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全文)
2022-02-09 11:48:29来源: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065
2020年4月24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温鹿政办〔2020〕16号)。如有温州市、鹿城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鹿城区农村产权交易。农村供水工程所有权参照《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规定,结合鹿城区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办法如下: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鹿城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九届区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4日
温州市鹿城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维护用水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04号)、《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浙水农〔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14号)、《关于印发全面实施农村供水安全巩固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温政办〔2018〕72号)、《关于同意鹿城区全面实施农村供水安全巩固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批复》(温鹿政发〔201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集中式的农村供水工程。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供水工程,是指利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及其他用水活动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式的联村或单村供水工程且不包括城镇供水工程和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
第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所有权参照《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确定。即农村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经有关部门组织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后,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具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个人)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相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个人)所有;
(三)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共同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按照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共同所有;
(四)由单位(个人)投资,政府给予补助的,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单位(个人)转让农村供水工程的,其中政府补助资金转为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原则:公益为主、有偿供水、自主经营、安全可靠。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质、破坏或者损坏农村供水工程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管理责任划分
第六条 区属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承担相应的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规划的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及下达,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区财政局:负责区本级负担的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筹集和支付,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监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研究、制定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政策和制度。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负责对农村供水工程供水水质的检测、监测,优化检测指标和监测频率,有效评价供水水质。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取的价格监督和管理。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农村供水管理方面违法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相关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地进行环境监管及水质监测;对饮用水水源地制定环境保护措施,会同相关部门调查评估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
鹿城供电分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电力保障及用电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第七条 工程所有权人为辖区农村供水工程责任主体,负责组建或采取承包方式等落实工程区级统一运行管理单位,明确工程运行管护和维修养护等管理责任,依法实行供水管理与经营,并接受区发改、财政、水利、卫生健康、审计、行政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负责辖区农村供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设施保护及其供水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配合相关单位查处农村供水安全违法事件。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实行业主负责和委托专业化维护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工程所有权人对工程运行和安全供水负总责。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工程日常运行管护工作,包括运行操作、安全生产、取水及水源保护、应急管理、计量收费、财务、档案、供水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管网等相关设施的巡查管护工作等;加强水质管理,负责或委托专业机构水处理工艺相关的制水及其处理设施维修养护指导和日常水质检测管理工作等。
第九条 工程所有权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根据本村本工程实际,建立运行操作、安全生产、水源保护、应急管理、计量收费、财务管理、培训考核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根据相关的规程规范,做好水处理设施的维修养护指导及水质的日常检测管理等相应委托事项,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和供水安全。
第十条 工程所有权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根据《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试行)》(浙水农〔2016〕1号)文件要求,结合本村本工程实际,配备工程统管人员及属地村居管护人员,其中统管人员至多可统管4个村的农村供水工程,不同岗位人员可相互兼岗,具体管理人员配置原则如下:
(一)单点日供水规模大于或等于200吨(IV型)小于1000吨的农村供水工程,按最少3人配置,其中统管人员1名,属地村居管护人员至少2名;
(二)单点日供水规模小于200吨的农村供水工程,按最少2人配置,其中统管人员1人,属地村居管护人员至少1人。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水源及取水构筑物、制水、泵房及输配水管网、厂区(管理房)及其设备和水质检测等具体管理工作参照《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执行。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单位、行业监督责任单位、运行管理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名单应在供水建筑物上公示,接受用水户及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运行管理涉及的取水许可、卫生许可和经营许可以及管理人员涉及的健康合格证、岗位资格证和劳动用工管理等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管理档案,归档资料包括工程档案及供水档案。
工程档案含:农村供水工程招标合同、工程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等资料和图纸、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等文件;
