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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绥化望奎县《望奎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文

2020-08-20 15:04:46来源:望奎县政府网阅读量:1311

2018年3月5日,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望奎镇委员会印发了《望奎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是《望奎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文内容。

望奎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望奎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既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权能的现实需要。为切实搞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2016〕37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7号)、《黑龙江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黑农办联发〔2017〕4号)和《绥化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等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加快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

二、任务目标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就是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和继承权能,变集体资产共同共有为按股所有,使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政策机制,资产运营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更加科学和合理,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不断壮大集体经济,稳步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严守底线原则。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在改革中要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既要赋予改制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又要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不动摇,要把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作为底线,严格依法依规推进。

2.坚持尊重民意原则。农村集体资产属全体成员所有,在改革中要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把公开、公正、公平贯穿于全过程。在改革中要紧紧依靠群众,要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要通过民主协商解决改革中的矛盾和问题,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

3.坚持保护民利原则。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的利益关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广大农民群众成为改革的受益者。

4.坚持分类有序原则。要充分根据各村级组织资产规模、历史沿革、村情的不同,因地制宜确定改革方向,优先从有可量化经营性资产、“两委”班子战斗力强、干群关系和谐的村逐步展开,选择广大农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改革模式,坚持分类实施、稳慎开展、有序推进,不搞一刀切。

5.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处理不当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因此,要按照规范要求,完善相应配套措施,健全各种制度规定,完善各项股权设定,积极稳妥推进。要确保农村稳定,及时发现各种问题和矛盾,要制定预案,注重防控和疏导,化解各种风险,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确保改革平稳有序。

四、改革范围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能打破原集体经济组织界限范围,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改革的资产范围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具体实践中,可根据村集体资产类型、结构和存量,分类选择不同的改革方向。对经营性资产较大的村,重点是明晰集体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对经营性资产较少或没有经营性资产的村,可在清产核资、成员界定、劳龄登记的基础上,组建经济合作社;对集体资源性资产较大的村,在充分尊重承包农户意愿的前提下,可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

五、改革内容和程序

(一)清产核资。清产核资是顺利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清产核资前,各村要成立清产核资工作组,原则上成员由村两委成员、社员代表参加,也可以邀请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机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村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人员。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村集体截止规定节点的全部资产、负债、资源等,以资产为重点。对集体账内、账外资产全面进行清理核实,重点清查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并分别登记造册,实行台账管理。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对初步清查结果、根据群众意见修改后结果和审核确认的最终结果,要进行三榜公示。清产核资最终结果,须经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形成专题报告,报乡(镇)政府和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二)资产评估。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对确需评估或群众有要求的应进行资产评估。改制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可由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评估。资产评估时点,应当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点和劳龄登记核实时点保持一致。资产评估过程应由清产核资工作组人员全程参加,评估结果要出具群众认可、各方签字的评估报告,并报乡(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三)产权界定。在清产核资基础上,要对集体资产所有权归属进行确权,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在这次清产核资中,对国家投入村级资金项目形成的资产,要全部界定为集体资产纳入账内核算,并按集体资产管理和运营。

(四)成员认定。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在认定前,要制定认定办法,并经村民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人口统计时点要以产权制度改革时日为截止日期。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要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做到“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要根据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和与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关系等因素,对村民、婚嫁妇女、新生人口、现役军人、大中专学生和服刑人员等群体的成员身份进行认定,并张榜公布。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有异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不受侵害。对经确认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编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五)劳龄登记。改制村要成立劳龄核实工作组,制定工作程序和操作细则,并在黑龙江省农业信息网发布公告。劳龄登记的范围,不仅包括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包括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员劳龄计算起止日期:原则上自1956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且年龄在16至60周岁,为个人劳龄有效期。劳龄以年度为单位计算,不满6个月的不计算,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按1年计算。在劳龄登记过程中,对初步登记结果、提出异议修改后的结果、最终确认结果,实行三榜公示。劳龄登记确认后,要编制成员劳龄名册,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六)资产处置。对经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后确认的集体净资产要进行处置。对于非经营性资产,原则上不参与折股量化,重点探索集体统一运营管理的有效机制,对个别增值潜力大参加折股量化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原始股金,可按原值折算成改制之日的现值。原始股金折算的现值原则上作为个人优先股转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原始股金持有人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没有继承人的,列入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股。

(七)股权设置和资产量化。股权设置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集体股主要用于处置遗留问题、需要补缴的税费、社会保障支出和一些必要的公益性支出。集体股占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总股本的比例,严格控制在30%(含30%)以下,具体比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定。个人股中可设置基本股、劳龄股等。按照集体净资产总额,考虑人口、土地、劳龄等要素,合理确定权重和比例。个人股中的基本股按成员平均分配,其总额原则上不低于个人股总股本的50%,股权种类设置、股权分配对象确认、股权配置比例确定,由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要张榜公布,并报乡镇政府审核,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股权管理。折股量化的股权要量化到人,确权到户,并以户为单位对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和享有收益分配权的有效凭证。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只能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由本集体赎回。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名册和管理台账,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九)完善治理结构。改制后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股东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重大事项须经股东(股东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董事会、监事会由股东(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是法人代表,从董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组成人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长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改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控。村干部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前提下,经股东(股东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为董事长的,原则上兼职不兼薪。

