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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慈溪市生猪增产保供奖补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02-07 13:10:42来源:慈溪市农业农村局阅读量:820

2021111慈溪市农业农村局、慈溪市财政局联合发布《慈溪市生猪增产保供奖补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由各镇(街道)市现代农业开发区管理中心下拨至各生猪养殖场如有慈溪市、奉化区、宁海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慈溪市农村产权交易、奉化区农村产权交易、宁海县农村产权交易。具体方案如下:

各相关镇(街道)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发展服务办公室)、财政所、市现代农业开发区管理中心招商服务科: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增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9〕65号)和《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我市生猪新增产能奖补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20〕1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慈溪市生猪增产保供奖补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慈溪市农业农村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21111

慈溪市生猪增产保供奖补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促进我市生猪产业发展及保供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增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9〕65号)和《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我市生猪新增产能奖补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201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生猪增产保供扶持政策内容

)新建扩建规模猪场补助。

1.补助对象。2019年7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新建扩建的年出栏能力在万头以上、并经农业农村牵头组织验收合格的规模猪场。

2.补助标准。按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时确认的出栏能力(扩建场为新增出栏能力),按每万头10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单场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补助要求。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单位向属地镇和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项目验收相关材料。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浙江省万头以上规模猪场建设指南(暂行)(浙牧机发〔2019〕43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新(扩)建万头以上规模猪场产能核定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40号)文件要求及时组织开展验收,根据实际验收确认的规模猪场出栏能力进行补助

)空栏规模猪场改造复养补助。

1.补助对象。在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连直报信息系统中备案的并按《慈溪市生猪养殖场复养指导意见》(慈防指办20191)要求进行复养的空栏规模生猪养殖场

2.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在2019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经改造提升后达到动物防疫安全要求,且2020年底前实际存栏达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定存栏量50%以上,按照2020年12月底(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连直报信息系统中)实际存栏进行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500头至2000头补助20万元,2000头以上至5000头补助30万元,5000头以上补助50万元。

3.补助要求。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参照《规模猪场高质量改(扩)建指南(暂行)》重点对生物安全防疫设施提升、自动喂料饮水及粪污资源化利用等设施设备进行实质性改造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单位向属地镇和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项目验收相关材料。市农业农村局按要求组织验收

生猪规模养殖场引种补助。

1.补助对象。自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从种猪场引进种猪的存栏100头以上规模猪场。

2.补助标准。按规模猪场实际引进合格种猪的数量,给予每头500元的补贴。

3.补助要求。符合条件的规模猪场于2022年的1月底前向街道)、市现代农业开发区管理中心申请引种补贴,并提供销售种猪企业(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猪合格证、销售发票(跨省引种的还需提供跨省调入种猪审批单、非洲猪瘟检测报告)。街道)、市现代农业开发区管理中心对辖区内规模猪场申请引种补贴材料的进行审,初审合格后填写汇总表(详见附件2,把汇总表及相关资料上报市农业农村

二、操作程序

符合上述相关条件的养殖场填写《慈溪市畜牧业补助(奖励)项目申报表》(附件1),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镇街道)、市现代农业开发区管理中心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相关资料拟定补助文件在政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拨补助资金至各镇(街道)市现代农业开发区管理中心,由各镇(街道)市现代农业开发区管理中心下拨至各生猪养殖场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政策到位。各地要充分认识当前新冠疫情和非洲猪瘟对畜牧生产的双重影响,要本着“服务主体、扶农便民”的理念,进一步落实职责,确保生猪新增产能项目早落地早投产。同时要结合非洲猪瘟防控和生猪生产保供工作实际做好政策宣传,确保政策宣传落实到位。

(二)加强资金管理,确保监管到位。要督导申报单位按规定要求如实申报补助资金和提供相关资料凭证,杜绝虚报冒领。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养殖场和企业,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强化绩效管理,确保效益到位对建设性项目,要按照农业农村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要求,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加快项目建设实施。要落实项目监管责任,加强项目日常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要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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