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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农村牧区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07-29 11:15:53来源:包头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041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49号)要求精神,为全面深化农村牧区改革,加快城乡一体化步伐,推动我市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农村牧区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包头市农村牧区产权交易市场-摄图网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坚持和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牧民、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牧区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以构建权责明确、管理规范、流转顺畅的交易管理服务体系为主要内容,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牧区产权交易市场,引导农村牧区产权交易市场和平台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性原则。坚持为农牧业、农牧民服务为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坚持依法公正原则。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公开透明,严禁违法违规交易。

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引导流转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互利”的前提下进行产权流转交易,坚决杜绝以行政手段干预市场。

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制定本地区市场建设方案。

坚持稳步推进原则。各地区要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管理的产权交易市场形式,稳妥慎重,有序推进各项工作,逐步完善交易管理制度。

(三)目标任务。

通过搭建流转交易品种齐全、组织架构清晰、管理制度规范、技术信息联动、交易风险可控的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为农村牧区资产资本化、资源市场化、农牧民增收多元化提供优质服务和制度保障。

全市农村牧区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开展试点建设,2017年完成市本级、土右旗和达茂旗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任务;第二阶段,2018年完成全面推广任务,力争到2019年实现农村牧区产权交易市场全覆盖。

二、功能定位和组建方式

(一)性质。

农村牧区产权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牧区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现阶段通过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牧区产权包括承包到户的和农村牧区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型、经营性资产等,以农牧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为主,不涉及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具有明显的资产使用权租赁市场的特征。流转交易的目的是服务农牧民、家庭农牧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等农村各类经营主体。

(二)功能。

农村牧区产权交易市场既要发挥信息发布、价格撮合、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也要为农村各类经营主体流转交易产权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和制度保障、价格发现等特殊功能。同时,要根据形势不断拓展服务功能,逐步形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服务平台。

(三)设立。

农村牧区产权交易市场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三牧”的非盈利性机构,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应采取多方参与的形式组建农村牧区产权交易市场,经过科学论证并经同级政府审批后,由供销、农牧业、林业、水务、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做好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工作。

(四)构成。

市本级:由市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包头市农村牧区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市交易中心负责发布全市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组织跨区域和大宗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依法为农村牧区各类产权的流转交易提供网络平台、场所设施、交易登记等。

旗县区级:经当地政府(管委会)审批,由所在地区供销合作社等职能单位组建农村牧区产权交易机构,可以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专门的交易场所,也可以在当地物流配送中心设立,挂“xx地区农村牧区产权交易中心”牌子,同时注册成立公司,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各地区交易机构负责做好本地区范围内的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组织服务工作,提供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协助市本级服务平台组织跨区域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各地区要在乡镇(苏木)供销社或乡镇(苏木)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组建乡镇(苏木)农村牧区产权交易服务站,挂“xx乡镇(苏木)农村牧区产权交易服务站”牌子。各交易服务站负责所辖行政村(嘎查)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所需基础资料信息的搜集、汇总和上报等工作;各行政村(嘎查)村民委员会和村(嘎查)综合服务社负责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基础资料信息的采集、提供和传输,不履行流转交易职能。

(五)形式。

市、区(旗、县)级综合平台是涵盖现阶段农村牧区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的综合市场,可以是独立的交易场所,也可以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专门交易场所,形成“一个场所、多个服务窗口、多品种产权交易”的综合平台,统一规范交易环节、交易规则、平台建设标准、信息发布、交易鉴证、软件系统、档案管理。产权交易市场组建和运行形式,可以灵活多样,既要搞好交易所式的市场建设,也要有效利用电子交易网络平台。

三、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

(一)交易主体。

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牧民、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涉农(牧)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农牧民自主决定所拥有的产权是否入市流转交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农村牧区产权交易市场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牧民宅基地使用权、住房财产权和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受让方的准入监管和流转交易的风险防范。

(二)交易品种。

法律没有限制的农村牧区产权品种均可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产权应无争议。现阶段流转交易的品种主要包括:农牧民承包土地和草场经营权、林权、“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农村牧区集体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农牧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牧业类知识产权、农村牧区生物资产、农村牧区建没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三)服务内容。

农村牧区产权交易市场都应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牧场、农牧民等流转交易对象提供信息发布、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手续、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探索构建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中介服务体系,引导法律、评估、金融、保险、公证等专业中介机构为我市各类农村牧区产权交易市场提供法律咨询、产权经纪、资产评估、融资担保、项目推介、交易公证等配套服务。要结合金融支农(牧)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村牧区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农村牧区产权抵押贷款服务,拓宽农村牧区资产抵押融资渠道。

(四)管理制度。

包头市农村牧区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对市场运行、服务规范、中介行为、纠纷调处、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规范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规范交易价格机制。农村牧区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场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流转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在不改变用途、不破坏农牧业综合生产力、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进行耕地、林地、草地、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牧区产权交易市场行业协会,发挥其推动行业发展和行业自律的积极作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农村牧区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在市农村牧区改革专项小组领导下进行。市交易中心由市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其他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合力推动。包头市农牧区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市农村牧区产权交易市场运行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地区也要参照成立相应机构,积极推进农村牧区产权交易市场建设。

(二)加大政策扶持。

各地区要稳步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扎实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林权等确权颁证工作。旗县区级流转交易平台组建的非营利性事业机构,各地区财政要保证其必要的运转费用。实行市场建设和运营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或公益性岗位等措施,支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建立农牧业融资担保平台,降低运行风险。流转土地政策性保险,解决农牧户对企业经营的后顾之忧。对建成运营的旗县区级农村牧区产权交易中心,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用于完善软硬件建设。

(三)明确工作职责。

市、区(旗、县)两级农村牧区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及政策文件,制定出台农村牧区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确保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各级供销部门要发挥具体实施筹建的主体作用,从实际出发,制定农村牧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确定交易品种和服务项目,根据实际运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工作流程、交易规则等,并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市、区(旗、县)两级农村牧区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积极参与,发挥优势,共同推动农村牧区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广泛宣传引导。

各地区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农村牧区产权交易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业务流程,提高广大农牧民、企业、家庭农场、农牧民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参与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的积极性,为引导农村牧区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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