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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湖北宅基地不动产登记政策是什么?有哪些登记手续?

2020-07-17 17:16:31来源:农交网阅读量:5457

在农村土地确权的过程中,不仅宅基地需要进行认证,宅基地上面的建筑物也应该合法持证,所以对农民自己的自建房进行不动产登记时非常必要的,那2020年湖北宅基地不动产登记政策是什么?有哪些登记手续?

湖北宅基地不动产登记-摄图网

一、2020年湖北宅基地不动产登记政策

2020年武汉市政府公布《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登记面积标准及处理方式、“一户多宅”的处理方法等。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

一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也可按照规定申请登记发证:

(1)原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进城落户的;

(2)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

(3)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或者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1999年1月1日前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

2、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登记面积标准及处理方式

农民建房未经审批或者审批手续不全的,根据不同历史阶段按照以下面积标准确权登记(因继承取得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参照执行):

(1)每户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总层数不得超过3层,具体按照《武汉市个人建设住宅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确定。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成的农村住宅,至今未进行改扩建的,超出上述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实际建房面积未超过上述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建房面积登记;超过上述面积标准的,按照标准面积登记,超出部分不予登记,登记时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注记:“实测土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准予登记土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超出面积不予登记。”

3、“一户多宅”的处理方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的,由其自行选择户籍所在地的一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通过继承等受法律保护方式合法取得多处宅基地的,不受“一户一宅”的限制。

符合分户条件未单独立户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后按照分户后标准予以确权登记。

湖北宅基地不动产登记手续-摄图网

二、湖北宅基地不动产登记手续

1、登记程序

(一)申请。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人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申请,区不动产登记机构集中受理。村民自愿提出申请的,在申请资料完备的情况下,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规定予以受理。

(二)审核公告。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权属、面积、界址进行审核。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土地、房屋权属情况,应当在申请人所在村的政务公开栏等显要位置予以公告,并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发布,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

(三)登簿发证。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且公告无异议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2、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

(3)权源材料。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历史上由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土地、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管、规划等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批准文件;或者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认定权源的相关材料;

(4)依法继承的,提供继承相关材料;

(5)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的,提供经民政、城乡建设、规划、土地等主管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合法异地建房的相关批准文件;

(6)其他必要材料。

以上就是湖北宅基地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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