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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中《太谷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发布

2020-12-02 11:54:15来源:太谷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702

2018年12月6日,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太谷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8年12月6日起实行。

太谷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为了切实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及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为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社或村级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社或村级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行使村级集体经济经营管理职能。

第三条  县农经中心负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统一印制并核发《太谷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四条  申请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集体资产清查登记内容全面准确、权属关系明晰;

(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有办公地址、组织名称、组织章程、理事机构、监督机构,财务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

(三)组织成员明确;

(四)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申请登记由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按照以下程序,逐级申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成立后的三个月内,填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将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对提交的材料在十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留存相关申请材料复印件备案,并出具函件由申请单位报送县农经中心审核登记。

第六条  申请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太谷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

(二)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批准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文件

(三)成员代表会议决议

(四)成员名册(电子版、纸质版)

(五)组织章程(电子版、纸质版)

(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住所证明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分别留存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及县农经中心。

第三章  登记办理

第七条  县农经中心要严格审核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要签署意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资料录入全国登记赋码系统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印制并发放《太谷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提出补充意见并退还相关材料,由申请单位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重新补充材料,申请登记。

第八条  登记工作具体由太谷县农经中心办理,对予以登记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发放证书。县农经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太谷支行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明确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登记赋码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第九条  《登记证》一证一码,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县农经中心通过登记赋码管理系统,实时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加载在《登记证》上。

第十条  《登记证》记载的内容包括:

(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组织类型;

(四)法定代表人;

(五)住所;

(六)登记机关;

(七)资产情况;

(八)业务范围;

(九)成立日期、有效日期、发证日期。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后,应当凭《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到相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和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发挥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的功能作用。《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制。

第十二条  《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县农经中心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材料,按照原申请登记程序,逐级报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进行审核后,报送县农经中心核定变更登记,并发放新的登记证明书。

第十四条  申请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项变更申请表;

(二)原《登记证》正、副本;

(三)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作出的变更决议;

(四)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如理事长变更的会议记录及新当选理事长的身份证复印件、变更组织地址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明等;

(五)第六条所列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  《登记证》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发的,应在县农经中心指定的媒体上发表因遗失或损毁而作废的声明,并向县农经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及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审核意见。

(二)刊登声明原《登记证》遗失或者损毁而作废的报纸。

第十六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应当经成员会议表决通过、太谷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办理银行销户手续后,方可向县农经中心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登记证》正本、副本及公章:

(一)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及资产处置的会议记录材料;

(二)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审核意见;

(三)依法清理债权债务的方案及决议。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太谷县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6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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