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昂昂溪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10-29 14:55:36来源:昂昂溪区人民政府阅读量:649
两镇、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规范化管理工作,推动村级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昂昂溪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昂昂溪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2.昂昂溪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齐市昂昂溪区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4日
附件1:
昂昂溪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规范化管理,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村级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农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资金管理
一、凡纳入“三资”委托代理服务的村级组织一切收入必须及时足额存入村集体设在镇农村经管中心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管理资金收入专户,统一管理。严禁设账外账、小金库,严禁坐收坐支。
二、对村级支出实行预算审核审批制度,根据年初预算,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报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批准,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村集体组织财务收支实行账、权、钱分管制度,即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管村级资金、代记账。资金使用须经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同时签字,1000元以上资金使用须经两委会通过,5000元以下由“三资”代理中心副主任审批后支付,5000元以上由镇长审批后支付,2万元以上大额支出,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村委会向镇里写书面申请,批复后再行列支。
三、坚决制止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借款、贷款、抬款等方式举借新债,谁举债谁负责,村集体不负任何责任。定期清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借出款项和各项欠款积极催收,按时收回。
四、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及时定期公开,公开内容真实准确,接受村民监督,每个季度公开一次,公开至少7天,具体公开内容包括(1)财务预算;(2)各项收入;(3)各项支出;(4)资产资源及处置情况;(5)债权债务;(6)收益分配;(7)其他应向村民公开的事项。公开要有明细,村民群众能看懂。财务公开由村理财小组和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负责监督实施。
资产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禁止侵占、平调、截留、挪用集体资产,禁止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产畜、役畜、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3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应建立固定资产账册,定期盘点,对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账实相符, 防止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流失。
三、大中型机械设备、建筑物、成片林木等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按“四议两公开”程序上报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经区经管站批复后,组织评估进行竞价出售。
四、大型资产的购置,需向镇政府申请,批准后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再行购置。审批材料报送区经管站备案。
资源管理
一、村集体组织资源承包、租赁、抵押,必须向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按照“四议两公开”的发包程序上报。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上报区经管站、纪检委审批,批复后,集体经济组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指导下公开竞价发包。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具体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方签订统一模式的规范经济合同,并由监督部门盖章后生效。将相关资料及合同文本归档管理(有合同文号、合同审批表)。没有经过“四议两公开”私自发包签订的合同或没有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监督章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二、村集体组织资源发包分对内发包和对外发包。对内发包只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包,其他人不能参与承包;对外发包,指在本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允许除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参与承包,相同条件下本村村民优先。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发包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机动地发包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草原的发包年限最长不超过30 年,林地的发包年限最长不超过25年,渔业养殖发包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四荒地(荒地、荒沙、荒草、荒水)发包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承包费用原则上三年一交,按照经济发展规律每三年调整一次,调整比率5%-15%之间。
监 督
一、村成立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村民主理财小组,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实行民主监督。一是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二是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三是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资产、资源的出售和发包情况;四是协助村助理会计搞好票据审核、财务公开工作。
二、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依据《黑龙江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的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进行审计监督:一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农村“三资”专项审计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二是对“三资”管理存在明显问题、村民反响强烈的村,进行重点审计;三是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现象及时纠正,避免村集体经济组织遭受损失。
三、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代理服务实施检查,监督“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履行职责情况。
附 则
一、本办法由区“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附件2:
昂昂溪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齐昂发[2009]9号文件的要求,为加强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规范化管理,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村级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农村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资”代理服务必须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基本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实行委托代理服务制,即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业务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由村委会委托镇农村经管中心为依托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按照法律、法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进行代理服务、指导,监督村级资金使用、资产处置和资源发包。
第三条 镇成立“三资”代理服务监管组织,并依托农村经管部门,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地“三资”代理服务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财务人员
第四条 镇成立“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以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为依托,成立由镇长为主任、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站长为副主任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开展资金、资产、资源代理服务,其性质为非经营性服务组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办公室设在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三资”代理服务日常工作。
第五条 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岗位设置。设置会计1名,负责监督和管理各村账目记载;设置出纳员1名,负责监督和办理各村现金收支业务;设置记账人员2名,(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人员)负责各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会计记账业务;各村助理会计协助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管理本村财务,承担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工作。
(一)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主任作为“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业务主管,负责对“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账户资金收支管理,票据审核,严禁挪用、挤占、串项使用资金。负责对村集体资产的处置、资源的发包进行审核,特别是发包合同的审核、资源性质的确认等情况在上报区经管站审批的方案中要做详细说明。
