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区农村土地经营权规模流转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2021-01-12 15:53:20来源: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阅读量:711
富农〔2020〕30号
关于印发《富阳区农村土地经营权规模流转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富阳区农村土地经营权规模流转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9月25日区农业农村局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
2020年2月28日
富阳区农村土地经营权规模流转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富政〔2018〕3号),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支持、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为规范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林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规模流转,包括承包农户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集体未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规模流转奖补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拨入和列入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土地规模流转的奖励、补助资金。
第五条 富阳区农村土地经营权规模流转奖补资金的计划管理、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土地经营权规模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3、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七条 土地经营权规模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2、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转土地的用途;
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7、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8、违约责任。
第八条 申报财政资金补助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农村土地权属无争议;
2、遵循土地经营权流转原则;
3、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并按规定登记备案;
4、耕地集中连片流转(承包)面积50亩以上(含50亩),林地流转(受让)面积500亩以上(含500亩);
5、耕地流转期限必须在5年以上(含5年),林地流转期限必须在20年以上(含20年);
6、在推进我区美丽经济发展上具有较强的引领示范作用。
第九条 要建立土地流转审核备案和三级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土地流转档案管理,做到基础资料清晰,实行动态管理。其中流转面积达200亩以上的要求在区农业农村局进行备案,其余农村土地流转均要求在乡镇(街道)和行政村进行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管理,规范流转手续和流转合同,做好土地流转合同鉴证和流转纠纷调处工作,确保流转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补助类别及标准:
1、耕地经营权规模流转。对当年新增连片流转土地面积50亩(含)以上,且流转年限超过5年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新增流转面积60元/亩的补助。累计流转面积500亩(含)以上的,在原补助基数上一次性增加补助5万元。耕地规模流转奖补期限为5年一期,农业经营主体在5年奖补享受到期后,可进行再次申报。
2、林地经营权规模流转。对流转年限20年以上(含20年),林地流转面积在500(含)亩至1000亩之间的规模经营主体,一次性补助5万元;流转林地面积在1000亩(含)以上的,一次性补助8万元。同一经营主体享受过一次性补助5万元的林地规模流转奖补资金后,继续流转林地达1000亩(含)以上的,可另申报一次性补助3万元,但需满足再次林地流转面积在500(含)亩以上的条件。
3、整村、整乡镇(街道)土地经营权规模流转。村集体土地、农户委托村集体流转的承包地标的3万元以上的,须纳入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对流转程序规范、资料齐全,整村土地流转率达到70%、80%和90%的行政村,分别给予以一次性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补助;对土地流转率达到80%、90%的乡镇(街道),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补助。土地流转率是指流转耕地面积占全域耕地面积比例。
第十一条 申报农村土地规模流转奖补资金所需的材料:
1、奖补资金申请表;
2、土地经营权流转(承包)合同,委托流转的需提供农户委托流转合同,乡镇(街道)、村申请补助的需提供土地流转登记册;
3、流转农村土地生产情况照片;
4、农村集体产权公开交易证明资料(集体补助需提供);
5、土地流转促进美丽经济发展的绩效证明。
第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土地经营权规模流转奖补资金的计划管理、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负责农村土地经营权规模流转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监管执行和绩效评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申报农村土地经营权规模流转奖补资金的现场踏勘确认、材料审核和汇总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 对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或者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 3月28日起执行至2023年3月27日止,到期后按程序组织评估,视评估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原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奖补政策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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