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地村里可以收回吗?有哪些收回条件?自留地需要确权吗?
2020-07-09 16:58:48来源:农交网阅读量:7593
自留地作为我国农业历史下的时代性产物,它既不算宅基地,也不是基本农田,但又不可随意处置,颇有点鸡肋的感觉。那自留地村里可以收回吗?有哪些收回条件?自留地需要确权吗?
一、自留地村里可以收回吗
自留地是中国农业合作化以后,为照顾社员种植蔬菜和其他园艺作物的需要,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少量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使用权由农民以户为单位行使。每户使用的自留地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百分之五。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且私自在自留地上建房也是属于违法行为。国家对于自留地不征收农业税,在该土地上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自留畜也归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
所以,在没有任何正规是由的前提下,村里是无权收回农民的自留地的,如果村里无缘无故就强制收回村民的自留地,可以去县国土部门进行举报。但在遇国家征用和集体调整时,自留地使用者有义务服从。
二、自留地收回的条件
自留地也属于集体土地,根据想法法律,自留地可有条件的被收回,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中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三、自留地需要确权吗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政策解答》第七条规定:关于自留地和园地的确权登记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自留地、园地等确权问题,凡是纳入承包地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确权登记。
自留地确权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前划给农户耕种的自留地(含自留山),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并入承包地的要一并计算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二是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列入承包地的自留地,按实有地块数量、面积、边界、位置登记,征求多数村民意见,可以纳入这次承包土地一并确权,但必须在表册、台帐和经营权证书上注明是自留地。
由于自留地规模较小,其产品基本上是自给自足,其盈利价值较低,导致很多人对该土地多不重视,但自留地也是分配到户的集体土地,个人对于该地有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在其使用权上也有应得的合法权益,村里是没有权利无理收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