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犁《昭苏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解读
2022-01-25 11:31:59来源:昭苏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056
2021年5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人民政府印发了《昭苏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昭政办发〔2021〕9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昭苏县、伊宁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昭苏县农村产权交易、伊宁县农村产权交易、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对《昭苏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昭政办发〔2021〕9号)文件的解读。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是:
1.以下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含由政府部门统一建设的乡镇周转房,访惠聚公租房等集中建设的各类保障性住房。2.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工作,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后期管理实行建管分离模式,县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县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补贴发放工作;负责县城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维修工作;负责全县的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办法的制定及监督工作。3.县城内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后期的管理按照已保障人群的现有情况,移交至昭苏镇、洪纳海镇、乌尊布拉克乡具体管理,后期房屋清退、人员调换、人员申请、资格审核、分配入住、合同签订、租金收缴等工作均由所划分的管理乡镇受理,并对其过程的合理性、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其余各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细则负责全面管理和后期维修维护工作。4.县住建局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考核细则,将此项工作纳入乡镇的年底绩效考核内容,并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5.建立和发展多种住房保障制度。以建立住房保障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发展方向,城镇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的模式。
6.为落实党中央及自治区民族团结相关会议精神,加强各民族间交流、交融,推动建立互嵌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在房源分配过程中要严格控制民族比例。按照小区、楼栋、单元实行民族间居住比例定向分配,引导小区各族居民形成嵌入式居住形态,防止同一单元出现单一民族的情况,不同民族的住房保障对象在同小区内同栋同单元互嵌式混合居住。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保障范围是:
1.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保障对象为:城镇低保、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本县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城镇新就业及引进人才无房职工;其他经县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认定为公租房保障对象的特殊群体。2.乡镇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保障对象为:乡镇干部职工、驻村干部、教师、医生、农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等,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效益,各乡镇可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将当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符合申请的条件为以下几点:
(一)城镇低保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中至少有1人具有当地城镇户籍;
2.保障家庭成员无私有住房或者私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3平方米及以下且本县未享受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享受棚改政策,但补偿资金不足以解决住房问题或家庭收入低的除外,补偿资金认定标准:13㎡×家庭人口数×当年房管部门提供的商品房单价大于征收补偿款)。
3.城镇低保家庭应为当年审核通过的低保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保障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平均收入标准。
4.保障家庭成员因生活工作需要,购置车辆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下。
5.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城镇新就业及引进人才无房职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自毕业之日起未超过10年且累计就业年限不超过5年;
2.在本县城区依法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个月以上,且缴纳养老保险满3个月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人员已办理录(聘)用手续的;
3.在本地无私有住房;
4.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引进人才等不受收入条件的限制;
5.保障家庭成员因生活工作需要,购置车辆价值在15万元及以下;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本县城区居住证明。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县城区无住房。
3.依法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含)以上。
4.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以上类型的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含)在城区有转让私有房屋的不得申请公租房。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县工作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在民族团结工作、维稳一线工作有突出表现的且本县无房干部职工等申请公租房的,不受上述条件及收入限制,可优先给予保障。保障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五)保障家庭信息变更:
1.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住房面积、保障人员、家庭财产、就业单位和社会保障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申请受理部门申请变更,经核查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登记。
2.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共同申请人仍符合保障条件的,经保障家庭推举新的承租人申请,乡镇、村(社区)复核,相关单位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新的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继续承租原公共租赁住房。无共同申请人的,由所属村(社区)负责收回房源,并进行重新分配。
3.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超过10年且租赁合同期满的,或因结婚等人口发生变化并租赁合同期满的,不再享受公租房申请相关优惠政策,将根据申请人员的具体情况,重新予以审核,审核通过的可以继续续租,续租年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4.公共租赁住房权属人离婚的,应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对该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权依法进行处置,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申请审核程序是:
(一)城镇低保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
2.村(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房屋(未办理登记备案的房屋情况予以核实并出具情况说明)、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公示期为5日)后提出初审意见并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后,报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
3.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对复审资料进行审核后,将资料分别转不动产登记中心、人社及车辆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进行系统查询,于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房屋状况(房屋产权情况、出让情况、是否享受公房、统建房、单位集资建房等房改政策)、社保缴纳及社保退休金领取、车辆情况的审核,婚姻状况核查及家庭的收入、财产的核查工作;
4.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网络平台、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5.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向申请人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申请审核资料一式三份,对审核通过的人员资料交住建局住房保障办留存一份备查,一份村(社区)留档、一份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留档。
