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鹿农〔2021〕256号:《鹿城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进行调整!
2022-02-09 11:57:28来源:鹿城区农业农村局阅读量:1051
2021年8月12日,温州市鹿城区农业农村局、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鹿城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温鹿农〔2021〕256号),本办法坚持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原则,与财力状况相匹配,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建立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各项制度。如有温州市、鹿城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鹿城区农村产权交易。具体调整如下:
各有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根据鹿城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开展情况,综合考虑奖补资金受益对象及补贴范围,现将《鹿城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做出相应调整,请根据调整后的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相关标准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取得成效。
温州市鹿城区农业农村局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2021年8月12日
鹿城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大力推广节约用水,保障农民种粮积极性,促使农田水利设施良性运行。根据已批复的《鹿城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结合鹿城区农业水价改革成效及周边市县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已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原则,与财力状况相匹配,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建立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各项制度。
第四条 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定额参照《农业用水定额》(DB33/T769-2016)和《浙江省(取)用水定额(2019年)》,根据区域农业种植结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条 本办法主要用于指导本区各街镇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六条 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全区有农业水价改革面积范围内的村委会。
第七条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由定额内用水成本与现状用水成本差额确定,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考评结果进行补贴。考评合格,藤桥改革区补贴标准为22元/亩;山福改革区补贴标准为24元/亩;仰义改革区补贴标准为18元/亩;七都改革区补贴标准为19元/亩考核不合格,不补贴。
第八条 补贴用途。农业水价精准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保障小型灌区工程和末级渠系良性运行。
第三章 节水奖励
第九条 奖励对象。节水奖励对象为促进农业灌溉节约用水的村级管水小组和管水员。
第十条 奖励标准。按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考评结果进行节水奖励,考核优秀按5元/亩进行奖励;良好按4元/亩进行奖励;合格及不合格,不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抛荒、未正常灌溉等非节水因素减少的用水量不列入节水奖励统计范围,操作过程中禁止弄虚作假,如有发现,所在乡镇农业水价年度绩效评价等级降低一级。
第四章 创建资金
第十二条 创建对象。有年度创建任务并成功被评为示范(优秀)项目的。
第十三条 创建标准。创建单位应根据创建任务编制项目预算,经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并通过区级验收后在当年农业水价改革资金中按实列支,同时该年度该村委会精准补贴不再予以发放。
第五章 奖补程序
第十四条 基础数据整理。由各村级管水小组负责调查统计辖区有效灌溉面积内年度种植情况、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情况、农业用水量情况,数据填报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信,杜绝虚报、重报等现象。
第十五条 公示与申报。各村级管水小组在收集基础数据的基础上,核对管水员基本信息。核对无误后,将基础数据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并拍照保存。经公示无异议后,各村级管水小组将公示材料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所在街镇,同时做好资料备份存档,便于核查。
第十六条 审查与上报。街镇负责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部门收到各村委会申报材料后,严格按照奖补条件,组织人员对各基础数据进行认真审核确认,并汇总上报材料,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一并上报至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各街镇汇总上报情况,组织人员对奖补对象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经审核确认后,作为年终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基础核算依据。
年终,区农业农村局按照《鹿城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对各街镇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等级,确定年度奖补计划,由区财政局下达资金至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将其分解到各镇(街道),各街镇按照核算结果将奖补资金分配至各行政村。
第六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八条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逐级发放,各级需按标准按时发放至奖补对象,各街镇和村委会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专项核算,确保奖补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奖励资金发放至管水员,管水员需到村委会签字认领,签字作为支付凭证留档。
第二十条 奖补资金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当年有结余的可转结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街镇和村委会要积极配合水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全面加强奖补资金监管,加大违规惩处力度,确保精准补贴、节水奖励机制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