化对乡村产业建设用地的跟踪指导、监督监管及结果反馈工作机制,及时发现问题、研究解决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确保乡村产业建设用地政策高效落地。严格控制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借农用地流转、设施农用地的名义改变土地用途用于非农建设。
(十)强化乡村产业建设用地工作考核。将落实乡村产业建设用地政策列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内容。市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各镇(区、街道)乡村产业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评估,切实做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和指导、监管等工作。对工作不负责、用地政策落实不到位,影响乡村振兴发展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附件: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节选)
附件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苏自然资规发〔2020〕3号
(节选)
二、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一)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和集中兴建的原则,各类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规模合理确定。根据实际需要,具体用地标准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适时制定发布。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1、作物种植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5%,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为农业生产提供农机作业服务(含烘干、保鲜等)的农机专业合作社等非经营性服务类组织,农机场库棚设施(非永久建筑),用地规模可按照实际拥有农机具数量情况合理确定。
2、畜禽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规模化畜禽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10%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最多不超过15亩,生猪养殖附属设施用地除外。
3、水产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规模化水产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用地规模控制在养殖生产用地面积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三、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
(二)明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和程序。
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的,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前提下,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少量、零星永久基本农田,但应对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利用。养殖设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得超过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10%,原则上不超过10亩;经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存栏5000头以上、年出栏100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稳产保供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超过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20%,原则上不超过50亩,并同步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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