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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宜州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1)印发!

2022-10-12 13:51:57来源:宜州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020

2021年11月29日,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宜州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宜政办发〔2021〕66号),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宜州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宜州区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宜州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州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政办发〔2021〕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宜州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二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9日

宜州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和发展宜州区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加农民和村集体收入,助力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73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办发〔2017〕104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宜州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依法自愿、规范有序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流转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

法律规定应当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的产权流转交易,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公益为主、服务“三农”。宜州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由区人民政府牵头建设,保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三农”的公益性质。

(二)坚持强化责任、汇聚合力。落实属地建设管理责任,从政策、财政等方面加大对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运营的支持力度,确保其规范运行并开展常态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业务。

(三)坚持自愿平等、公开规范。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实行规范管理,加强运行监管,做到依法自愿、自主交易、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规范有序、操作便捷。

(四)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从实际出发,整合现有的农业、林业、水利等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因地制宜建立宜州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防止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形成交易、服务、监管相统一的市场。

第五条 流转交易的双方及所交易的农村产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权权属合法清晰;

(二)交易双方具有流转交易农村产权的真实意愿;

(三)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项目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河池市关于金融、环保、规划等方面的政策规定。

第二章 组织架构、交易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由区人民政府领导、农业农村、农经、财政、住建、林业、自然资源、金融、科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协调小组,主要负责产权市场建设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宜州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协调小组,是宜州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村经济经营指导站,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宜州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行“五统一分”运行机制,即统一监督职能、统一信息系统、统一流转交易规则、统一流转交易流程、统一收费标准和分级办理业务。注册登记为法人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在宜州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宜州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宜州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和交易系统的建设、运营、维护等工作,统计、汇总、分析和监督宜州区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数据与信息;负责依法依规制定宜州区本级交易规则、操作流程、规范文本;负责宜州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设计开发、推广应用等工作。

宜州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收集发布、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开展产权查询、组织流转交易、交易(合同)鉴证、交易资金结算、交易业务培训与指导、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等工作;负责宜州区本级流转交易数据与信息统计、汇总上报、分析和监督预警等工作。条件成熟后,可在当地金融监管等部门指导下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及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组建乡镇和村级农村产权经纪人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建立收益分成激励机制,推动经纪人队伍发展。

乡镇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基础平台,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管,负责本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信息收集汇总、初审核实及资料录入、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等工作,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服务,并做好宣传和经营监督等工作。乡镇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可开展线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定期与宜州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系统进行信息数据交流对接和汇总上报。有条件的乡镇可逐步成立村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点,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前置工作。

宜州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要与自治区级、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统一联网,按照自治区统一运作机制规范运行。

第三章 交易主体、范围、程序方式与规范

第十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含意向受让方)。

农村产权转让方是指依法流出农村产权方,受让方(含意向受让方)是指依法流入农村产权方。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和服务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

交易品种和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涉农资产处置、涉农资产收益权、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第十二条 宜州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经营范围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执行。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或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经营范围不得出现“金融”“融资”“信贷”“贷款”“担保”“投资”“众筹”等字样,也不能直接开展上述业务或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第十三条农村产权实行分级分类流转交易。流转交易业务以宜州区本级为主,主要在宜州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流转交易标的规模、价值较小的可在乡镇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进行。畅通流转交易渠道,鼓励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村产权在更高层次的市场开展交易,受理起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基本程序为:交易申请—材料审核—信息公告—意向受让登记—交纳交易保证金—组织交易—成交签约—交易资金结算—出具交易鉴证。

第十五条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出现标的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等情形的,经宜州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确认后,可中止交易、终结交易;待达到交易条件后,可恢复交易。

具体交易程序和中止、终结、恢复交易情形在交易规则和分品种交易细则中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宜州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收取交易服务费的,要将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收费必须出具合规有效的收费票据,对进行流转交易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收交易服务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宜州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协调小组统筹宜州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的监督和管理,农村产权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的指导和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进行监管。

第十八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规操纵交易现场,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擅自更改交易信息,进行虚假交易的;

(三)违规泄露交易信息,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发现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在交易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经济或法律责任。

(一)扰乱正常交易秩序,不听劝阻的;

(二)对交易项目进行围标串标,从中牟取私利的;

(三)私自透露谈判底价,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项目成交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交易价款的;

(六)竞价过程中有连续乱出价等不正当行为的;

(七)有其他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条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也可申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调解、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宜州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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