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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盂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2022-09-20 11:36:26来源:盂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099

2022年7月12日,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盂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盂政办发〔2022〕51号),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二年。如有盂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盂县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盂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盂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盂政办发〔2022〕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盂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2日

盂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本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统筹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57号)文件和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阳政办发〔2015〕6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四条  本县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转包、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必须在盂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农交中心”)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服务范围: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五)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六)农业类知识产权;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八)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

(九)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

(十)所有涉农项目资金安排。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六条  县农交中心是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履行相关职责的事业单位法人。

各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所负责本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报送。

第七条 县农经、监察、财政、自然资源、住建、水利、林业、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进场交易;协助县农交中心负责信息发布前的各项审查工作;协助盂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好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农经、财政、自然资源、住建、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制定产权交易规则,报盂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  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向县农交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第十一条  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三)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

(四)转让标的情况介绍;

(五)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六)县农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县农经、财政、自然资源、住建、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县农交中心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第十三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县农交中心资格审查:

(一)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县农交中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县农交中心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第十五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县农交中心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六条  在县农交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凭县农交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到本县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凡涉及集体产权交易的变更,有关部门应当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县农交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四章  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

个人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盂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县农交中心认为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十九条  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现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第二十条  交易权益保障

(一)县农经、财政、自然资源、住建、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县范围内农村产权的登记颁证管理。

(二)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农民个人产权须是本人自愿转让。

(三)农村产权交易价格低于标的底价时,产权持有者有优先回购权;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交易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

1.耕地、林地等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所有权(不含土地)交易收益,归农户所有;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交易收益,原则上大部分归农户所有,小部分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具体分配比例由农民家庭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盂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农交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若转让方与受让方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县农交中心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转让方、受让方与县农交中心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盂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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