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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与补偿公示工作流程

2021-01-05 09:22:18来源: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959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房屋征收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 凡在秦淮区行政区划内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与补偿的单位和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与补偿的单位(以下统称“实施单位”),适用本工作流程进行信息公示工作。

第三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房屋征收或拆迁项目范围内制定信息公示专栏,公开本工作流程中列举的信息,有条件的应当设立信息查询系统,供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查询公开公示电子档案。

第四条 实施单位应当在入户调查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获取公开信息的地点和方式。

第五条 在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拟征收房屋的范围进行论证,并将论证意见报送区政府后,实施单位应当将其确定的征收范围进行公告。

第六条 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公开经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第七条 实施单位应当在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五日内将其进行公告,并在房屋征收中全程公开。

第八条 实施单位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

第九条 实施单位应当在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全过程中公开:

(一)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补偿与安置政策、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等。

(二)征收补偿(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和拆迁项目的范围、概况、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签约(搬迁)期限,以及补助、奖励办法及标准等内容。

(三)操作流程。包括征收和拆迁工作的流程,申请征收安置房、拆迁安置房的程序,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程序等内容。

(四)征收安置(拆迁安置)房源信息。包括征收安置(拆迁安置)房源的地址、数量、选房规则、结算办法等内容。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持证征收工作人员信息及联系方式、工作纪律、征收现场所设专人值班的信访接待室、监督举报电话、廉洁自律规定等内容。

第十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机构审查后,实施单位应当将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需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的,实施单位应当在摇号、抽签3日前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摇号、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二条 实施单位应当将评估机构提供的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公示7日。

分户评估报告送达后7日内,实施单位应当将分户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开期限不得少于30日。分户评估结果包括征收范围内房屋分户评估信息,拆迁范围内经过调查测算的房屋现状情况及面积等信息。

第十三条 实施单位应当在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后7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分户补偿及补偿安置情况,公开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分户补偿、补偿安置信息包括: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所签订协议的房屋补偿总额及装修、搬迁补助或搬家、临时安置或自行过渡、设备拆移、提前搬家奖励、围墙地坪道路等附着物分项补偿金额;所申购征收安置房和拆迁安置房的面积、套数、地址;拆迁范围内经联合确认认定的分户情况;以及因特殊情况获得的奖励、补助、补贴金额。

工企单位评估和补偿的信息应当包括:房屋评估与补偿金额、设施搬迁费用的评估与补偿金额、停业损失的评估与补偿金额、拆除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评估与补偿金额等内容。

第十四条 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第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实施单位应当在媒体和征收范围内将被征收房屋信息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公示情况,将作为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对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绩效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17日起试行,试行期限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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