供水档案含:各项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工程运行许可类文件、工程巡查和维修养护记录、水质检测报告、生产运行报表、用水户档案、水费收缴和财务资料、人员管理、突发事件及投诉处理等运行管理资料。
第十四条 根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供水规模在200吨以上的农村供水水源,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等部门、所在镇人民政府组织划定保护范围,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设立警示标志;日供水规模不足200吨的农村供水水源,所在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和指导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制订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根据主管单位的要求,统一外观形象和标识,设立宣传标语或宣传栏,保证管理范围内环境优美、干净整洁,建筑物外立面清洁、卫生。
第十六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积极开展和配合上级部门对用水户进行安全用水、节约用水、有偿用水等知识普及宣传,大力推广节水技术和节水设备,对资源性缺水或季节性缺水区域实行用水限量管理。
第四章 水质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应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取水水源水质的监控管理。区卫生健康局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和上级有关规定要求,对农村供水工程出厂水、末梢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当检测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并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区卫生健康局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单位、运行管理单位反馈。运行管理单位要做好水处理工作,并增加监测频次。水质检测结果连续超标时,区卫生健康局应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并由区水利、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查明原因,责成供水单位停止供水并立即整改,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供水安全事故发生,必要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须及时掌握水质动态,对全区农村供水工程供水水质进行监督与指导;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建立水质检验管理制度,配备检验员和检验设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标准,开展供水水质日常常规检测及月度专项检测,检测结果报区卫生健康、水利部门备案,并定期向供水区域通报水质管理工作情况和水质动态信息。
不具备自行检验能力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并接受区卫生健康局的监督,保证供水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九条 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全区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制订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镇人民政府和区农业农村局备案。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水质预警方案,并根据制定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反应措施,提高应急反应速度,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第五章 计量与收费
第二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农村居民的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第二、第三产业及其他用水。供水水费标准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水价应在受益范围内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价需变更时,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二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供水实行“一户一表”管理,抄表到户,按户收取水费;水费收缴工作原则以村为单位,由运行管理单位或受委托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水费收入纳入相应的经济组织统一核算、自负盈亏。
第二十三条 用户新装水表应经校验后使用。用水户发现水表损坏、停走、失灵或表黑无法抄见的,应及时向供水单位运行管理单位或受委托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反映。
确实无法确定用水量的,可按下列办法计量:
(一)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算;
(二)按前月抄表数的用水量计算;
(三)按实际生活、生产用水情况推算。
第二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或受委托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与用水单位、用水户签订供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水质量标准、水费结算期限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收取水费必须开具统一的合法票据。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镇环卫、绿化等市政用水原则上不得从农村供水管道或其消防栓上取用,特殊情况确需取用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并按计量缴存水费,水价执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标准。
第二十六条 农村低收入家庭等特殊用户,可以免交限额内用水水费,具体用水限额标准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免交水费的农户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水费收入除主要用于保障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供水以外,其中原水及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费用于取水或水源保护涉及的相邻村居的适当补偿支出;公益金用于村居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支出。
第二十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或受委托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公示)水费的收缴、使用支出以及减免等明细情况,接受村民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用水户应当节约用水,自觉保护供水设施和遵守供水管理相关规定,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用户未按时交纳水费的,农村供水单位可以向欠费用户送达《催款通知》,用户收到《催款通知》15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农村供水单位可以停止供水。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区设立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护专项补助资金,按照(2+人口数×0.001)万元/座/年的标准纳入年度资金计划,其中人口数为当地户籍人口。该笔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供水工程制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宣传培训和日常水质检测等工作的补助。
第三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产权所有人或运行管理单位应设立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基金,专户存储,用于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的日常维护、更新改造和居民入户安装建设费用不足部分的补助。
维修基金按下列方式提取:
(一)区财政按供水户籍人口安排的预算内财政补贴专项资金;
(二)农村供水工程水费中提取的维护维修费;
(三)农村供水工程历年水费收支结余资金中可用于维修的部分资金。
其中财政补贴专项由属地镇按年度考核结果核定落实,其他维修资金由村居集体按年结算后从水费中提取。维修基金由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具体按照“专款专用、统筹使用”的原则,制定维修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报属地镇审定后遵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水资源费、税费、生产电费等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全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健全通报制度、年度考核和奖惩制度,引导运行管理单位强化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