(二)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引进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交住房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房屋、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公示期为5日)后提出初审意见,审核通过的由单位相关部门将申请人员资料上报单位所在辖区的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
3.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对复审资料进行审核后,将资料分别转不动产登记中心、人社、车辆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进行系统查询,于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房屋状况(房屋产权情况、出让情况、是否享受公房、统建房、单位集资建房等房改政策)、社保缴纳及社保退休金领取、车辆情况的审核,婚姻状况核查及财产的核查工作;
4.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网络平台、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
5.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向申请人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申请审核资料一式三份,对审核通过的人员资料交住建局住房保障办留存一份备查,一份村(社区)留档、一份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留档。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乡镇进城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人向流动人口管辖所属地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村(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租房情况、房屋情况(本县内未办理登记备案的房屋情况予以核实并出具情况说明)、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公示期为5日)后提出初审意见并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后,报县住房保障办;
3.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对复审资料进行审核后,将资料分别转不动产登记中心、人社、车辆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进行系统查询,于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房屋状况(房屋产权情况、出让情况、是否享受公房、统建房、单位集资建房等房改政策)、社保缴纳及社保退休金领取、车辆情况的审核,婚姻状况核查工作;
4.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网络平台、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
5.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向申请人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申请审核资料一式三份,对审核通过的人员资料交住建局住房保障办留存一份备查,一份村(社区)留档、一份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留档。
轮候和配租的解释
(一)轮候
1.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村(社区)负责房屋腾退工作,房屋腾退后统一交由所在管辖乡镇进行重新分配,房源腾退情况每季度予以公示。
2.房屋申请工作按照本细则第四条执行,各相关受理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申请轮候人员具体情况由所在管辖片区每季度予以公示,原则上每季度对清退房源重新分配一次,所有审核通过的轮候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房源分配抽签。
3.轮候对象中的孤寡老人、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低保无房户、烈士家属、伤残病退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省部级劳动模范和见义勇为人员、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复转军人、政府引进的“高精尖缺”人才等优先保障,优先保障人员配租后,情况予以公示。
4.对获得配租资格放弃或经举报查实未正常使用的房源,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5.对轮候期未获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中等偏下收入和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将纳入租赁补贴计划。
(二)配租。配租结果产生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配租对象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如何退租
(一)保障家庭在租赁期内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家庭应提前30日向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结清水、暖、电、物业等相关费用,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公共租赁住房腾空,由所在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验房后,将房屋收回,解除租赁合同,并进行重新分配。
(二)保障家庭在日常动态管理,年审时不再符合保障条件,违反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不配合公共租赁住房人员管理、严重扰民的,或未经年审、录入信息库的保障家庭,自接到管理单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通知后1个月内,自行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解除租赁合同。暂时无法腾退的,经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管部门同意后,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租金按公租房最高档3倍标准收取,过渡期满,将依法实施强制退出,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房屋收回后并进行重新分配。
(三)保障家庭购买商品住房,应在自商品住房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自行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四)已纳入实物配租保障5年的财政供养人员,已纳入保障的应予以清退(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除外),因家中直系亲属患有大病或其他意外需要支付大额住院、治疗费用、财产赔付等并确实存在住房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延长保障期限。财政退休职工原则上不予保障,已纳入保障的应予以清退,但对确实存在住房困难的单职工退休家庭,根据实际情况可酌情考虑。各乡镇干部周转房及公租房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延长保障期限。
(五)凡自愿退出公租房保障的申请人员及家庭,在退出公租房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因违规使用保障房或采取不正规程序获得保障房的,在管理部门查实后将予以清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将纳入昭苏县保障性住房管理黑名单,并5年内不得纳入保障范围。
租金管理
按照《昭苏县公共租赁住房分档租金标准》(昭政发〔2019〕26号)要求,进一步落实差别化租金,逐步建立租补分离管理机制。对县委、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需配租使用公租房且费用减免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一)分档租金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定价机制,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制定并公布一次。划分为若干档基准租金,对应不同群体保障对象。
(二)租补分离。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员因房源紧张不能配租,本人在市场确实租房的,可以申请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方式实行租补分离。公共租赁住房租补分离方案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上级规定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租金收缴及返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按照上级管理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各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在收取租金后,按照规定上缴至国库,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返还至县住建局及各乡镇(昭苏镇、洪纳海镇、乌尊布拉克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返还至县住建局,其余各乡镇租金返还至各乡镇人民政府),返还的租金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要求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其他规定
(一)乡镇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结果在分配结束的7个工作日内,将留档资料报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并录入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平台管理,后期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在变更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县住房保障办。
(二)本办法未做规定的按照《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国家、自治区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