(二)“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会计,负责按财务制度及时办理村级往来结算。收集建账的资金收付原始凭证必须是真实、完整、合法的票据并有经手人、审批人、村理财小组审签,由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并加盖“准予入账”印章,制止以白条或不规范票据入账。加强村集体债权债务监管,制止不良债务发生。
(三)“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出纳员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办法,将各村集体上交的收入款项及时送存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得私自利用职权借出资金,不得白条抵库,不得坐收坐支。严禁出租、转借银行账户,严禁挪用和擅自出借集体资金;负责村集体各项支出单据的初审,票据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是否有经手人、审批人、村理财小组审签,是否注明支出用途,对不符合财务规定的开支单据拒收退回,手续不全的不得报销,不是村报账员送来的票据不予报销。
(四)“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记账员应及时记账,做好每月与出纳的存款与现金余额的核对工作。做到账据、账款、账实、账表、账账相符,并将核实后的数据进行备份并妥善保管数据。负责将村集体三资原始凭证、会议记录、支付凭证、用款申请、经济合同、招投标文书、验收资料、照片等原始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五)村助理会计必须取得《农村财会任用证》方能上岗。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资金代管流程:凡纳入“三资”委托代理服务的村级组织一切收入必须及时足额存入村集体设在镇农村经管中心的资金收入专户,统一管理。
第七条 对村级支出实行预算审核审批制度,根据年初预算或临时性支出,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报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批准,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在村公开栏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入账归档。资金使用须经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同时签字,1000元以上资金使用须经两委会通过,5000元以下由三资代理中心副主任审批后支付,5000元以上由镇长审批后支付,20000元以上大额支出,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禁止侵占、平调、截留、挪用集体资产,禁止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
第九条 村集体组织财务收支实行账、权、钱分管制度,即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管村级资金、代记账,资金使用由村审批,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审核和监督,村助理会计负责收入、支出、现金支取、结算和报账。
第十条 货币资金的收付,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开支由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实行帐、款分别管理,支票、印鉴分别保管,每季度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帐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严禁设账外账、小金库,严禁坐收坐支。
第十一条 坚决制止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借新债。定期清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借出款项和各项欠款积极催收,按时收回。
第十二条 公益金的使用。公益金包括按规定从收益分配中提取部分、接受专门用于公益福利事业捐赠等。公益金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福利事业。公益金的使用实行三级联批制度,即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批、区经管站审批、市经管站审批。报批时需要准备公益金用途申请,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公益金使用审批表。
第十三条 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及时定期公开,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准确,接受村民监督,每个季度公开一次。
第十四条 “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会计核算,必须坚持镇委托代理服务制,电算化记账。会计科目及会计账目簿按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会计制度和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总站的要求设置。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产畜、役畜、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3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统一设置村级资产管理台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固定资产账册,定期盘点,对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账实相符,防止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流失。
(二)购入的,按买价加包装费、保险费、运输费和安装费计价;自行建造、自繁自育的,按建造或繁育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三)接受捐赠的,按市场价计价;
(四)改建扩建的,按原价加因改建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减去在改建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五)投资者投入的,按评估确认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新发生的包装费、运输费和安装费计价;
(六)林木开始有正常收入转作固定资产,按营林实际成本计价。
第十六条 大中型机械设备、建筑物、成片林木等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应当报镇“三资”代理中心组织评估后进行。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产品物资账册和保管、使用制度,定期盘点,对产品物资的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账实相符,产品物资丢失或损坏时,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组织资产承包、租赁、出售、拍卖、抵押,必须向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按照“三资”代理服务工作流程处理。
第十九条 定期盘点、清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确保资产不受损失。每年至少定期盘点一次,有记录。
第五章 资源管理
第二十条 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逐一建立台账,注明各种资源的数量、性质、地点、俗称、是否已经发包、发包年限等,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发包必须按照“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工作流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竞价发包,由村党支部会议、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制定方案,向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接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评估的资产,组织专业人员和村民代表评估作价,并对村级申请送交区经管站批复后,交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并及时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公开竞价发包、出售方式进行,相同条件本村村民优先。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具体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方签订规范的经济合同,将相关资料及合同文本归档管理并签订规范的书面承包合同(有合同文号、合同审批表),归档管理。具体流程:
(一)由村党支部提议召开资源发包方案会议并形成记录。
(二)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共同商议资源发包方案并形成会议记录。
(三)召开党员会议对发包方案进行审议并形成会议记录。
(四)发包方案对村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将发包方案送镇“三资”代理中心,并提出发包申请。
(六)镇“三资”代理中心对发包(租赁)方案进行初审,报送区经管站审批。
(七)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资源发包方案后形成决议,会议的详细记录和影像资料报送区经管站。
(八)根据会议决议召开招投标大会,资源对外发包。
(九)公示招投标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天。
(十)签订资源发包合同。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发包期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机动地发包年限不得超过3年,草原的发包年限不超过30 年,林地的发包年限不超过25年,渔业养殖发包年限不超过10年,四荒地(荒地、荒沙、荒草、荒水)发包年限不超过30年。承包费用三年一交,按照经济发展规律每三年调整一次,调整比率5%-15%之间。
(一)对于超越法律权限的资源发包合同,要依法收回,重新修订。
(二)未经“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批准,严禁村干部私自发包村集体资源。
(三)严禁村级资产、资源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偏亲向友,严禁违反“三资”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三条 村成立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村民主理财小组,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实行民主监督。
(一)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
(三)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资产、资源的出售和发包情况。
(四)协助村助理会计搞好票据审核、财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依据《黑龙江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的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进行审计监督:
(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农村“三资”专项审计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二)对“三资”管理存在明显问题、村民反响强烈的村进行重点审计。
(三)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现象要及时纠正,避免村集体经济组织遭受损失。
第二十五条 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代理服务实施检查、监督“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履行职责情况,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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