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农村宅基地确权政策是怎么回事?天津宅基地确权政策介绍
2020-05-14 16:30:20来源:农交网阅读量:4094
可能有很多朋友还不知道天津农村宅基地确权政策是怎么回事,对于农村宅基地确权政策还是一头雾水,那么接下来小编将给大家解读一下天津农村宅基地确权政策供大家参考。
依据国家政策要求,有国土资源部牵头对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总确权工作,最终发放宅基证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有农业部牵头对农村土地承包地进行经营权确权,在上轮分地的基本条件上,对农户享有的土地的面积,位置,权利人进行调查和确定,并最终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以理解成国家进行的不动产调查工作,完善证书,加快土地流转和监管。
天津宅基地确权政策介绍
(1)属于下列情形的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可以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①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条件下,经本农民集体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并且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②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例如原知青下乡时分配的宅基地,1999年1月1日之前城镇居民经依法批准取得的宅基地等),房屋产权并未发生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房屋所有权主体应当按照房地一致的原则一并予以确认。
(2)宅基地登记发证应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规定,每一户宅基地面积标准在原则上必须严格按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各村实际人均耕地情况具体确定。对于已经超出规定面积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不同时期宅基地准予登记的面积进行确定,并在土地使用权证书记事栏注记:实测用地面积××平方米,准予登记面积××平方米,准予登记面积中有××平方米超出宅基地规定面积标准。
房屋所有权证书记事栏注记:房屋面积××平方米,并且对于其中位于准予登记用地范围内房屋面积××平方米予以登记。
(3)属于“一户多宅”的,在原则上申请人只允许选择其中的一处宅基地进行登记发证,并且剩下的只调查不登记。其中,家庭中有18周岁以上成员的,可单独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登记发证,具体“户”的认定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但要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因还迁宅基地等原因合法建设的共用宗地的楼房,不计入“一户一宅”。
(4)有以下情形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不予确权登记发证:
宅基地空闲两年以上或其地上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本规定第五部分规定以外的非农业户口居民、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
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小城镇建设、迁村并镇和村民迁入新建住宅等其它原因,按规定已分配新楼房,应该拆除地上房屋的原有宅基地或应当交回的原有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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