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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木兰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修订稿)

2020-10-23 17:57:31来源:木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221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木兰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木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5日

木兰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官网截图

木兰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5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推动“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水安全。争取用5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较为完善的供水节水体制;形成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机制;保证农业用水总体价格不低于运行维护成本;普遍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建立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得到普遍应用和推广,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有效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耕地面积20万亩以上(历年实际灌溉面积)。

二、主要内容

(一)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1.完善农田水利工程和供水计量设施。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农业开发和土地平整等以涉及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同时配套完成农田水利工程和供水计量设施的建设。香磨山灌区在大型灌区的基础上,逐步完善灌区骨干工程建设,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五一灌区、白杨木灌区及柳河等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位。管道输水的,采用水表、流量计等仪器计量;渠道输水的,可采用测控一体化闸门、矩形薄壁堰、自动计量量水堰、非接触流量计等计量设施进行计量。

2.建立健全农业水权制度。重点推进大中型灌区取水许可证管理工作,层层分解用水总量,以县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综合农业用水定额、灌溉面积、水文数据、渠道水利用系数、种植结构等因素,确定各灌区所管理的乡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按照灌溉用水定额,逐步将乡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承包经营企业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明确水权,颁发用水权证,实行总量控制。根据年度来水量预报,实行年度动态水权。分户自建水源不进行水权分配,不纳入水价改革范围。

3、加强水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建立县级财政农田水利资金投入激励机制,重点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性高、工作有成效的地方倾斜。各灌区要建立健全水费计收与使用管理、供水管理等相关制度,做好农业用水定额、实际用水量、水价标准和水费收取等情况的公示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提高农业水费计收、使用管理的透明度。

4.加强节水技术推广。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建立作物生育阶段与天然降水相匹配的农业种植结构与种植制度。大力推广低压管灌、喷灌、滴灌、微润灌等节水技术,集成发展水肥一体化、水药一体化技术。积极推广农机农艺相结合的深松整地、覆盖保墒、增施有机肥以及合理施用生物抗旱剂、土壤保水剂等技术,提高土壤吸纳和保持水分的能力。因地制宜实行集雨补灌,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开展农业节水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水技术水平。

5.探索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鼓励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支持农民组建规范用水合作组织,充分发挥其在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用水管理、水费计收、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等方面的作用。继续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颁发产权证书,将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优化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

(二)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合理调整农业水价

1.测算农业供水成本。县发展改革局要加强供水成本监审,充分利用节水改造腾出空间,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丰枯程度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并适时调整。供水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确有困难的地方要尽量提高并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工程良性运行。水资源紧缺、用户承受能力强的地方,农业水价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有条件的村组,可探索协商水价机制,努力实现农业灌溉水价的微利水平。

2.分级制定农业水价。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可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小型灌区、自流灌区,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协商定价。(修订部分)

3.积极实行分类水价。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水价制定中要加强供水成本核算,区分水利供给主体、水利工程性质(公益性、准公益性、经营性)、用水结构、灌溉方式等。

4.逐步推行分档水价。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用水量按3级划分:第一级水量为超定额50立方米及以内为基础水价,不加价;第二级水量为超出50-200立方米之间,基础水价加价50%;第三级水量超出200立方米加价500%,以促进农业节水。同时考虑用水年际变化结合实际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用水量受季节影响较大的村组也可实行丰枯季节水价。

(三)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1.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

(1)精准补贴对象。主要用于因水价提高超过原年水费35元/亩标准且采取节水措施的种粮用水户的水价补贴,即采取节水措施的种粮协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用水户,并具备如下条件:

①积极支持并参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岁修;

②服从供水管理,支持配合并维护“一把锹”管水;

③节水效果明显。年度农田灌溉用水控制在定额范围内。

(2)补贴标准

①实际支付水费超过35元/亩的部分补贴给用水户;

②根据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和执行水价的差额部分,分担部分供水成本补贴给灌区管理单位的

(3)补贴方式。年终算总帐后发放。

(4)程序

①用水户申请:由符合精准补贴对象的用水户向灌区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灌区管理单位进行核实申报,上报县财政、水利部门审定。

县乡镇审核兑现:乡镇财政所、灌区管理站对用水户申请进行审核把关,汇总后报县财政、水利部门审定后。县财政局补贴到户。

2.建立节水奖励机制

(1)奖励对象:节水明显的农民用水户和其他组织。

(2)标准:最低奖励标准为0.02元/立方米。

3.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统筹县级财政安排的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调水费用补助、高扬程抽水电费补贴和有关农业奖补资金、节能减排资金、部门预算资金等,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7.11—2017.12)

1.建立组织协调机制

建立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等有关单位参加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各乡镇要相应建立以乡镇为主导,灌区、村委会为主体,建全综合督导协调机制,明确分工,细化责任,协同推进。

2.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

编制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年度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重点明确3—5年率先实现改革目标的地域范围。

3.确定推进路径

木兰县作为全省10个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试点县,在5年内要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目标。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集中力量有序推进,以镇、村等行政区划以及灌区为单元集中连片推进,形成示范效应。

(二)实施阶段(2017.12—2022.12)

1.制定相关政策(2018.1—2018.12)

(1)制定《木兰县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小型灌区水价成本监审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

(2)制定其他相关政策。

2.水价改革配套工作

(1)区域内水权分解,经县政府审核批准后,颁发水权证书(由县水利部门牵头,各乡镇政府协助)。

(2)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由县水利部门牵头)。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由县水利部门牵头)。

(4)指导节水技术应用(由县农业部门负责)。

3.水价改革实施(2018年1月至2022年12月)

(1)制定县级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由县水利部门负责)。

(2)计量设施建设(由县发改、财政、国土和水利部门负责在各相关涉及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中安排完成)。

(3)农民用水者协会建设(由县民政、水利部门牵头)。

(4)农业水价测算及核定,具备条件地方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

(5)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建设(由县水利部门牵头)。

(三)验收总结阶段(2023.1—2023.6)

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分级组织验收,进行全面总结。

(四)巩固深化阶段(2023.6—2023.12)

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验收后,及时总结改革工作经验,深化推广改革工作成果。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主体

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改革时间表和分步实施计划,细化年度改革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总结改革经验。各乡镇、各灌区、要统一思想认识,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改革重点任务积极推进落实。

(二)加强指导协调

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各乡镇、各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每年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强化宣传培训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水情教育,落实对用水主体的培训,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增强节水意识、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四)加强检查督办

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要建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对各乡镇、各试点灌区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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