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18-01-25 11:44:49来源:新北区政府网阅读量:1436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北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新政〔2017〕17号)
2017年2月1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本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深化农村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不断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城乡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区从事农村产权交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交易,是指农村产权交易主体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或者受让信息,公开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依法、民主、有偿、公开原则。
第四条各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管理、评估、发布工作,依法实施转包、租赁、转让、入股、互换或者其他方式交易。
鼓励农村个人、民营企业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区农业局是农村产权交易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的建设,做好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交易范围、程序和方式
第五条农村产权交易范围主要包括:
(一)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经营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五)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六)农业类知识产权;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八)农村房屋所有权及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
(九)农业生产设施使用权;
(十)经批准的其他农村产权。
第六条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用公开协商、竞价、拍卖、招标、挂牌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招标方式的,应当按照招标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拍卖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条农村产权交易按照规定需经上级部门审查批准的,转让方应出具上级部门准予产权交易的证明。
第八条转让方申请农村产权交易的,应当提交材料包括:农村产权交易转让申请表、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转让方的资格证明、交易产权的权属证明、内部决策文件和批准文件、交易产权的标的底价和作价依据等其他材料。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收到产权交易申请后,组织对相关材料包括产权归属、民主程序等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的,由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对外发布交易信息。首次发布信息时间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公告之日为起始日,期限一般不少于7天。
第九条受让方申请受让农村产权的,应当提交材料包括:农村产权交易(受让)申请表或农村产权受让信息发布申请表、受让方的资格证明、受让方的资信证明等其他材料。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收到产权受让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确认。
采取联合转让或联合受让方式的,各方应当签订联合转让或联合受让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同时,联合体应当推举代表办理转让或受让相关事宜。
第十条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根据征集到的转让方、受让方的有关信息,组织双方进行洽谈。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对有交易意向的,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
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交易意向应当场签订《农村产权交易确认书》,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正式文本,并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公告。
农村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并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一条农村产权交易双方可以凭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交易合同文本到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抵押手续。
第三章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转让底价,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转让底价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
鼓励个人、民营企业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参加交易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四条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书面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五条在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对各类交易的项目,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根据不同交易形式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对本管辖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实行免费服务。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交易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权。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收益,应当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实行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农村个人产权的交易收益,归个人所有。
第十九条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农村产权的登记和发证工作。
第四章监督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办法,无正当理由隐瞒集体资产或暗箱操作不公开处置集体资产、资源行为的,由区纪委(监察局)、区农业局、区财政局依据《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从事产权交易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由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主管部门或者区农业局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注:新北区,隶属于江苏省常州市。位于常州市北部,北濒长江,与泰州市隔江相望;东与江阴市相邻;西与扬中市、丹阳市接壤;南接常州市老城区。辖春江镇、孟河镇、新桥镇、薛家镇、罗溪镇、西夏墅镇、奔牛镇7个镇和河海街道、三井街道、龙虎塘街道3个街道。面积439.16平方千米,人口47.75万人(2013年底)。
常州市新北区地貌单元属长江三角洲冲积平原,气候属亚热带季风气候。旅游景点有常州中华恐龙园、迪诺水镇等。2016年11月,常州市新北区被国家旅游局评为第二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2017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区。2017年12月,当选中国工业百强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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