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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中《祁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2020-12-03 11:06:02来源:祁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281

2020年8月6日,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祁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祁政办发〔2020〕58号),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祁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本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的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晋中市委关于推进“五地一产”入市改革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四条  本县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应当在县、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五条  成立由县政府牵头、农业、农经、财政、住建、林业、自然资源、教科、水利、农机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产权市场建设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所,负责本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报送、交易咨询以及办理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限额以下的交易服务。县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配备5—7名工作人员;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所应配备2—3名工作人员。

第七条  村级集体组织要在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所的指导下配备农村产权交易信息联络员,负责村级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报送。

第八条  祁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本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祁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县、乡两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是为全县农村产权交易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产权鉴证等服务的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并解答与农村产权交易有关的咨询;

(二)对农村产权交易申请进行受理和审核,并协助办理产权查询;

(三)发布农村产权交易的相关信息;

(四)提供交易场地和设施、组织交易,并根据交易情况出具产权交易鉴证文书;

(五)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六)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情况的统计、分析及相关资料的存档;

(七)县农村产权交易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农业、农经、林业、财政、自然资源、住建、水利、林业、教科、农机及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负责信息发布前的各项审查工作,并督促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进场;负责制定本部门产权交易规则,报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负责协助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好全县农村产权交易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交易产品和交易平台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的交易产品:

(一)农村集体非承包耕地经营权,是指除家庭承包耕地以外的农村集体耕地。可以采取出租、互换、入股及抵押的方式入市交易。

(二)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 地、草地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交易,期限由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三)“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原则上采取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进行交易。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能够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带来经济收益的资产,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和集体统一经营的资产。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出让、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交易流转。

(五)林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所经营 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交易,期限不能超过原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交易。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交易。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交易。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股权是指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的股权,是按股享受村经营性收入分红的依据。股权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以继承、馈赠或转让等方式交易,也可以以抵押担保等方式向金融机构贷款。

(十)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指农村集体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资金、集体资金、融资资金、援助或捐赠资金、银行贷款等资金的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投标方式。

(十一)农村集体资产购置,指农村集体以购置、购买方式新增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县级农村产权交易规模额度:

(一)农村集体非承包耕地经营权(土地流转面积达50亩以上,含50亩);

(二)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交易面积在50亩以上,含50亩);

(三)“四荒”使用权(交易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流转面积达到50亩以上,含20万元,含50亩);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五)林权(交易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流转面积300亩以上,含20万元,含300亩);

(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单项资产原值或购置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单项资产原值或购置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十)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 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十一)农村集体资产购置(单项资产原值或购置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第十三条  乡镇农村产权交易规模额度:

(一)农村集体非承包耕地经营权(土地流转面积不满50亩。其中,土地流转面积在20亩以上、不满50亩的,须报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

(二)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交易面积不满50亩);

(三)“四荒”使用权(交易标的额不满20万,流转面积不满50亩。其中,交易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流转面积在20亩以上、不满50亩的,须报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交易标的额不满20万元。其中,交易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须报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

(五)林权(交易标的额不满20万元或者流转面积不满300亩。其中,交易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或者流转面积在100亩以上、不满300亩的,须报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

(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单项资产原值或购置价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单项资产原值或购置价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八)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单项工程合同估算在10万以上、不满50万元);

(九)农村集体资产购置(单项资产原值或购置价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十)交易规模额度以下的事项由村级报乡镇审核后,严格按照民主程序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管理平台。由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组建“祁县农村产权交易网”,搭载“祁县农村产权交易系统”,为县、乡两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交易服务平合。做到“四个一”,即:一个网站交易、一个系统管理、一套软件运行、一个后台支持。

第十五条  跨乡镇的交易项目须进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四章  交易方式和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受理。农村集体产权申请交易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交易申请表;

(二)转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四)转让标的基本情况材料;

(五)交易的方式、方案、出让文件及出让公告(必须明确受 让方条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相关决议、批准文件、会议记录复印件;

(七)确定评估价或底价的相关材料;

(八)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九)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审查确认。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受理交易申请后,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交易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

第十八条  信息发布。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完成审核、确认后,应在“祁县农村产权交易网”和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服务场所等媒介同步发布通告信息,征集受让方。通告内容应保持一致,首次发布信息的期限应当不少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征集受让。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接受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资格审查:

(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四)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六)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七)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转让方在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中要求受让方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后获得受让资格;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者收益分配权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产权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优先受让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二十一条  交易方式。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以公开招标、拍卖方式为主,以协议、竞价方式为辅。

选择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交易,但至报名截止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不足3家的,应终止公开招标活动或按以下方法变更交易方式:

(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只有1家的,可变更为协议方式进行交易;

(二)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只有2家的,可变更为竞价方式进行交易;

(三)重新招标。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拍卖方式进行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开标。以招标方式进行交易的,应于开标日前成立评标委员会并严格保密,评标委员会为5人以上单数,转让方最多派1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评标委员会成员推选评标委员会负责人1名,转让方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评标。评标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交易公示。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将交易结果在该项目交易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场所等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交易结果公示内容包括:标的名称、转让方、成交价格、成交时间、拟受让方、公示期限等。

第二十五条  交易签约。交易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交易确认书》,并在《交易确认书》签订后30日内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鉴证。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所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并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中介服务机构全称、标的全称、交易方式、成交金额、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备注等内容。《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第二十七条  协议、竞价、招标的保证金由所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代收代退。保证金不得超过交易资产评估价的20%。未成交方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交易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成交方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或按交易方案规定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拍卖的保证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收取和退还。

第二十八条  采取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方式的,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各方应当签订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的联合体应当共同委托一人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转让或受让相关事宜。优先受让权人与非优先受让权人联合参与资产交易的,视为放弃本人的优先受让权。

第二十九条  产权登记。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可凭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和相关材料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权属变更手续。

第五章  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  集体产权的转出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转出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

个人产权转出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转出方自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祁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祁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认为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在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祁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流转交易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在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为了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流转交易双方免收交易服务费用。

第三十五条  交易权益保障

(一)窗口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农民个人产权须是本人自愿转让。

(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价格低于标的底价时,产权持有者有优先回购权;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交易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

1.耕地、林地等承包经营权交易收益,归农户所有;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祁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流转活动进行监管。

第三十七条  在祁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流转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祁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祁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祁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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