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2020-01-03 09:10:08来源:商城县政府阅读量:1456
日前,商城县政府为维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夯实乡村振兴发展基础,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商城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商城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河南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路径,创新方法,维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夯实乡村振兴发展基础,根据《河南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豫农领发〔2019〕8号)、《信阳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信农领发〔2019〕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9年10月底前全县60%以上行政村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立集体经济组织;2020年8月底前全县基本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通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边界清晰,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关系明晰、管理制度健全,新型集体经济发展能力增强。
二、重点工作
(一)全面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任务。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质量核查,对市、县检查验收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举一反三,确保资产清理全面、工作程序规范、清查数据精准、档案资料齐全。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各乡镇(处)
(二)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1.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建立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每年年底组织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掌握资产变动情况,变动结果及时上报。
2.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开支审批、收益分配等财务制度。加强农村财会队伍建设,落实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规定。强化审计监督,对村级财务收支、收益分配、村干部任期与离任经济责任、“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及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事项开展定期审计和专项审计。
3.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建设全县统一的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将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农村集体财务会计核算等内容纳入平台,推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利用互联网平台、手机终端等多种形式,定期公开村务和财务信息,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知情权。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审计局、各乡镇(处)
(三)全面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明确确认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要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2.严格确认流程。按照成员身份界定的工作流程,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指导村(组)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在全面摸清人员底数的基础上,以村(组)为单位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科学确认身份。成员身份确认结果要进行公示,对无异议的成员,要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编制成员名册,并登记备案。确认成员身份时要注重保护外嫁女、入赘婿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利。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各乡镇(处)
(四)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1.资产量化。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其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资产量化范围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探索将政府拨款、减免税费以及扶贫等形成的资产量化为成员股份。
2.股权设置。以成员股为主,成员股可仅设人口股,也可分设人口股和农龄股。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有需要的地方也可以创新设置扶贫股等。
3.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股权管理方式。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在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上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控。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各乡镇(处)
(五)探索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权能。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权能,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积极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权能,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权能,让农民在改革中有更多获得感。
1.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和分配制度。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成员出具股权证书,及时记载和变更集体资产股份信息。建立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收益分配范围、收益分配比例以及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比例、性质和用途等。不设集体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除从当年净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外,应当按照同股同利的原则向成员进行股份分红;设置集体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提取公积金、公益金。
2.建立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和继承机制。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探索制定股份有偿退出和继承的具体办法,明确有偿退出条件、程序以及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股份的原则。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只能采取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由本集体赎回的方式。
3.丰富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形式。建立股份价值评估体系,探索办理股份抵押、担保贷款的具体办法,通过设立风险基金、贷款贴息等方式,建立健全股份抵押担保、风险防控机制。
4.加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推动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促进各类资源要素自由流动、优化配置,提高农村集体产权的利用效率。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办、县人行、各乡镇(处)
(六)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发挥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没有经营性资产的行政村可组建经济合作社;有经营性资产的行政村应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设立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制定章程,成立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治理结构,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组织登记证书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据此办理公章刻制、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乡镇(处)可实行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处)
