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市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20-08-19 14:07:33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阅读量:795
2018年3月26日,《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8年3月26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积极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调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积极性,加快实现乡村振兴,现就稳步推进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为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加快实现乡村振兴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改革方向。改革既要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又要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积极性。要切实保护农民财产权利,明晰产权归属,完善各项权能,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真正成为集体资产的主人。要在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探索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途径,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增强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
——坚持法律政策底线。坚决守住集体资产不被侵蚀和农民利益不受损害两条底线,注重防控和化解各种矛盾,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坚持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尊重农民的选择和创造,通过民主协商解决矛盾纠纷;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把公开、公正、公平贯穿改革全过程,确保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坚持分类有序推进。根据集体资产、资源状况,确定改革内容,坚持分类实施、加快推进。坚持问题导向,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式,确保改革沿着正确方向进行。
——坚持科学规范操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选择广大农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改革方案要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和可行性论证,改革重要环节必须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的利益关系。
——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改革必须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谋划和实施改革,逐步实现农民共同富裕。
(三)改革范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能打破原集体经济组织界限范围,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多个核算单位,经群众民主协商同意,可以村为单位进行改革,也可以核算单位为单位进行改革。改制前为合并村的,经群众民主协商同意,既可以合并前的村为单位进行改革,也可以合并后的村为单位进行改革。历史形成的以原生产队为核算单位,且该生产队财务账目完整清晰、产权归属明确、群众有要求的,可以原生产队为单位进行改革。改革的资产范围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四)改革目标。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管好用好集体资产,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落实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内容
(五)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各区、县(市)要组成由有关部门和乡村干部、财务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组,对集体所有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集体家底。在清产核资中,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实相符。对清查出未登记入账的村级债务,经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入账;对长期借出或者未履行转让手续的资产、资源,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历年形成的各种应收款项(包括农户欠款)要逐笔清理收回,债务人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偿还的,要签订还款计划,待新的集体经济组织组建后,作为有效债权转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对侵占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清产核资结果要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结束后,要建立健全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防止集体资产、资源流失。
(六)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问题。成员身份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七)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改革。对有集体经营性资产的城中村、城郊村(包括乡镇改为街道办事处的所辖村和村改企、村改居,挂实业公司、居委会和资产管理委员会牌子)和经济发达村,要通过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成员身份确认、股权设置等环节,将集体经营性净资产以股份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下,按个人占有集体股份数额获得集体收益,实现“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对没有经营性资产或集体经营性资产较少的村,要在清产核资和确认成员身份的基础上,确定成员占有集体资产的份额。以成员身份进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待集体经济发展后,按份额分享集体收益。
(八)科学合理设置股权。股权可设置为成员股和集体股,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设置集体股的,集体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得超过30%。成员股中可设置基本股、劳动工龄股、集体贡献股、计划生育父母奖励股等。按照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总额,考虑人口、土地、劳动工龄等要素,合理确定权重和比例。在改革中要充分保障农业合作化时期社员入社股金(老股金)和人民公社期间的积累折股股金(新股金)持有者权益。
(九)保障成员集体资产股份权利。赋予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继承等权利。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颁发股权证书。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把成员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
三、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新秩序
(十)加快建立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成后,要及时组建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以特别法人身份管理集体资产。现阶段可由区、县(市)政府授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组织登记证书,同时在市农委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积极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功能作用。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集体经济组织要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在城市化进程较快且村民已经完全融入到城市的地方,要将村民委员会事务移交到城市社区,按法定程序撤销村委会。
(十一)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运营管理。对于经营性资产,要体现集体的维护、管理、运营权利;对于非经营性资产,要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统一运行管护。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完善区、县(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功能,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五荒”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及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流转交易。要根据农村产权要素性质、流转范围和交易需要,加快制定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实行公开交易,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二)严格保护集体资产。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对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混乱的村,区、县(市)党委和政府要组织力量进行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改革完成后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再执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度。要加快建立适应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模式和机制,加快制定市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依法规范进行。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及其他经济活动的业务指导和审计监督。要强化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队伍建设,结合乡镇服务能力建设要求,配齐配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人员,保障其必要工作条件。
(十三)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探索发展集体经济有效途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未承包到户的新增耕地、林地、水面、草原和“五荒”等资源,集中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可以利用生态和人文历史等资源要素,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业;可以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生产性服务。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通过村企共建、合作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
四、加强党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
(十四)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认真抓好中央和省、市改革部署的贯彻落实,既要鼓励创新、大胆实践,又要把控方向、稳步实施。区、县(市)和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书记作为改革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地区改革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做好改革政策解读、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对改革中涉及的重大政策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
(十五)精心组织实施。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由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委牵头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评估,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梳理细化各项改革任务,制定配套实施方案;纪检监察、财政、民政、公安、信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落实相关工作。各区、县(市)要全面实行包保责任制,组织抽调干部包保乡镇(街道)、村,保证每个乡镇(街道)有1名领导干部挂帅。加强基层干部政策业务培训,培养一批政策水平高、能力强的业务骨干。加大宣传力度,让基层干部群众全面了解改革精神和政策要求。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等行为。
(十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大量农村社会公共服务支出,不同于一般经济组织,其成员按资产量化份额从集体获得的收益,也不同于一般投资所得。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要按照国家政策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由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本较高,对改革任务完成好且检查验收合格的村,市、区县(市)级财政可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一定数额的经费补助。要进一步完善财政引导、多元化投入的共同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机制,逐步增加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支出,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应负担。
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纳入市对区、县(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指标考核内容,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县(市)推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区、县(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