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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邳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2021-01-11 11:24:02来源:邳州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063

2020年2月27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邳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邳政办发〔2020〕7号),以下简称《禁养区划定方案》。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禁养区划定方案》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我市于2016年11月印发了《邳州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邳政办发〔2016〕51号),为引导我市畜禽养殖产业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规范建设和污染防治提供了重要依据。

去年以来,受养猪周期下行、非洲猪瘟疫情冲击、不当禁养限养等因素影响,全国生猪产能呈现持续下降的趋势。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推动生猪生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78号),按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系统统一部署,我市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优化完善原禁养区划定方案,修订形成本划定方案。

二、《禁养区划定方案》划定目标

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三、《禁养区划定方案》调整依据

除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外,主要依据下面文件要求:

1.《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划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督促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2.《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生猪生产推动绿色养殖的通知》(苏环办〔2019〕299号);

3.《徐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回头看”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徐土治办〔2019〕3号)。

四、《禁养区划定方案》相关内容

1.《禁养区划定方案》划分区域:根据生态环境部和农业农村部编制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对我市畜禽规模养殖区域进行划分管理,只设禁养区和非禁养区,不再划分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类,具体划分区域范围只是进一步规范畜禽禁养区管理。

2.《禁养区划定方案》划分区域第二条:取消邳政办发〔2016〕51号文件徐洪河两堤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禁养区划定方案》划分区域第四条:取消邳政办发〔2016〕51号文件关于占城杨庙、铁富艾山、燕子埠小吴、黄楼水库外(大堤脚)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禁养区划定方案》划分区域第七条:是指政府所在地发展规划居民集中区的建成区,取消邳政办发〔2016〕5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

5.《禁养区划定方案》邳政办发(2020)7号取消邳政办发〔2016〕51号文件限养区范围12条规定。

6.各镇(区、街道)、相关单位在具体办理工作实际操作中按照《邳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邳政办发〔2020〕7号)落实。

五、《禁养区划定方案》其他说明

1.本划定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畜禽养殖禁养、限养、适养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

2.禁养区划定方案的制定和公布,是为了引导广大养殖主体合理合法选择养殖场所,不得作为禁止养殖强制性措施的依据。如需对养殖场进行关闭搬迁,必须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依据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法、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防洪法、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划定的禁养区,按照“谁划定、谁管理”的原则,由市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加强管理。

4.本划定方案发布后,国家、省、徐州市发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对禁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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