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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农村宅基地建房原则:哪些情况可以作为一个建房户?

2022-04-22 14:25:35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064

2021年3月24日,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江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洪政发〔2021〕5号),那洪江市农村宅基地建房原则有哪些?哪些情况可以作为一个建房户?请看看农交网小编的介绍吧!

洪江市农村宅基地建房原则-摄图网

一、洪江市农村宅基地建房原则

根据洪政发〔2021〕5号文件内容,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符合规划原则。农村村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以及用途管控。

(三)保护耕地原则。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合理利用土地,应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建设用地和荒山荒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四)适度集中原则。鼓励村镇结合集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按照“尊重意愿、量力而行、方便生产、改善生活”的原则,因地制宜推进集镇和中心村建设,引导农民逐步向集镇及规划的居民点有序集中。规划的居民点建设应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房屋建筑风格应充分体现民情特色,对房屋的布局、高度、规格、造型和色彩实行有效控制。

洪江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摄图网

二、哪些情况可以作为一个建房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为一个建房户:

(一)独生子女住户,原则上父母与独生子(女)为一个家庭户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一个家庭户有两个以上农业户口子女的,应当有子女结婚成家,并经公安机关办理分户手续后可作为两个以上建房户,但父母必须伴靠其中一个子女共同生活。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户的只能认定一户;离婚一年以上且未共同生活或者离婚后一方又另行结婚的可以认定两户。

(三)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外嫁女及未婚子女不能和父母分户。

(四)结婚后丧偶未再婚的(应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可以认定为一户。

(五)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应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公示认定。

洪江市作为建房户的情形-摄图网

以上就是关于“洪江市农村宅基地建房原则”的介绍,农村村民宅基地涉及公路、铁路、电力、水利、林业、燃气、通信、文物等相关部门的,应分别取得相应部门的许可,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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