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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和田《民丰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22-02-09 10:59:44来源:民丰县人民政府阅读量:2240

2020年11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民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民丰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民政办发〔2020〕21号),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有民丰县、和田县、皮山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民丰县农村产权交易和田县农村产权交易皮山县农村产权交易。办法介绍了扶贫资产的含义及分类,主要包括公益类资产以及经营类资产两类。

关于印发民丰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政办发〔2020〕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县直相关单位:

《民丰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民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2日

民丰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扶贫资产,保障扶贫资产长期稳定发挥效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新扶领发〔2019〕30号),结合民丰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扶贫资产是指2014年以来,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宗旨,全部或部分由财政扶贫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行业部门扶贫资金、清理盘活财政存量、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结对帮扶资金、地方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资金等)以及各类社会帮扶资金、村集体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以下两大类:

1.公益类资产: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排水、环境治理、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科技、电力等方面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2.经营类资产:农林牧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扶贫车间(卫星工厂)、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等,以及村集体资金直接入股市场经营主体的股权类资产。

第三条 县、乡、村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纳入村集体管理的,产权归属村集体。县、乡两级跨乡村组织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根据各乡镇、村扶贫资金投入比例,由县人民政府统筹确定资产权属。教育、卫生领域形成的扶贫资产,按照教育卫生体制改革要求,产权归县人民政府。产权已明确归属贫困户家庭及其成员的资产,各村要全面摸排做好登记工作,不纳入扶贫资产管理范畴。对于其他产权不明晰的扶贫资产,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产权归属。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健全政府部门协调机制,落细落实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目标和责任。

第五条 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职责。

1.县级层面:扶贫办牵头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扶贫项目竣工验收、清产核资、移交监督等工作,并会同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国有资产和村集体资产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县级扶贫资产总台账。财政局负责指导各行业单位做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扶贫资产登记入账、清产核资、资产安全、后续监管工作;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指导乡镇、村扶贫资产登记入账、清产核资、绩效监管工作。自然资源局负责确权的扶贫资产办理产权证,对符合条件的扶贫资产办理不动产权证。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工作。

2.乡镇层面: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登记入账、后续管理、效益发挥、收益分配、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3.村级层面:各行政村村委会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明确村级管理职责,逐一登记造册入账。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要定期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经营性固定资产,通过采取委托经营、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经营,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并与经营主体签订合同,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村集体自主经营的,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村集体日常管护职责。

第三章  经营和管理

第六条 按照“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三变”管理模式,将经营类扶贫资产分类折股量化到村集体、全体村民或贫困户,充分发挥扶贫资产的带贫减贫益贫作用。

1.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管理经营的经营类资产,必须明确经营责任、绩效目标,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的经营类资产,应当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经营主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和签订合同。

2.投入到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类经营资产,由经营主体负责具体运营和管护。各类项目经营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承担项目经营风险,严格按照约定兑现村集体和村民的收益,并优先保障贫困户的收益,贫困户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要鼓励经营主体购买商业保险、调节年度间收益分配规模等方式,降低收益波动的影响。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若项目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或出现持续亏损,难以保障贫困户收益时,经营主体应利用自有资金购买贫困户、村民和集体资产的收益和权益或股份。

3.经营主体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违法或不良记录的自然人。

第七条 扶贫资产的产权所有者要根据扶贫资产运营情况,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对上年度形成的扶贫资产和收益进行全面核算,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因素法差异化分配,县乡两级扶贫资产的经营收益,按照深度贫困村优先、集体经济薄弱村优先、贫困人口集中村优先的原则统筹分配到村。村级所得收益,重点用于培育扶贫产业、维护公共基础设施、发展村级公益事业、激发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内生动力以及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生产生活实际困难。跨乡或联村实施项目的收益,应在充分协商的前提下,科学确定收益分配范围、分配比例以及分配标准。

第八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可以依法通过多种形式合理流动,依据市场经济规则搞活资本经营,实现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占有、使用非经营性扶贫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的所有权性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转让处置扶贫资产,确需转让和处置的,由所在乡镇根据情况提出申请,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原则上运营效益良好的扶贫资产不予处置,确需对扶贫资产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处置措施的,要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并履行报批手续,评估结果必须在公开栏等便于群众和社会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处置价值10万元及以上的扶贫资产,要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确保扶贫资产处置符合市场定价、程序合规,并由产权归属部门逐级上报,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处置。

第十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毁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评估证明文件,可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并参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销;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四章  制度保障

第十一条 保值增值。扶贫资产要分级分类登记造册,健全完善财务账目,确保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 动态调整。根据贫困人口增减变动情况,充分考虑贫困户脱贫退出基础,及时开展受益对象动态调整,确保确有需求的贫困户及时享受收益。对自然减少或实现稳定脱贫的贫困户,科学稳妥的收回收益权,实现扶贫资产高周转、循环使用。

第十三条 加强管护。产权属于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的,要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工作产权归于村集体的,要根据资产性质分类管护。对村组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公益类资产,由村集体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县级各行业部门负责加强对乡村管护人员的培训和监管。现有管护力量不足的,可通过开发村级公益性岗位等措施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对农林牧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等经营类资产,村集体要落实到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对光伏扶贫设施等专业性较强的经营类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运维。

第十四条 各乡镇、村要强化风险意识,及时发现和纠正在经营主体选择、产权归属、收益分配、运营监管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杜绝出现区域性系统性风险。项目经营主体对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风险承担具体责任。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建立预防销售合同违约和经营主体借贷还贷预警机制及预防措施,各乡镇、村要要跟踪落实项目收益兑现情况,确保贫困户村集体获得应有的收益,要真正将贫困户纳入生产过程中,激发贫困户的内生动力,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扶贫资产管理情况要实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截留等违规、违纪使用扶贫资金以及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纪委监委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2.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3.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4.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5.其他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七条 财政局(国资委)每年底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总结管理经验,及时解决当年扶贫资产管理问题,并向县委县政府做出书面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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