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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绥滨县2020年四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11-24 16:07:38来源:绥滨县政府办文电室阅读量:119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县第12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绥滨县2020年四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和《绥滨县2020年因灾受损房屋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绥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2日

关于印发绥滨县2020年四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和绥滨县2020年因灾受损房屋 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官网截图

绥滨县2020年四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对脱贫攻坚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十三五”期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目标任务和省住建厅危房改造会议精神,重点解决动态调整新增四类重点对象及因灾受损房屋,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脱贫攻坚工作要求,保障四类重点对象房屋安全问题,彻底解决动态调整新增建档立卡贫困住房无保障户,贫困残疾人、分散供养特困户、低保户存量危房,确保2020年6月末底前完成四类重点对象危房存量危房改造工作。

二、基本原则

四类重点对象危房实行应补尽补、应改尽改的原则。按现有改造意愿调查情况,有改造意愿并同意政府改造补助政策的先行实施,能开工一户开工一户。其他没有确定改造方式和没有改造意愿的逐步动员组织实施(确实多次争取坚持不改造的,政府为其租赁安全住房或提供直接入住房屋供其随时搬入),力争在6月30日前全部改造完成。

三、改造对象及改造任务

2020年5月前动态调整新增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和无合理稳定居住条件户及因灾受损房屋,新增贫困残疾户、分散供养特困户、低保户鉴定为危房的。2020年9月前建档立卡贫困户安全住房危险程度增加达到危房程度的,及2020年相关部门认定的新增四类人群危房户,经鉴定和身份核准后可以补充列入。

四、改造方式和补助标准

(一)四类重点户房屋鉴定为C级的,通过三种方式改造:

1.按照家庭常住人口最低生活保障面积政府统一维修。

2.拆除原危房,购买砖混结构以上安全房,每户补助1.4万元。

3.拆除原危房,自建不超过60平方米砖混结构安全房(墙体必须是保温节能结构),每户补助1.4万元。

(二)四类重点户房屋鉴定为D级的,有两种方式改造:

1.拆除原危房自建不超过60平方米砖混结构安全房(墙体必须是保温节能结构),每户补助2.8万元。

2.拆除原危房购买砖混结构以上安全房,每户补助2.8万元。

(三)建档立卡无合理稳定居住条件户,通过三种方式改造:1.无合理稳定居住条件户,购买砖混结构以上安全房,每户补助1.4万元。

2.无合理稳定居住条件户,自行解决宅基地,非抵边乡镇自建不超过60平方米砖混结构安全房,抵边乡镇自建不超过60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每户补助1.4万元。

3.建档立卡贫困户无合理稳定居住条件户,租赁砖混结构以上安全房,要求签五年长期租赁合同,补助资金按年度支付,县内2000元/年(平房、楼房不限);乡、镇、村1500元/年(平房、楼房不限)。

(四)四类重点对象享受改造补助政策的改造户,五年之内不允许出卖和转租;鉴定为C级危房和D级危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其他方式都不选择的,可以租赁解决;购买房屋仅限于本乡镇及村屯。购买的房屋2020年6月30日前必须办理完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产权证,6月30日前产权证不在改造户名下的,不予享受补助政策。

五、工程量和造价确定

实际决算工程量为验收时施工企业和验收小组逐户核定并签字确认的验收工程量。

六、改造程序

县住建局向各乡镇统一下发改造通知,村委会和乡镇与改造户签定改造协议,县、乡镇两级备案,改造实行补助人员村内(改造前、改造后)公示制度,改造后验收,下发补助资金,建立改造档案。

七、改造具体要求

(一)改造标准。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要严格控制建设面积和总造价,自行翻建和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同时又要执行最低建设标准,改造后住房结构安全主要部件合格、耐久,基本功能齐全。家中不同辈分人员同住的,适当放宽改造面积。自建的农房设计建设要符合农民生产和生活需求,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方法,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的问题,防止因建房产生债务。

(二)建筑节能。农房建筑节能示范是危房改造的重要内容,建筑节能示范要严格执行《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导则(试行)》,建筑节能示范户录入信息系统的“改造中照片”充分反映主要建筑节能措施施工现场。要加强节能宣传推广,开展节能技术培训普及节能知识

(三)质量安全。为确保房屋改造质量安全,各乡镇成立危房改造小组,派乡镇、村两级干部为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质量和监理监督行为进行监督。县住建部门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和指导监督,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竣工质量安全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四)工程验收。维修房屋必须经改造户签字,项目竣工后,乡镇组织验收并经第三方有资质机构进行验收鉴定出具安全鉴定认定表。

(五)项目资金。统一维修房屋验收后按国家规定留存质保金。保修期二年,二年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结束后退还保修金。自建和购买和租赁的补助资金房屋验收合格后直接打入改造户“一卡通”,自建房屋鉴定达不到标准、不合格的,国家补助资金不予发放。

(六)改造档案。各乡镇要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厅关于使用农村危房改造纸制档案新样本的通知》(黑建村函〔2017〕6号)文件要求,及时建立危房改造电子和纸质档案。要认真制作危房改造纸质档案和登录电子档案,及时做好危房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的三张存档照片,对于改造方式为拆除购房的改造户,需要提供购房后过户到改造户名下的房产证复印件,附档案后,档案信息要准确无误,杜绝粗制乱造和虚假信息。

