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河县相对贫困人员C、D级危房及无房户住房改造实施方案》
2020-11-25 12:00:11来源:饶河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008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居住条件,扎实做好饶河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省、市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县委、县政2017年饶河县脱贫攻坚工作的统一部署,以改造农村贫困户危房为重点,引导和指导广大农民建设节能省地、安全环保、经济实用住房,切实改善农村困难群体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
二、目标任务
9月15日前,各乡镇确保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开工率达到100%。10月15日前,各乡镇确保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100%竣工,确保危房改造户在入冬前100%入住。
三、工作原则
(一)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原则。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大力推广节能材料和技术,确保改造后的房屋经济、美观、适用、节能、抗震,能满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要求。
(二)统筹规划、重点安排原则。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要符合村镇规划,优先安排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避免土地、资金的浪费。
(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要规范程序,坚持政策公开、补助标准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作措施
(一)实施范围
1、改造对象范围
(1)必须是本县农村户籍的C、D级危房户(不含我县现有的300户建档立卡贫困户);
(2)年家庭人均纯收入在8000元以下的(以2016年末收入为准);
(3)仅有一处住房且住房是C、D级危房的;
(4)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或上大学等等大额支出原因导致自身改造C、D级危房存在困难的。
2、非改造对象范围
(1)不是本县农村户籍的;
(2)家庭年人均纯收入高于8000元的;
(3)全家外出3年以上的;
(4)在城镇拥有购买的商业、住宅等商品楼房,或在本村及本村以外有2处或2处以上房产的;
(5)家庭有轿车的、超过5吨含5吨以上运输车辆的;
(6)家庭有大中型农业机械(50马力以上)、工程机械的;
(7)家庭成员中有现任村两委干部的(特别贫困的除外);
(8)家庭成员中有财政供养人员的;
(9)家庭成员中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仅够维持基本生活的除外;
(10)家庭成员中有国有林场职工和国有农场在职或退休职工的;
(11)短期及季节性居住C、D级危房的,一年大部分时间居住在子女家或县城的且没有改造意愿的(此种类型户不列为改造对象,但应完备相关的佐证材料);
(12)家庭人均耕地年流转收入超8000元的;
(13)享受国家危(泥草)房改造政策5000元以上的改造农户(不包括泥草房拆除和穿衣戴帽改造农户)。
(二)审批程序
按照《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县将按照“三最”要求,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兼顾一般贫困户,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对改建对象逐户入户审核认定(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县农村危改办公室,坚决杜绝不符合改造条件套取骗取危房改造补贴资金。同时,建立公示制度,设立县乡两部举报电话,在验收环节,由乡镇组织工作人员实行逐户验收(公示5天),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民政局等部门进行总验收。
(三)补助标准
1、修缮加固改造
对主体结构相对稳定的危房(C级)应多采用旧房修缮加固方式进行改造,每平方米造价270元,修缮改造按面积按实际费用予以补助,最高补助标准为14000元/户,超出部分由改造户个人承担。
2、新建(翻建)改造
对原则上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新建砖房或轻钢结构(彩钢)房,每户补助标准为14000元,超出部分由改造户个人承担。
3、无房户
鼓励其子女、直系亲属接纳他们一起居住,鼓励年老体弱等无房户入住养老机构,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各乡镇根据调查情况,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际居住达不到住房保障要求的无房户,建设安全房屋的每户补助标准为14000元,超出部分由改造户个人承担。
(四)补助资金来源
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上级专项补助、县级财政投入及整合各方面帮扶资金。方案确定的补助对象及补助资金不在上级专项补助范围内的,由县级财政投入和通过整合各方面帮扶资金解决。
(五)建设标准
由乡镇统一组织实施危房改造,农户可自改自建,在充分尊重农户改造意愿的前提下,各乡镇可打捆使用补助资金,集中组织修缮改造。危房改造应当年建设、当年竣工、当年入住。改造房屋属于整体危险(D级)的要拆除重建,属于局部危险(C级)的要修缮加固。修缮和翻建住宅按《黑龙江省农村轻钢结构(彩钢)房建设技术指南》、《黑龙江省农村危房加固改造技术指南(试行)》等相关技术规范实施,翻建房屋标准为拆除危房新建砖房或彩钢房,门窗为节能保温门窗,屋顶为彩钢保温屋面,墙体为节能保温类型,内侧安装水泥压力板或砌筑砖墙。维修房屋标准为木方加固、墙体抹灰、结构安全且为节能保温类型、节能保温门窗、铁皮或瓦盖屋面,根据房屋状况,实施分类分项改造。
五、组织保障
(一)组织领导。成立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住建局、财政局、扶贫办、民政局、发改局、监察局、审计局、国土局、农业局、残联、妇联、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住建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住建局。成立县危房鉴定组织机构,牵头单位为县住建局,成员单位为县审计局、财政局、国土局等部门,各单位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由乡镇长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指导各村有序实施危房改造工作,形成县、乡、村三级联动的工作合力。
(二)明确职责。一是各乡镇负责农村贫困危房户核实认定,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是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各乡镇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危房改造实施细则,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办法,明确目标任务,责任落实到人。二是住建局负责农村危房鉴定工作,由住建局、审计局、财政局、国土局等部门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我县农村危房鉴定小组。加强质量监督,住建局质监、安全、乡建部门负责做好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做好危房改造验收工作,县住建局组织有关部门在乡镇验收合格后对危房改造工作进行总验收。
(三)资金保障。严格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执行规定标准,建立农民危房改造补助“一卡通”制度,直接将补助资金发放给补助对象,坚决杜绝补助资金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危房改造资金落实的安全性。
(四)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黑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最低要求》、《黑龙江省农村轻钢结构(彩钢)房建设技术指南》、《黑龙江省农村危房加固改造技术指南(试行)》等相关建设规范、标准的要求,组织实施。住建局要组织技术力量,开展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各乡镇要加强修缮加固和新建住房质量管理和现场监督指导,提高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的服务和管理能力。
(五)档案管理。改造农户必须建立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先建档案后建房,信息要及时准确。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录入系统。要提高农户档案录入数据质量,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录入信息的审核与抽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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