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保康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2022)全文!
2023-02-27 16:14:22来源:保康县人民政府阅读量:980
2022年12月22日,县人民政府印发了《保康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保政发〔2022〕15号),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如有保康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保康县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康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政发〔2022〕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五道峡管理局,县政府各部门、中心:
《保康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12月22日
保康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本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有序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5〕33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1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鄂政办函〔2020〕27号)、《国家发改委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公益为主。各乡镇要积极引导农村集体产权进场交易,督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定期向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收集、报送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农村建设、农村集体资金采购等农村产权项目信息,切实做到“应进必进”。非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可以直接向保康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农交中心”)申请进场交易。以服务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为宗旨,突出公益性,对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交易活动和面向农户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初始交易提供免费服务。
(二)坚持规范管理,维护权益。加强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本县所辖农村集体产权项目必须进入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禁止场外交易、暗箱操作和人情交易。坚持依照交易规则、交易流程开展业务,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鼓励引导农民自有资源资产进场交易。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耕地保护制度,着力推进农村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整合现有各级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形成统一规范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
(五)坚持扶持引导,政策支持。强化对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政策扶持,促使其充分发挥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四条县农交中心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负责汇总、整理、上报、发布本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组织农村产权交易,出具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农村产权交易登记和资金结算,提供政策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项目包装、招投标服务、采购服务、组织交易、土地等资源资产流转、交易鉴证、土地等资源资产收储、产权经纪人业务培训、土地等资源资产托管等服务;开展农村产权交易推介活动;加强对乡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定期将农村产权交易情况报送县政府及县农监委。
乡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依托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设立,其中心负责人由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负责人兼任,服务场所设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或服务大厅。在县农交中心的指导下,做好交易信息的收集和报送。
第五条县农交中心要与襄阳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市级交易市场)联网,并积极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完成对接,接受省、市平台工作指导和定期汇总报送交易情况;做好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业务的宣传、推广和管理工作,将乡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上报的交易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形成综合评估报告,并及时更新和做好全县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负责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并定期组织县域优质农地项目的推介活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辖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六条乡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主要负责本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信息的收集、初审、上报,对村级相关工作的指导,组织实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开展一定标的额的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村(社区)定期收集辖区内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报送乡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
第三章 交易品种
第七条现阶段农村产权交易品种分为农村集体资源资产项目、农村建设项目二大类:
(一)农村集体资源资产项目是指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住房财产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生物资产、水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和指标类产权(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交易项目。
(二)农村建设项目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一事一议”出资、政府部门拨款、外单位或个人投资等兴建美丽乡村、农田水利、高标准农田、环境卫生、产业扶贫、退耕还林、精准灭荒、河道清淤、危房修缮、交通、办公设施、农村电力及能源、文体教育建设等,形成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管理和使用的建设项目。
其他交易品种经县政府批准或者乡镇、村(社区)委托,可以进入县农交中心进行交易。
县农监委办公室、县农业农村局应当指导县农交中心结合本县实际,分类制定农村产权交易品种具体操作办法。
第四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农村产权交易项目由村(社区)申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办审核通过后,按项目金额大小分别进入乡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或县农交中心进行交易:
(一)农村工程建设项目。县农交中心暂不受理。
(二)农村集体资源资产项目。
1.资产经营处置、农村集体固定资产单项出让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对外出租单项年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交易项目。
2.资源经营处置等经营权标的总金额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交易项目。
3.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在50亩(含)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面积在30亩(含)以上;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在20亩(含)以上;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在50亩(含)以上的交易项目。
上述标的额的农村产权交易项目由县农交中心组织交易;低于上述标的额的,由乡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采取简易程序组织交易。
第九条第八条规定标的额的农村集体资源资产项目交易,根据报名参与者数量选择交易方式,可以采取一个报名参与者协议交易,二个及以上报名参与者采取竞价、磋商、招投标等方式;农村集体资金采购项目根据报名竞投者数量选择交易方式,可以采取一个报名竞投者协议采购,二个及以上的报名竞投者采取竞价方式。
第十条农村集体产权项目进场交易,一般需经以“两议两公开”提出申请,乡镇“三资”办审核同意后,在乡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填写进场交易申请表,中心审核同意后,依据乡镇、村(社区)意见制定交易文件,交易文件经中心、乡镇、村(社区)三方确认签字盖章同意后,办理网上公开挂网征集报名参与者,挂网结束后,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特点选择适合的交易方式和交易程序,交易方式需要评委的,在评标专家库抽取评委,组成评委小组,需要召开竞(开)标现场会的,组织竞(开)标会,由评委小组评分推荐中标(成交)人,中标(成交)人在规定时间内要与业主签订合同。具体操作流程由县农监委办公室、县农业农村局指导县农交中心制定。
第五章 交易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保康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农监委”),负责对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实施监管和指导。县农监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和督办乡镇、村(社区)和县直相关部门进场交易;定期对农村产权进场交易情况进行检查;查处场外交易、暗箱操作和人情交易行为。县直相关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进场交易。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领导和实施。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协助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做好农村产权交易的管理监督工作,负责监督、提示合同期满前的交易申请;监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公开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场外交易,不予办理农村集体资产移交手续。
第六章 交易收费
第十二条《湖北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1〕1号)已将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费列为放开或取消政府定价事项,由市场进行调节。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收费行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价格原则上不高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今后国家或省制定出台新的收费标准时,从其规定。
第七章 评标专家库建立
第十三条县农监委办公室、县农业农村局应当指导县农交中心建立使用襄阳市农交中心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库由农村经营管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农村工程建设、农村经济管理和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可将本地专家推送入库,项目开标前通过交易系统自动抽取。
第八章 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资源资产的转让价格,按照《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评估值;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个人产权转让价格可以由转让方评估确定或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农监委办公室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六条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农监委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十七条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交易权益保障。
(一)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林业、水利、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农民个人产权坚持本人自愿。
(三)农村产权交易价格低于标的底价时,产权持有者有优先回购权;农村土地、林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章 交易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需把整个交易资料整理归档,应当按照交易项目资料形成的时间顺序,整理编号、装订入卷,统一归档、统一管理,并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档案管理推行计算机目录管理,以便于查阅和监督验查。
第十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县农监委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县农交中心或县农监委办公室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农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按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