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牧局解读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
2020-07-29 14:25:44来源: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339
一、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8〕8号)和《巴彦淖尔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二、目的: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积极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不断增强农村发展新动能,着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为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三、工作内容:
全面清产核资:按照《关于转发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内农牧法发〔2018〕69号)要求,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全面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摸清集体家底。清查登记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清产核资的重点是清查核实资产,重点清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要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进行估价;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进行价值重估。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清查核实、公示确认、建立台账、审核备案、汇总上报、纳入平台管理等操作程序进行。要召开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进行审核确认。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作出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时间,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做到全面、准确、不遗漏。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无异议后,应上报乡镇和区主管部门备案,成员身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办理成员变动登记备案。
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乡镇、村,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资产量化。充分尊重成员意愿,合理划分集体资产类别,科学确定折股量化资产范围。按照成员确认结果和股权或份额确定标准,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和纳入改革范围内的其他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制定股改方案。在完成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的村组,由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负责拟订本集体经济组织股改方案,并召集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进行充分讨论。股改方案应包括资产量化范围、股权设置、股权管理、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等主要内容。股权设置。以人口股为主,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人口股构成及比例,人口股以具备成员资格和保留成员资格的人员为主要对象,进行份额配股,人均一份,设立集体股的,由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集体行使股权。股权管理。折股量化的股权要落实到人,确权到户,并以户为单位对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和享有收益分配权的有效凭证。要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积极落实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六项权能,探索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建立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余共享、风险共担的分配原则,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成立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代表成员集体行使资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完成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股权设置等环节的村组,应制定新的经济组织章程,成立新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区行政主管部门(农牧业局)申请登记,并由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办理银行开户、印章刻制、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在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各地要根据发展需要,积极探索资源开发、服务创收、资产收益等发展模式,不断壮大集体经济。
临河区农牧局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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