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有林地使用权流转规定
2024-04-08 10:27:59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289
林权是以森林资源所有权为基础,以对特定的森林资源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林权具有主体广泛性、客体复合性、内容多样性等特征。下面农交网小编带来最新国有林地使用权流转规定。
一、最新国有林地使用权流转规定
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林业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提高森林生态功能。
到目前为止,我国基本上是通过无偿划拨国有森林资源的方式,赋予国有林场、国有林管理局享有经营使用的权利。有的部门、专家提出,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改革精神,今后除无偿划拨外,还可允许采取有偿出让、授权经营、出租等方式使用国有森林资源,使用权主体也不应局限于国有林场、国有林管理局。在确定经营使用权的方式上,既包括无偿划拨,也包括有偿出让等;在获得主体上,包括但不限于国有林业经营者。
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可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方式流转。转让是指林业经营者让渡自己对林地和林地上森林、林木的使用权,具体形式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租是指林业经营者在保留林地和林地上森林、林木使用权的前提下,让渡在一定期限内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作价出资是指林业经营者以使用权作价,出资到投资的企业,获得股权或股份。
流转要经过批准。但是对于以无偿划拨和有偿出让等不同方式获得使用权后的再流转,应进行有区别性的批准。前者应更为严格。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将随着林业改革发展进一步丰富、发展。因此,对森林资源流转只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林业经营者的义务:林业经营者需要承担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提高生态功能的义务,例必须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按方案开展森林培育和管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