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虎丘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1-13 10:14:17来源:虎丘区人民政府阅读量:919
苏州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科技城、苏州西部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室局,各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苏州市虎丘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党政办公室
2020年9月1日
苏州市虎丘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83号)和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意见》(苏府〔2015〕1号)有关精神与要求,为切实抓好我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提高农民综合素质,提升农民生产技能,助推农业农村发展”的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动态管理、政策配套的原则,鼓励引导大中专学生投身现代农业,构建一支年纪轻、学历高、能力强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为现代农业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认定条件
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男55周岁(含)以下、女50周岁(含)以下的高新区户籍居民;或在本区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含)以上,男55周岁(含)以下、女50周岁(含)以下,初中及以上学历,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非高新区户籍人员,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专业技能、主要工作时间从事农业、主要收入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可以自愿申请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
三、认定方式
(一)受理认定
新型职业农民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类。
1.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是指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产业规模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园区企业管理者等。
2.专业技能型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在集体农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园区企业等单位稳定从事农业生产、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3.专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在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人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熟练掌握本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园区企业技术人员、农村信息员、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等。
(二)直接认定
虎丘区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含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技能服务可直接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
四、认定主体
成立虎丘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虎丘区城乡发展局,具体负责受理虎丘区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管理。
五、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请。申请人于每年第三季度,至本人所在区(镇)农业部门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填写《虎丘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申请材料交镇(街道)农业部门。
申请材料包括《虎丘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身份证、学历证书、农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本人近期2寸彩色照片3张。
(二)镇(街道)核实。由各镇(街道)农业部门根据实际核实申请材料,汇总上报区城乡局。
(三)区级认定。由区城乡局开展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农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颁发统一证书式样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
六、动态管理
区城乡局具体负责新型职业农民的受理审核、建档立册、证书发放、信息库管理及相关组织服务等认定事务,确保认定工作规范开展。负责对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实行动态管理,按年度进行复核;对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实行统计管理。
七、激励政策
(一)教育资助。新型职业农民参加涉农类继续教育的,给予一次性学费补贴;免费享有政府提供的职业教育、实用技术技能培训。
(二)创业扶持。在现代农业园区设立创业园、科技孵化基地,为大学毕业的新型职业农民提供创业支持。
(三)社会保险。新型职业农民社会保险补贴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新型职业农民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苏委办发〔2015〕82号)执行。
(四)认定奖励。根据《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惠农18条政策意见》(苏高新管〔2020〕129号)文件要求,对每年新申报并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一次性奖励1000元。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办法(苏高新办〔2016〕150号)废止。
本办法由虎丘区城乡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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