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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迎泽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附全文

2022-09-14 15:18:41来源:迎泽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096

2020年12月31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印发了《迎泽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迎政发〔2020〕30号),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如有迎泽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迎泽区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迎泽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迎泽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迎政发〔2020〕30号

区直各部门,各街办(镇),各有关单位:

现将《迎泽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迎泽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我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根据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发〔2017〕55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迎泽区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不得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四条  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质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应当在迎泽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的交易标的包括: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机动地”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四)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

(五)农村房屋所有权;

(六)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

(七)农村水利设施使用权;

(八)农村集体资产股权;

(九)其他依法可流转的农村产权。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六条  迎泽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是经区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履行相关职责的公益性单位。

郝庄镇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

在村级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和报送。

第七条  迎泽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应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建设,依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方式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流转交易过程应公开公正,不得暗箱操作。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标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九条  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受让方,可以直接向郝庄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交易金额达10万及以上或者土地面积50亩及以上的,须在区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

第十条  转让方申请转让农村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方的身份及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四)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

(五)转让标的的情况介绍;

(六)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转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的身份及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迎泽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收到转让方或受让方的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对材料不全的要求申请人在7日内补正;对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应当在15日内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可以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经审核通过的,由流转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流转交易;审核未通过的,终止流转交易流程,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迎泽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应当依据转让方、受让方、交易标的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

第十五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迎泽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六条  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凭迎泽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凡涉及集体产权交易的变更,有关部门应当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迎泽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四章  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应严格按照公布的产权交易规则规范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防范交易风险。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底价的确定

个人产权交易的,交易底价可由转让方自行确定,也可以参照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确定。

集体产权交易的,交易底价应当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确定;以低于评估值确定交易底价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履行决策程序同意。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应在征得迎泽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委员会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书面申请终止交易的;

(三)与产权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书面申请终止交易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五)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六)交易标的灭失的;

(七)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认为应当终止交易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条  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为了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作为转让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个人,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交易权益保障

各行政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一)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个人产权转让须本人自愿。

(二)农村产权交易价格低于标的底价时,产权持有者有优先回购权;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交易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

1、耕地、林地等承包经营权交易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交易收益,原则上大部分归农户所有,小部分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具体分配比例由农民家庭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迎泽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监督委员会,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实施监督和指导。监督委员会成员由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和郝庄镇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主任由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监督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进场交易,并负责信息发布前的相关审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郝庄镇政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监督委员会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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