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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2022-01-18 17:12:15来源:应城市人民政府阅读量:944

2020-03-03应城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应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若是大家对其不了解的话,不妨可咨询孝感市应城市农村产权孝感市农村产权及其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农交网带来的《应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全文如下: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应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应城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8日

应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

为了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合理布局场点,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要求,依据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布局原则,结合应城市实际,制订本调整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结合应城市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市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划分养殖区域的原则;

(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原则;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八)突出重点、简便及具有可操作性的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畜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本方案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应城市辖区范围内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禁养区的划分。

本方案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指:生猪≥500头(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50头(年出栏)、蛋禽≥5000只(年存栏)、肉禽≥10000只(年出栏)。

五、禁养区范围调整情况

(一)人口集中区域类:将原应城市中心城区城市建成区边界向外延伸500米区域范围调整为应城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区域范围(应城市中心城区包括城中、城北、四里棚、长江埠、东马坊五个街道办事处和市经济开发区)。

(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类:将渔子河水库、龙赛湖、短港水库、大富水、漳河(杨河镇)等饮用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双墩、胡家、龚集、曹大水厂地下饮用水源地取水点为圆心半径200米区域调整为渔子河水库、短港水库、大富水饮用水源地、漳河杨河镇饮用水源地、漳河两河口饮用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范围以及双墩、胡家、龚集、曹大水厂地下饮用水源地取水点为圆心半径200米区域。

(三)重要水质功能区类:应城市境内的漳河、府河、汉北河、老府河、老县河、东西汊湖、大富水防护堤向外延伸200米的范围区域,无防护堤的以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的范围区域调整为大富水、漳河、汉北河、龙赛湖、东西汊湖防护堤向外延伸200米的区域,无防护堤的以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的区域。

(四)其他生态功能区类:汤池风景旅游区规划边界向外延伸500米区域;国家矿山公园规划边界向外延伸500米区域;烧香台及其边界向外延伸500米;孝感老观湖国家级湿地公园规划边界向外延伸500米区域;门板湾遗址、陶家湖遗址、应城石膏矿第一分矿旧址、三椁冢墓群及其物理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范围区域调整为感老观湖国家级湿地公园、汤池风景旅游区、国家矿山公园等生态功能区建成区边界向外延伸500米区域。

(五)其他区域类:汤八线旅游线路两侧外延300米范围区域调整取消,府河、老府河、老县河等应城市重要河流、湖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孝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王母湖、野猪湖保护工作的决议》等规定执行管控;基本农田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北省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管控;重要湿地按《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湖北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等规定执行管控。

六、工作要求

(一)禁止养殖区要求。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其余禁养区除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批准保留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大户,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户)必须限期关停转迁。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在实施关停或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并应进一步加大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力度,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污染物排放必须达标排放,积极采取种养结合模式综合利用粪污,不得向水体等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污水等污染物。

(二)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

(三)《应城市畜禽养殖三区划分修订方案》中划定的禁养区在本次调整方案中取消的区域,应按照《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鄂环发〔2016〕5号)中限养区的管控要求进行管理。

(四)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单位在规划、立项审查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查程序,切实推进全市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健全管理机制。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养殖生态环境、推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制定本地本部门落实《方案》的有效措施和长效管理机制,细化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本《方案》落到实处。各乡镇要依照本《方案》和养殖区域划分图,详细规划本地的禁养区,加强禁养区的监管。

(二)整体联动,落实监管责任。成立应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财政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抓好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的组织、协调工作。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的主体责任,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养殖场建设选址审批,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排污等案件。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认真履行环评、监管、争资立项和技术指导职责。

(三)广泛宣传,强化公众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地宣传,特别是要加大面向农村的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参与,大力支持工作。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四)转变方式,加大治理力度。适应畜牧业发展新常态,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大力推进畜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快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步伐,努力扩大农牧循环养殖、生态养殖、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覆盖面,实现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八、附则

(一)本方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二)随着应城市城乡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本方案应适时进行调整修正。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应城市畜禽养殖三区划分修订方案》中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及管理要求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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