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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新吴区《梅村街道村(居)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全文

2021-01-07 14:56:45来源:新吴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414

为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32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锡委发〔2018〕34号)、《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锡新发〔2019〕8号)及《新吴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指导意见》(锡新农改办发〔2018〕3号)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实际,现对街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

(一)基本原则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资格唯一、群众认可、公开透明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生产生活情况等因素,由村(居)民主讨论决定。

成员身份确认应当平等保护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二)成员身份确认的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农村土地第一轮承包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居)的人员;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居)的人员;

(3)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居)的人员;

(4)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居)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生;

(5)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居)的服刑人员;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人员。

此规定以外人员,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认通过的,可以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下列人员,不确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已获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未放弃的;

(2)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基准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

(三)基准日的确定

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时,确定的人员界定时间为基准日,具体基准日的确定,经民主协商,可实行“一村一策”。各村认真进行人员情况的调查、登记、核对,摸清所有在编人口及规定时点前已出嫁、顶替、招工等人员的状况,包括各类人员的年龄等。

二、股份合作社股权量化

(一)基本原则

股权量化要遵循以人为本、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原则。

股权量化方案要充分认证、民主讨论,充分吸收村民的意见建议,各环节必须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确保村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村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二)股权的设置

1.股权设置为集体股、成员股两类。

2.集体股:原则上集体股所占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支付失地农民各种福利、股份合作社的办公经费、人员支出及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物业管理等支出。

3.成员股:原则上成员股所占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比例不少于80%,成员股设“人口股”和“劳动贡献股”两类。成员股不随人口的增减而变动,可以依法继承,目前不得转让买卖。人口股和劳动贡献股具体分配比例由各村(居)民主讨论商定。

三、成员身份确认和股权量化的操作程序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和股权量化工作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在街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一)调查摸底(2019年5月底前完成)。对户籍在村内的所有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清查,清查工作以户为单位,实行一户一表,确定村内所有人员信息。

(二)制定方案(2019年7月底前完成)。各村(居)在符合法规政策前提下,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民主协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五分之四以上(包括五分之四)确认,经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街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三)成员身份和股权量化确认(2019年9月底前完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股权量化确认实行公示制度。

1.编制成员名册。在调查摸底情况基础上,统筹考虑各方面因素,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为单位编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

2.公示成员名册。将成员名册向全体村民进行初次公示,如对成员名册存在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重新审核后,将更正情况向全体村民进行再次公示。

3.签字确认成员名册。两次公示后,成员名册经户主签字认可后,提交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五分之四以上(包括五分之四)代表同意方为通过,同时将结果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告。

4.股权量化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操作流程同步进行。

(四)登记备案(2019年10月前完成)。成员身份确认和股权量化工作完成后,要将其成员基本信息登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中,包括成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股份所占份额等基本情况,并报街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五)归档管理。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成员身份确认及股权量化过程中产生的会议记录、成员名册、入户签字确认书、含有公示内容的影像资料等材料存档。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家庭以及成员变动情况,定期对成员名册进行变更并上报备案。

(六)张公桥村作为新吴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试点村,具体操作流程的时间节点由所在村按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改革试点的要求具体确定。

四、组建股份合作社

通过清产核资工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以及对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量化,理清了集体资产、明晰了产权、明确了股权份额。为加强村(居)集体资产管理,做好组织机构的注册登记,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使其更加有效运行,根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有关精神,组建股份合作社。

股份合作社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

(一)成员(代表)大会。成员大会是股份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理事会召集主持,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份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发展计划、重大投资决策、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财务预算等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二)理事会。理事会是股份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召集主持成员(代表)大会,拟定及执行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理事会必须从实际出发,选择确定合理的资产经营方式,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日常事务管理等工作,坚持实行社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三)监事会。监事会是股份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对理事会的监督职能。监事会负责对股份合作社的投资、经营、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实行有效监督,维护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股份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办法另行制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员身份确认和股权量化工作是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事关村民的切实利益。要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作用,科学安排实施步骤,同时各村(居)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明确身份确认基准日,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要充分征求村民意见,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二)加强宣传发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涉及情况类型复杂敏感,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和股权量化工作程序要求,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充分调动村民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村(居)要根据中央、市、区文件精神,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负责拟定具体计划和实施方案,分解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进度,压实工作责任,确定好保障措施;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后,报街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制定方案必须公开透明,排查情况必须周密细致,工作推进必须积极稳妥,确保村民利益不受损,社会稳定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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