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村产权交易流程是怎样的?中止交易情形有哪些?
2023-01-31 16:26:07来源:农交网阅读量:727
南京市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具体承担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和委托服务事项,接受委托开展各区、镇(街)农村产权交易业务。那么,南京市农村产权交易流程是怎样的?中止交易情形有哪些?大家跟着农交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一、南京市农村产权交易流程
根据2023年1月2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南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农村产权交易流程,按照交易申请、前置审核、信息发布、资料审查、交易组织、合同签订、交易鉴证等进行。
交易双方需根据交易品种和产权主管部门确定的申报资料要求,在各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窗口现场或网上提交交易申请。
出让方申请产权交易,提供以下纸质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一)交易项目申请书;
(二)拟出让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三)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产权交易受让方,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独立法人,根据不同的交易品种提供相应资料,保证其真实、完整,并符合相关资格规定。涉农资金项目等工程类的交易方式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依法需要评估的,出让方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依据交易申请,组织完成流转交易。交易双方对流转交易结果确认后,按照规范要求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由承办交易机构审核合同中的项目基本信息及成交信息,出具交易鉴证书。
二、南京市农村产权中止交易情形
1、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中止交易:
(一)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中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该产权管理部门批准的;
(二)涉及农村产权权属争议的;
(三)依法应当中止农村产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2、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终止交易:
(一)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该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上一级农村产权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二)交易双方共同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交易主体资格灭失的;
(四)交易标的灭失或交易可能丧失的;
(五)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六)依法应当终止农村产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以上是农交网小编对南京市农村产权交易流程以及中止交易情形的介绍,希望可以对大家有用。咨询:南京市农村产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