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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这6大注意事项不可不知!

2020-11-30 23:23:17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138

近年来,各地区都在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这无疑为农村经济注入了新的生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这6大注意事项不可不知!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流转吗?

首先,只要符合入市条件和流程,那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转租和抵押的。

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是指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土地使用权人再将其转让他人的行为。

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

是指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土地使用权人再将其出租给他人的行为。

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不转移对土地的占有,将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和转让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相关规定办理抵押。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和抵押注意事项

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土地出让(出租)合同约定土地转让、转租需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先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方可转让、转租。

2、通过转让、转租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原出让(出租)合同或作价出资(入股)协议确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权人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税收征管统一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不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入市的情形;

(2)按照出让、出租合同或作价出资(入股)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毕支付地价款、租金或分配股权的义务,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3)按照出让、出租合同或作价出资(入股)协议及动工开发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

5、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应凭书面合同等材料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6、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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