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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全文)

2022-01-25 11:40:32来源: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2202

202112月16日,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江北区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北区政办发〔2021〕44号),江北区水流自然确权登记的工作范围为辖区内非跨区的区级以上重要河流和水库。如有江北区、海曙区、滨江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江北区农村产权交易、海曙区农村产权交易、滨江区农村产权交易。具体方案如下: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江北区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月16日

江北区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1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0〕57号)和《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要求,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统筹兼顾、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发展和保护相统一的工作原则,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工作目标

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和《浙江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引(试行)》的规定和要求,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先试点,后铺开,从2021年起,利用三年时间,分阶段推进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2022年前,基本完成全区重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覆盖。

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以江、河、水库等水流自然资源为主要内容,充分利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水域专项调查等现势性成果,制定确权登记实施清单,划定登记单元界线,做好由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到2023年底,基本完成区域内重要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三、工作范围

江北区水流自然确权登记的工作范围为辖区内非跨区的区级以上重要河流和水库。跨区域河流按上级要求适时开展相关工作,配合做好基础地籍调查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实施清单。结合国土三调、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水域专项调查等工作成果,梳理辖区内重要水流自然资源,制定分年度实施清单。在自然资源部正式发布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资源清单后,及时调整实施清单和登记内容。

(二)预划登记单元。以河流、水库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将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四至范围界址点在不低于1:2000的最新正射影像图上落图。无堤防的,原则上在设计洪水位范围内,以区政府确认的水域岸线预划登记单元界线。

(三)摸清权属状况。自然资源规划江北分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技术单位根据预划的登记单元范围,充分利用不动产登记、土地征收等资料,开展内业权属调查,采用“图上判读指界,实地补充调查”的方式,摸清水域主体权属边界等权属情况,形成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调查图表,并进行逐一核实;存在争议的,需实地补充调查和调查确认。

(四)划清“四条边界”。利用农业农村部门河道划界三线成果、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等相关资料,开展地籍调查,划清水域范围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明确水流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代理行使主体,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依据确定自然资源类型,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的边界。

(五)完成确权登记。建立水流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数据库,严格审核申请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图件和文字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公告。公告期满,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对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有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

(六)成果公示与应用。通过开展水流自然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和边界,全面摸清自然资源的空间范围、面积、质量和数量,明确体现用途管制、生态保护红线、特殊保护等监管要求,建立基础数据库,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提供基础支撑。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共享机制,与水利等相关部门管理信息互通共享,协调各方形成合力,共同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同时,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作为物权公示手段,通过统一确权登记,从法律层面全面落实自然资源的权力主体,明确各个主体的保护责任,为自然资源分类施策、有效保护和开发利用夯实基础。

五、工作计划

2021年起,分阶段推进重要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利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辖区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其中,2021年年底前开展首批试点项目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2022年,开展第二批河流、水库等重要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2023年,开展剩余河流、水库等重要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方式开展非重点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准备工作。编制工作实施方案,收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和相关技术资料,开展动员部署和政策宣传,组织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选择技术支撑单位。

(二)预划登记单元。全面收集遥感影像、第三次国土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成果数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河道划界、水域专项调查等数据资料,进行数据预处理,编制工作底图。按照资源公有、物权法定、保持生态功能完整、应划尽划、不重不漏的原则,预划登记单元,确定登记范围,由登记机构发布首次登记通告。

(三)调查确权。根据工作底图和预划登记单元范围,利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不动产登记、林权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等成果及水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对登记单元范围内自然资源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公共管制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关联不动产登记、取水权、排污权等权力信息。区相关部门组织对初步调查成果中的登记单元界线、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及关联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成果进一步核实仍有缺失、不清晰、不一致的开展实地补充调查;对存在权属争议的依据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和实地调查核实确定权属边界;对争议确实无法解决的划定争议区。

(四)汇总审核。对调查确权成果按照统一的规格和要求,进行整理上图,建立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数据库,进行登记资料汇总,并会同相关部门对登记单元界线、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及关联信息进行审核。

(五)登簿发证。将拟登记的水流自然资源审核结果,在门户网站及街道(镇)、村公示栏进行登记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有管辖区的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并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区政府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由分管区长为总召集人,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和街道(镇)为成员单位的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各部门和街道(镇)要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统筹推进的工作局面。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开展形式多样宣传活动,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重大举措和工作进展与成效进行广泛宣传,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

(三)建立制度,保障安全。建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安全保密制度,严格按照通告和公示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信息,建设符合资料安全保护标准的登记资料存放场所,配备专门的自然资源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和登记资料安全。

(四)化解矛盾,促进稳定。各部门和属地街道(镇)要主动发现问题,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做好宣传讲解,妥善化解矛盾,防止因对确权登记政策误解而引发的群体事件,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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