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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市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全文)

2020-08-21 13:40:39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213

2015年11月6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5〕197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无锡市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

锡政办发〔2015〕19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优化城乡资源要素配置的重大任务,是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推动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号),结合全市农村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要求,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益为核心,以规范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积极稳妥建设覆盖全市、功能齐全、运行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运作流程办法,强化为农服务功能,进一步推动农村资源要素合理流动、优化配置,促进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和农民增收致富,为建设“强富美高”现代化新农村发挥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公益性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是推动本地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主体,必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市场建设和运行的经费由财政承担,在流转交易中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实现产权价值最大化。二是坚持规范性原则。必须坚持公开透明、公正交易、公平竞争,坚持交易程序、规则、办法的规范,通过不断强化政策制度支撑,逐步形成完善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监管办法和服务方式,促进形成农村集体、农民个人与市场之间联系的放心桥梁、安心纽带。三是坚持自愿性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鼓励自愿互利、平等协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不得妨碍自主流转交易。四是坚持统筹性原则。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和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结合起来,和加强农村集体“三资” 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和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结合起来,统盘筹划,整体部署,互动并进,使之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推动力量。

(三)目标任务。在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的前提下,分级分层推进,分年分步实施,逐步总结提升,不断健全完善。2015年,建设重点放在镇级层面,在前期开展试点、总结做法经验的基础上,全市完成8个以上镇的试点工作,累计建成10个以上镇级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同步推进江阴市和滨湖区的市(县)区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建设工作。2016年,扩大镇级服务中心建设,所有镇(涉农街道)力求全面建成,市(县)区交易平台建设到位,市(县)区、镇(街)两级体系建成运行。争取实现全覆盖,2017年,推动市级流转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全市基本建立统一联网、上下联动、功能完备、高效实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基本建成覆盖全市农村的互联相通、资源共享、简便快捷、全面系统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网络。

二、主要内容

(一)构建运行体系。市级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市委农办、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农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委农办,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政策、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各市(县)、区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各市(县)、区委农办,切实承担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动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各项任务。各市(县)、区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或流转交易中心,为公益性、非盈利性服务机构,原则上为事业法人,或为国有资本出资的企业法人,全面履行各市(县)、区市场和平台建设,以及对镇(街)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信息发布、交易审核、合同鉴证、法律咨询等职责。镇(街)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依托镇级农村办、资产办、经管办等现有机构单位,扩充职能,明确职数,调配人员,提供场所,相对独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所在地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业务咨询、资料报批、交易实施和资产评估、产权经纪、抵押融资等服务工作。

各市(县)、区所属各镇(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名称要尽量规范一致,统一采用省级研制开发的软件系统,统一使用全省一致的标识。

(二)明确品种权限。农村产权构成形式多样,权属关系复杂,适用法律规则不同,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区域性。现阶段流转交易的主要品种有: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村级“四荒地”使用权。指村级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3.林权。指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使用权。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使用权,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6.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农业类知识产权。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知识产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其他类。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等等。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行分级实施,对于单宗交易底价较高的、土地流转规模较大的、涉及集体资产所有权的、镇级集体资产发包转让的,必须到市(县)、区级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现阶段,镇、村两级新发生的交易或原合同到期重新交易的,必须进入产权市场进行交易。各地区要加强分类指导,结合本地实际,切实明确强制性进入品种,以及需要产权评估的品种,探索开展集体经济股权、闲置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等品种的流转交易,规定镇级流转交易市场的具体权限。

(三)规范操作程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要做到依法依规、公正透明、严谨有序,原则上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入市交易的农村产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转出方,按照交易权限,向所在镇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服务中心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初审、完成核准,向市(县)、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发布信息。根据产权类型,各市(县)、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委托有关职能部门,对产权流转交易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核通过后,由市(县)、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利用网络等公共媒体,发布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3.组织交易。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依据征集到的资格审查合格的受让方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服务权限,选择拍卖、竞价、招投标、协议出让等交易方式,组织开展产权流转交易。只征集到1个交易意向方的,可采取双方协议转让的方式。

4.签订合同。在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的指导下,转出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流转交易合同,服务中心及时进行交易结果公示。在转让方和受让方依据合同规定完成有关准备和资金支付后,按需求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如有需要,及时开展融资抵押登记等配套服务。

(四)完善政策制度。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能否顺利建成、有效运转、发挥作用,取决于相关政策的制定、制度的完善、措施的配套。除了研究制定统一的指导意见、管理办法、操作守则外,各地区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四荒地”使用权、林权、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等相关品种的交易规则,形成较为完善的政策制度体系,为农村产权市场建设运转提供政策依据、制度保障等基础条件。

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则,特别是要有严格细致的审查核实、登记备案制度。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共有产权交易必须要共有人同意方可进行,确保没有权属纠纷。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交易,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一种新型的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作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部门,健全领导机制和推进机制。各级职能部门要强化服务、精心指导,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地区要广泛宣传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知识,努力做到家喻户晓,让基层干部群众熟知产权流转交易的目的、内容、方法、步骤,引导和组织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共同建设和维护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促进公平交易,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要重视交易流程的监督,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及时查处各类违规违法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要坚持非营利公益性,严格按照规定收取有关费用,尽可能为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多提供服务、少收取费用。要积极鼓励引导农民个人的产权进入市场流转交易,但不得搞行政命令,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

(三)加强扶持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其建成运行的意义重大、任务繁重。各地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在机构设置、经费投入上要加大力度,研究制定扶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对市场建设和运营给予财政补助,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或公益性岗位等措施,促进硬件、手段、功能的不断完善,提升整体综合服务能力。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6日

相关链接:无锡市农村产权交易滨湖区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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