(十)收益分配。改制后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益分配要依据当年经营收益情况,合理确定分配方案,明确收益分配范围和顺序,没有设立集体股的,要按一定比例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再按其成员拥有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实行同股同利。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原则,无效益不分配,严禁举债分配;年度收益较少,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当年可不分配,收益结转下年。年度分配方案需经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政府审核,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

六、实施步骤

改革工作从2018年3月1日开始,至2019年10月末前结束。同时全县全面启动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工作任务。到2018年年底,全镇完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和劳龄登记工作任务;同时完成集体有净资产且有一定经营性收入村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任务。到2019年9月末,完成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组建工作任务。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18年3月1日—3月30日)。主要任务是:在乡(镇)党委、政府组织领导下,建立乡(镇)、村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分别拟定乡、村两级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动员及人员培训,为实施改革做好充分准备。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18年4月1日—2019年4月30日)。主要任务是:

1.清产核资及产权界定(2018年4月1日---2018年8月31日)。按《望奎县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实施细则》开展清产核资及产权界定。

2.成员身份确认和劳龄登记(2018年9月1日---2018年11月30日)。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劳龄认定工作程序和操作细则,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3.股权设置及折股量化(2018年12月1日-2019年4月30日)。在清产核资、成员身份认定和劳龄统计的基础上,对转制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要科学设置股权,开展折股量化工作

第三阶段:确权建制阶段(2019年5月1日—2019年7月31日)。主要任务是:制定《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章程》,并按《章程》规定成立组织机构。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作为独立法人,要建立民主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内部监督、收益分配、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承担起集体资产管理和运营的职责。股份经济合作社折股量化的股权以户为单位对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和享有收益分配权的有效凭证。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19年8月1日—2019年10月30日)。主要任务是:各村要认真做好改革过程中各种工作文件、方案、会议(签字)记录、工作成果表册、公示原始资料等的登记造册,形成专门档案。由乡(镇)对所属村的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于2019年8月10日前将改革工作总结上报县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乡镇自查的基础上,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乡(镇)、村组织检查验收,验收结束后申请上级验收。

七、做好改革的配套工作

(一)加快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村级要全面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起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运营和维护的职能。改制后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现阶段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以此确定其法人地位。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

(二)发展多种形式集体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作为集体资产管理和独立市场经济主体,按现代企业制度开展资产管理和运营,可通过独立经营、承包、租赁、参股、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展各项经济活动,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要切实抓好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回收和债务化解工作,严格落实增加新债责任追究制度,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创造优良环境和条件。

(三)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坚决防止被虚置,依法赋予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承包地发包、调整、收回以及监督使用权能。承包农户转让、互换土地承包权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需发包方同意,采取出租(转包)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须报发包方书面备案。集体土地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

(四)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县、各乡(镇)、各村要承担起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主体责任,在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方向前提下,加快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全县各村农村集体资产处置要全部纳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全县统一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产权交易规则和内部监督工作机制,扶持和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八、推进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长期性,要将此项工作摆上位置,扎实推进。望奎镇成立由镇党委书记陈丽瑶为组长,党委副书记镇政府镇长肖淑丽、党委副书记李超为副组长,经管、财政、农业、畜牧、水务、林业、公安、国土资源、县妇联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镇改革工作规划、出台政策意见、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管站,办公室主任由张晶文担任,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协调、综合和督查工作。各村要相应成立由党支部书记任组长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村党支部书记为本辖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支持、指导和服务,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稳步推进。

(二)制定方案。各村要制定符合本村所辖范围内实际的实施方案和操作规程,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各村要在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由乡(镇)干部、村负责人、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村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改革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村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的方案,必须经过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后实施。

(三)搞好宣传培训。要广泛宣传动员,通过广播电视讲座、发放《致广大农民群众一封信》、召开座谈会、入户走访、张贴标语等形式,让群众明白改革的目的、意义、方式和政策,形成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调动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加强工作督导。各村作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和推进主体,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岗到人,要组织力量对改革任务分阶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纠正、查处改革试点中弄虚作假、敷衍了事和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等违纪违规行为,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按期完成改革工作目标任务。

(五)严肃工作纪律。改革过程中,要切实保障农民群众民主权益,做好不同对象的思想工作,讲清政策,避免和防止工作简单化和少数人说了算。对因在改革过程中不民主、不公开、不透明和弄虚作假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事件的,除追究本集体经济组织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将追究对非法侵占、哄抢、平调、挪用、私分和损坏集体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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