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犁《新源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政策解读
2022-01-25 11:28:38来源:新源县人民政府阅读量:2705
《新源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0〕4号)和新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新源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新县政办〔2020〕83号)批复同意,并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如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产权交易、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村产权交易、新源县农村产权交易。为便于我县顺利开展征地工作,现将《标准》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根据自治区政府工作安排部署,我县同步组织开展了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
二、制定过程
我县经过收集相关资料、制定工作方案、合理划定区片、多次测算平衡、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程序,完成了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工作。
三、调整结果
本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将全县划分为三个区片。区片I综合地价40000元/亩;区片Ⅱ综合地价39600元/亩;区片Ⅲ综合地价39000元/亩,与现有补偿标准相比,均高于现有征地补偿水平。
四、注意事项
(1)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2)本次新源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调整为27%和73%。
(3)我县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后要严格执行,不得降低,原则上同地同价,不因征地目的、土地用途和种植作物的不同而有差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设定地类调节系数,其中:征收园地的补偿价为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1.5倍;征收乔木林地的补偿价为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1.0倍;征收灌木林地的补偿价为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0.53倍;征收灌丛沼泽的补偿价为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0.53倍;征收其他林地的补偿价为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1.0倍;征收天然牧草地的补偿价为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0.3倍;征收沼泽草地的补偿价为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0.3倍;征收人工牧草地的补偿价为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0.75倍;征收未利用地的补偿价为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0.03倍;征收农村道路和设施农用地的补偿价执行相邻地类系数成果。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费用,参照本成果执行。
(4)今后将根据实际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我县原则上至少每三年调整更新或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