(七)责任分工。县住建局负责办理前期预算、立项等相关手续,与施工企业签定合同,负责质量巡查、参与竣工验收,核定工程量,拨付改造资金,向省住建厅申报项目,争取资金。各乡镇负责与改造户签定改造协议、公示,监督施工和监理行为,组织改造验收、制作档案,下发自建改造资金。县财政局负责筹集改造资金,并按申请核定、下发。县住建、扶贫办、民政局、残联、自然资源局对补助对象身份和实施改造情况进行核实。县审计局负责对危房改造过程及资金进行审计。各部门、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按照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八、加强领导

为推进全县危房改造工作,成立绥滨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住建局、财政局、民政局、审计局、扶贫办以及各乡镇主要负责人担任。危房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董俊海兼任,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绥滨县2020年因灾受损房屋改造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十三五”期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目标任务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因灾损毁农房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解决因灾受损房屋的灾后重建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以民为本、统筹兼顾、规划先行、科学重建的总体思路,充分结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要求,坚持原址翻建和修复加固相结合,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注重农房建设质量,确保受灾群众早日迁入新居,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二、基本原则

按照脱贫攻坚要求,四类重点对象受灾房屋要坚持应改尽改的原则。按现有改造意愿调查情况,有改造意愿并同意政府改造补助政策的先行实施,能开工一户开工一户。其他没有确定改造方式和没有改造意愿的逐步动员组织实施,(确实多次争取坚持不改造的,政府为其租赁安全住房或提供直接入住房屋供其随时搬入)力争在6月30日前全部改造完成。非四类重点对象(非贫户)受灾房屋各乡镇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按照危房改造程序和要求,科学有序开展农房恢复重建工作,7月末前全部改造完成。

三、改造对象及改造任务

2020年5月前经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后,因灾受损达C级、D级危房标准的四类重点对象及非四类重点对象(非贫户)。2020年7月前因灾受损房屋达到危房程度的,经鉴定后可以补充列入。

四、改造方式和补助标准

(一)四类重点对象。房屋鉴定为C级危房的可采取自行翻建、政府统一维修及购买安全住房解决,补助标准每户14000元;鉴定为D级危房的可采取自建或购买解决,补助标准每户28000元。

(二)非四类重点对象(非贫户)。鉴定为C级危房的可采取自行翻建、自行维修及购买安全住房解决,补助标准每户3000元;鉴定为D级危房的可采取自行翻建或购买解决,补助标准每户补助20000元。

五、工程量和造价确定

实际决算工程量为验收时施工企业和验收小组逐户核定并签字确认的验收工程量。

六、改造程序

县住建局向各乡镇统一下发改造通知,村委会和乡镇与改造户签定改造协议,县、乡镇两级备案,改造实行补助人员村内(改造前、改造后)公示制度,改造后验收,下发补助资金,建立改造档案。

七、改造具体要求

(一)改造标准。所有改造户危房必须先拆后建或购房。所有改造户购买的房屋仅限于本乡镇及村屯,其中四类重点对象购买的房屋2020年6月30日前必须办理完房屋交易过户手续,6月30日前产权证不在改造户名下的,不予享受补助政策。要严格控制建设面积和总造价,自行翻建和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至60平方米以下;同时又要执行最低建设标准,改造后住房结构安全主要部件合格、耐久,基本功能齐全。家中不同辈分人员同住的,适当放宽改造面积。有第二套安全住房、长期闲置的不在改造范围之内。

(二)质量安全。为确保房屋改造质量安全,各乡镇成立危房改造小组,派乡镇、村两级干部为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质量和监理监督行为进行监督。县住建部门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和指导监督,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竣工质量安全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三)工程验收。维修房屋必须经改造户签字,项目竣工后,乡镇组织验收并经第三方有资质机构进行验收鉴定出具安全鉴定认定表。

(四)项目资金。统一维修房屋验收后按国家规定留存质保金。保修期二年,二年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结束后退还保修金。自建和购买的补助资金房屋验收合格后直接打入改造户“一卡通”,租赁房屋的验收合格后资金打入各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分年度打到改造户卡中,自建房屋鉴定达不到标准、不合格的,国家补助资金不予发放。

(五)改造档案。各乡镇要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厅关于使用农村危房改造纸制档案新样本的通知》(黑建村函〔2017〕6号)文件要求,及时建立危房改造电子和纸质档案。要认真制作危房改造纸质档案和登录电子档案,及时做好危房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的三张存档照片,对于改造方式为拆除购房的改造户,需要提供购房后过户到改造户名下的房产证复印件,附档案后,档案信息要准确无误,杜绝粗制乱造和虚假信息。

(六)责任分工。县住建局负责办理前期预算、立项等相关手续,与施工企业签定合同,负责质量巡查、参与竣工验收,核定工程量,拨付改造资金,向省住建厅申报项目,争取资金。各乡镇负责与改造户签定改造协议、公示,监督施工行为,组织改造验收、制作档案,下发自建改造资金。县财政局负责筹集改造资金,并按申请核定、下发。县住建、扶贫办、民政局、残联、自然资源局对补助对象身份和实施改造情况进行核实。县审计局负责对危房改造过程及资金进行审计。各部门、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按照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八、加强领导

为推进全县因灾受损房屋改造工作,成立绥滨县因灾受损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住建局、财政局、民政局、审计局、扶贫办以及各乡镇主要负责人担任。因灾受损房屋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董俊海兼任,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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