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丹江口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质)押贷款办法(试行)》
2020-08-07 17:33:24来源:丹江口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091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丹江口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质)押贷款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丹江口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质)押贷款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农民融资渠道,增加信贷支农实力,提高土地利用率,满足农业规模化经营资金需要,解决农村融资担保难题,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权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农村农户、专业合作社或企业法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用途的条件下,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信贷方式。当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得价款可优先受偿。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信原则,充分维护抵押权涉及的承包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丹江口市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行为。
第二章 贷款发放原则和条件
第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质)押贷款发放以合法、有序、统筹、流动、安全为原则。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用于设定抵押:
(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农业种养业、现代休闲农业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且经营土地面积5亩以上或基础设施投入10万元以上的高效设施农业项目;
(二)土地承包或土地流转程序合法、行为规范的;
(三)依法经营,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
(四)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产业,参加农业保险的;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
第三章 贷款流程
第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操作程序为:贷款申请→贷款调查→抵押评估→贷款审查、审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归还。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同时须向贷款银行提供下列资料:
(一)规范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通过“其它方式”承包或土地流转签订的承包合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的,须附农户委托流转协议;
(二)地上(含地下)附着物情况说明资料;
(三)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的,还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抵押的意见书;
(五)贷款银行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
第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由具备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中介机构尚未健全前,暂由市金融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测算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的评估应充分考虑承包经营权及租金实际支付剩余期限、流转价款、支付价款、地面作物的预期收入等因素,评估的一般原则是:土地经营权评估价值=年租地平均净收益×经营期限+地上(含地下)附着物价值。
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必须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丹江口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对全市辖区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进行登记,各镇(办、处、区)农村产权交易办事处负责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办理,也可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办理。当事人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规范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通过土地流转等“其它方式”承包签订的承包合同),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的,须附农户委托流转协议;
(四)其它有关资料。委托代理人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资料后,需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应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书》上加盖登记专用章并注明审核登记日期。
第六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变更注销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注销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变更、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十七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注销登记申请资料并经审查核实无误后,应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注销登记书》上加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登记日期。
第七章 土地经营权登记资料的保管
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变更登记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注销登记书》各一式五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登记机关留存两份,其中一份留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档案,一份置备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簿》中,另一份报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加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变更登记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注销登记书》,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簿》供社会查阅。有关单位和个人可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查阅、抄录或者复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抵押登记的有关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借贷及抵押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也可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