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2020年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1-12 15:39:07来源:淮南市人民政府阅读量:481
各基层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根据《凤台县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凤政〔2020〕9号)要求,为确保完成2020年民生工程目标任务,县财政局、县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凤台县2020年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凤台县司法局 凤台县财政局
2020年5月12日
凤台县2020年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
民生工程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凤台县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凤政〔2020〕9号)要求,现就凤台县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15〕37号、皖办发〔2016〕13号文件规定,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优化法律援助质量与效果,保障困难群体安居乐业,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全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84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和网络平台建设,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符合标准;法律援助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持续推进。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工作全面推行,配合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律师辨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扎实开展,法律援助案件及服务质量大幅提升。民生领域法律援助服务进一步深化,法律援助基本公共服务便捷化、均等化水平不断提升。
三、实施内容
(一)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范围ü
1、《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6类事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11类事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收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意见》(淮府办〔2015〕61号文)中13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规定的产权受到侵害的事项。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事项。
6、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全面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刑事案件审判阶段,没有辩护人,提供法律援助。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援助事项。
(二)法律援助对象
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2倍的公民,逐步覆盖低收入人群。
2、审判阶段没有自行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于经济状况审查,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直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
3、建档立卡的扶贫对象。
4、依照《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十三类情形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但是应当提供与之对应条件相关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残疾且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且无固定收入的;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助的;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学生在校因遭受人身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依照国家规定,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意见》(淮府办〔2015〕61号文)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无需进行经济状况审查,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1、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部门临时救济的;
2、在工会组织建立有档案的特困职工的;
3、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和单亲特殊困难家庭;
4、二级以上(含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5、年满7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
6、公民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
7、侨联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归侨侨眷申请法律援助的;
8、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给予司法救助的人员;
9、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
10、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押人员、监狱服刑人员因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他受委托的人员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不详,无法协助提供经济状况证明,经办案机关、羁押机关书面证明的。
(三)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与服务质量
1、案件质量。根据《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质量标准》和《安徽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劳动仲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等规定,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
2、服务质量。按照《安徽省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指导标准》《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形象识别系统规范》的要求执行。便民窗口规范,实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
四、资金筹措、使用与管理
(一)资金筹措。法律援助财政预算按案件任务数1000元/件计,由中央、省与县按5:5分担。
(二)资金使用与管理。法律援助经费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单设法律援助资金账目,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与检查。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政策机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13号)、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全面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贯彻落实《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结合自身实际,总结近年来法律援助工作经验,落实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不断完善政策保障机制。
(二)健全资金监管机制。法律援助资金实行分级负责,
县司法局应设法律援助独立项目帐,单列科目,建立独立账簿,如实记载法律援助收入、支出明细,单独核算和反映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县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当年投入的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经费需全部用完,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与检查。
(三)开展绩效考核。以实施效果为核心,积极配合开展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绩效考核,并按月对法律援助办案数量、进度、办案质量、信息报送、优秀案例报送及宣传工作等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纳入考核评价指标,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创新宣传引导机制。要加大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形成宣传阵势,营造良好氛围。要大力开展新闻媒体宣传工作,积极运用本地媒体、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技术,特别是民生工程网站刊播法律援助公益广告,宣传法律援助政策规定和典型案例,展示法律援助工作成效。要面向困难群体,充分运用板报、标语等形式深入宣传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申请方式及联系办法,提升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知晓率、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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