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村宅基地政策规定是什么?有哪些新规定?
2020-05-15 10:38:55来源:农交网阅读量:3411
我国在原来的浙江农村宅基地政策方面,新增了落户有所居的相关规定,并且对于从农村到城里落户的农民退出宅基地时给予补偿,那么除了这些新增以外,还有哪些规定呢?跟着小编往下看吧!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农民建房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严控制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规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要严格执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同时在修编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和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各地要积极探索改进村庄、集镇规划用地规模的确定方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严格以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确定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自然村、中心村、集镇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分别控制在60、80、90平方米以内。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
各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和“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科学有效地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零散自然村计划,并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促进村镇土地集约利用。
要积极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规划、有规划地逐步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在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时,应当集中统建、联建公寓式农民住宅小区;在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时,按照城市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二、努力保障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
各地要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建设用地以及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安排农民建房;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可在年度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和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中予以安排。通过村庄整治复垦获取的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应优先用于农村村民建造住宅。
三、严格界定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坚决贯彻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
2、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3、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确需分户建房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2、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的;
3、以所有家庭人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4、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各地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
以上就是关于“浙江农村宅基地政策”的相关内容解读了,由此可见,我国在农村宅基地相关政策颁布方面越来越完善了,并且也对农民越来越有利,这对农民来说是一件很好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