(七)多种形式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运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着力发展成员边界清晰、产权关系明确、集体优越性与个人积极性有效结合的新型集体经济。
1.探索集体经济多种发展路径。引导集体经济组织从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出发,积极探索资源开发型、物业租赁型、资产盘活型、乡村旅游型、农业生产型、联合发展型等多种发展路径,不断壮大新型集体经济。对集体经济实力较强、资产运营相对成熟的地方,鼓励其通过抱团发展、联合合作等方式,提高集体经济市场化运营水平。对缺资产、缺资金、缺资源、缺人才的集体经济薄弱村,建立健全帮扶机制,采取政府部门定点帮扶、强村带弱村、村企结对共建等办法,帮助其发展物业、产业等项目,增强内生发展动力。
2.充分利用各项扶持政策。落实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契税、印花税政策,用好农业发展项目、政府拨款和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政策,创新金融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融资、担保方式,统筹安排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用地,为新型集体经济发展提供政策支撑。
3.持续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按照《商城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实施方案》(商办〔2017〕1号)、《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施意见》(商政〔2018〕1号)要求,继续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各乡镇(处)要用好中央、省、市、县财政奖补扶持等政策,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逐步消除集体经济空壳村,实现村村有稳定的集体经济收入。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各乡镇(处)
三、进度安排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推进阶段(2020年6月底前)
1.县、乡、村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节点、重点内容、推进措施;要全面动员部署,强化业务培训,多种途径宣传改革政策。
2.在完成全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成员摸底排查、身份核实、成员确认等工作,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股权设置管理,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后续重点工作。
3.按照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实施意见要求,指导各乡镇(处)、村(居)做好登记赋码、发放证书工作。到2019年年底,完成改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证比例达到70%以上。
4.将清产核资结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资产财务管理、产权制度改革情况等纳入全省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实现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二)总结完善阶段(2020年8月底前)
全面总结全县试点工作情况,包括主要措施、创新经验、改革成效、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等。指导各乡镇(处)、村(居)做好查漏补缺和“回头看”工作,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产权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改革成果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县级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乡镇(处)作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各乡镇(处)要成立或调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亲自挂帅,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抓好落实。
(二)强化经费保障。按照中央、省、市要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安排不低于省级补助资金额度的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各乡镇(处)要安排落实本地改革经费,确保不增加村级组织和农民负担。
(三)强化宣传培训。开展政策精准培训,重点加强对乡镇领导干部和村党组织书记的业务培训,让参与改革的基层干部全面领会改革精神,提高推进改革的能力和水平。广泛宣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充分调动基层干部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营造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指导督导。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认真梳理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和解决办法。总结宣传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做好改革过程中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定相关预案,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1.商城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2.商城县财政资金折股量化操作办法(试行)
附件1
商城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
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为稳步推进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根据《河南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豫农领发〔2019〕8号)、《信阳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信农领发〔2019〕4号)文件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界定基础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建议参考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和与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关系作为界定依据。
二、基本原则
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要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
三、界定时间
各村应设置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起止日期,具体日期以本村的公告为准。原则上建议各村以1998年1月1日家庭联产二轮延包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的起始日期,2019年10月1日为截止日期。截止日期以后将户口迁入、迁回以及新增的人口,须由申请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提供书面申请及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并张榜公示后,方可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
四、资格取得
(一)起止日期以内户口在本村的居民,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现役义务兵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服役士官复员回原籍入户的,从复员的次年起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军校生除外),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因婚姻关系,按照法律规定迁入的,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五)本村居民合法收养的子女,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六)服刑、劳教人员,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七)因国家需要,由政府安置将户籍迁入本村的以及村改居后转为非农户口的居民,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八)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资格丧失
(一)户口迁出的;
(二)自然或依法宣告死亡的;
(三)取得其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四)被国家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组织正式招录、聘用的;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六、界定程序
(一)成立机构
各乡镇(处)要成立由乡镇(处)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指导组,各村要成立由村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村民组长任副组长,村民代表为成员的若干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调查组(原则上每个调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调查组成员人员名单应张榜公布。
(二)三榜公示
1.初始登记,一榜公示。各乡镇(处)要为各村收集人口信息提供户籍清册复印件,并分发到各调查组,作为成员资格认定的审核依据。各村开展成员资格初始登记工作,应以原村民小组为单位,逐户收集户口簿复印件,分户审核归档后,填写初始登记表,并在本村民小组张榜公示7天,做到组不漏户,户不漏人。
2.复核调查,二榜公示。一榜公示期满后,对遇到的特殊情况或有异议的成员,调查组应复核调查,取证核实,并再进行成员汇总登记,交每户签字确认后张榜公示7天。
3.民主决议,三榜公示。二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各调查组应将成员汇总表报村工作组,由村工作组审核汇总,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报成员界定情况,表决确认成员资格,成员资格确认须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后在本村分组张榜公示7天。
各村要认真收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过程中形成的会议记录、公示材料、相关证明、成员名册、影像资料等,并整理成册,留存备查。整理完成后报县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界定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县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各村工作小组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这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为契机,切实化解村民与村民、村民与集体之间收益分配矛盾。要因地制宜,仔细研究,解决好界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总结经验,确保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界定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
(二)坚持群众主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农民群众的利益,在界定的过程中,要充分了解民情民意,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尊重群众的主体地位,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成员界定与本意见规定不同的,按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的决定意见执行;对本意见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各村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决定。
(三)加强工作配合。农民的利益无小事,这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主动介入,密切配合,提供依据,全力支持各村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确保农村改革顺利进行和农村大局和谐稳定。
附件2
商城县财政资金折股量化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5号)、《河南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豫农领发〔2019〕8号)、《信阳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信农领文〔2019〕4号)精神及有关规定,为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规范资金变股金的操作程序,结合商城县实际,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入股资金范围
(一)资金范围。各级财政投入到农村的生产发展类资金(直接兑付到农户的补贴类资金除外),包括政府拨款、减免税费以及扶贫等形成的资金,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进行折股量化为村集体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入股资金。
(二)时间范围。2018年起,财政投入到农村的生产发展类资金必须进行折股量化;2018年以前投资的生产发展类资金,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折股量化。
第三条 入股主体和承接主体
入股主体为村集体或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接主体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以及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
第四条 资金入股方式
(一)财政资金直接投资于承接主体的项目,所形成的资产折股给村集体或股份经济合作社持有,按股份享受收益分成;
(二)财政资金直接投资村集体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所形成的资产折股后,股份由村集体或股份经济合作社持有。
第五条 资金入股程序
(一)对2018年以前各级财政投入到农村的生产发展类资金,由各乡镇(处)牵头组织各村进行全面清理,对可变为股金的财政性资金,由各乡镇(处)、村与经营主体共同协商,提出量化到村集体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入股意见;
(二)对2018年以后各级财政投入到农村的生产发展类资金,合作对象、合作方式和合作项目的选择由村按决策程序确定,提出完整入股方案,报乡镇(处)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入股方案要明确股金比例的确定方式、收益分配办法、合作协议签订程序等内容。
第六条 折股量化的资金项目
确定市场风险小、收益长期稳定的项目用于实施折股量化。
(一)财政资金投入于利用土地、风、水、电、农村新能源等农村自然资源开发类项目;
(二)财政资金投入于农村金融、饮用水、农产品交易市场、农产品仓储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三)财政资金投入于购买店铺、电商来料加工场所、停车场等农村经营性集体物业项目;
(四)财政资金投入于种植养殖业、现代都市农业、生态循环农业、休闲观光农业、乡村旅游业等产业化发展项目及产业配套基础设施项目;
(五)财政资金投入于可以产生经济效益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收益分配
(一)股权方式。折股量化资金可以采取普通股的形式入股经营主体,股民与企业共担风险,并按股权获得分红;或以优先股形式入股经营主体,享有固定收益和一定分红,不参与企业决策和承担企业风险。
(二)分配方式。具体分配方案可采取“盈利分红”、“固定回报”、“固定收益+分红”等形式。
(三)收益要求。实施折股量化的项目年收益率不得低于3%,并建立健全收益保底机制,保障股民获取收益并在项目持续期内拥有稳定合理的回报。
第八条 股权管理
(一)投入经营主体后的入股资金(股权)由村集体或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及股东代表组成入股资金(股权)管理小组进行监督,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管理,由县农经站对其进行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
(二)承接主体每季度向资金管理小组提供一次真实准确的财务报表,以便管理小组对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具备条件的年度财务报表应采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共同确认收益,保障各方利益。暂不具备条件的由合作双方共同审核商议确定收益;
(三)财政资金变股金须及时公开公示量化入股对象、资金数额和承接经营主体、入股利益分配方案等,接受村民监督;
(四)财政资金变股金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村务、财务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农民利益。接受各级资金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九条 股金退出
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应明确承接主体在投资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时,入股资金应予以退出:
(一)出现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二)投资进度缓慢,或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动,不能按约定完成预定目标;
(三)连续出现经营亏损,无法确保村集体利益的;
(四)其他约定需退出的情形。
经各乡镇(处)审核,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入股资金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方式或其他协商方式退出,退出后的资金由各乡镇(处)指定的入股资金管理部门收回重新确定项目。
第十条 风险防范
(一)县涉农资金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财政资金折股量化的指导,积极支持、帮助和指导乡村开展工作。建立县统筹、乡镇(处)为主、村负责的机制,村在各乡镇(处)的指导下对资金转股金工作统筹管理,规范运作,各乡镇(处)财政部门按季度向县财政及时汇总报送财政资金折股量化的工作情况;
(二)探索建立风险基金,入股主体可从年度收益中提取一定的风险基金,弥补分配收益不足或经营亏损时对股民的补助。同时探索开展农业特色产业保险,拓展农业保险覆盖面,不断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先期开展试点,试点村选取优先考虑财政资金投入较多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试点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