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洋县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2-01-18 11:40:49来源:沙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768
2019-12-19沙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沙洋县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若是大家对其不了解的话,不妨可咨询荆门市沙洋县农村产权、荆门市农村产权及其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农交网带来的《沙洋县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各镇人民政府,沙洋经济开发区、滨江新区、新港区管委会,县政府相关部门:
《沙洋县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沙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9日
沙洋县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粮食收储制度改革新形势,保护农民利益,解决市场化条件下粮食收购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规范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相关信贷制度管理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建立县级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县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用保证基金”)由县政府与本县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缴存于合作银行账户,专项用于防范和缓释合作银行发放粮食收购贷款所形成的信贷风险。
第三条 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应遵循服务改革、政府主导、企业自愿、银企合作、封闭运行、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合作银行、纳入信用保证基金担保范围的粮食企业在信用保证基金使用和管理中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沙洋县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发改(粮食)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政府金融办、县发改(粮食)局、县财政局、人民银行沙洋支行、县银保监组、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公安局、县科技经信局、合作银行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基金办”),办公室设在县发改(粮食)局。
第六条 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粮食收购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提请县政府修订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审定信用保证基金准入企业;监督信用保证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审批信用保证基金的补偿和追偿;研究解决信用保证基金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决定粮食收购贷款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基金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会同合作银行审核准入粮食收购企业的资质,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贷款企业相关情况进行复核,并报领导小组审批;协调粮食收购贷款相关事宜;会同县财政局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开展绩效考评;提请领导小组召开相关会议;会同合作银行办理信用保证基金的代偿支付,协助追偿逾期贷款。
县发改(粮食)局负责开设信用保证基金专用账户;负责信用保证基金业务管理;对贷款企业粮食购销加强监督检查;协助追偿逾期贷款。
县财政局负责信用保证基金政府出资部分的筹集、注入、专户审批;对信用保证基金专户内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对信用保证基金的使用开展绩效评价;协助信用保证基金的代偿、追偿和补充等工作。
人民银行沙洋支行、县银保监组、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公安局、县科技经信局等成员单位负责对贷款企业的征信记录、融资、负债、纳税、企业及法人守法经营等方面情况进行审核,协助追偿逾期贷款。
合作银行负责贷款企业的准入推荐、贷前审查、贷款发放及贷后监管;协助开设信用保证基金专户,按县基金办要求开展资金划拨存取等业务;提出逾期贷款的代偿申请,负责追偿逾期贷款。
第三章 信用保证基金归集
第七条 信用保证基金包含风险补偿基金和信用保证金。风险补偿基金的初设规模为人民币2000万元,由县财政100%出资。信用保证金由企业按比例予以缴存。合作银行按信用保证基金总规模的10倍发放粮食收购贷款。
第八条 县发改(粮食)局负责在合作银行开设信用保证基金专用账户,具体的管理及使用要求由涉及方以协议形式约定,并严格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仅限于提供信用保证业务的担保及代偿。
第九条 信用保证基金归集
(一)风险补偿基金由县财政局负责归集,统一划入合作银行信用保证基金专户。
(二)准入企业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需缴存不低于贷款额10%的信用保证金。
(三)企业缴存的信用保证金必须是企业权益性的自有资金, 严禁使用贷款资金、借入资金、职工借款或社会集资、预收货款等非企业自有资金。
(四)企业缴存的信用保证金用于代偿本企业逾期贷款本息,并须在企业贷款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信用保证基金应保持相对稳定,持续运作。合作期限届满后,在合作银行收回信用保证基金担保的全部贷款本息后,参与企业可按其缴存信用保证金额度全额收回出资(如参与企业缴纳的信用保证金部分用于清偿贷款,只能收回剩余出资)或将出资继续保留在信用保证基金账户,参与下一次的信贷担保。借款合同终止的,合作银行应向县基金办出具《借款合同终止函》,县基金办据此办理企业信用保证金退出业务。未获得相关合作银行授信审批贷款的企业有权要求退回缴存的信用保证金。
第四章 信用保证基金准入的对象和条件
第十一条 信用保证基金准入对象是指经县基金办审核同意,纳入信用保证基金担保范围,在合作银行开户,并已缴纳相应信用保证金、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包括: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加工和转化企业。
第十二条 信用保证基金准入企业应达到合作银行的信贷基本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的产权和管理权清晰,财务管理体系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正常,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且近2年无连续亏损;
(二)持有有效的《粮食收购许可证》;
(三)有足够的仓容;
(四)经审核纳入信用保证基金担保范围,并缴存相应的保证金;
(五)企业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合作银行信贷调查及贷后管理;
(六)购销贸易企业要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
(七)已借贷款的本息按期偿付,无违约行为发生;
(八)反洗钱状况良好。不存在洗钱交易,企业应填制不涉及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的《反洗钱声明》。
第十三条 企业向县基金办提出申请后由县基金办会同合作银行共同审核并初步拟定信用保证基金准入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确定对该企业的担保意向。
(一)企业申请。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粮食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县基金办申请并提供完备的申报资料。
(二)资质初审。县基金办会同合作银行根据企业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拟定初选企业名单,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三)审批确定。县基金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初选企业资格进行复核并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确定入围企业名单,由企业在合作银行按要求缴存企业信用保证金,方可向合作银行申请办理征信贷款业务。
第五章 合作银行及要求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中择优确定。
第十五条 合作要求:
(一)合作银行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坐支信用保证基金;
(二)单户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收购贷款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或本企业缴存信用保证金的10倍;
(三)合作银行应加强企业贷后和库存管理,切实防控贷款风险;
(四)合作银行应与县基金办通力协作,加大粮食收购信贷支持力度,优化金融服务,如因工作不协调、服务管理不善、资金风险较多,由领导小组予以调整,撤回信用保证基金。
第六章 办理流程
第十六条 办理程序。已纳入信用保证基金担保范围的粮食企业,按照企业申请、银企对接、共同审核、审批办理等程序开展。
第十七条 银企对接。企业以书面形式向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合作银行审核后,报上级行对准入企业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进行资格复核,并报省级行认定。
借款合同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实行购贷销还,封闭运行。借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第十八条 审批办理。合作银行按照内部相关信贷管理制度要求,采取先调查、后担保、再审批的原则,办理信用保证基金担保措施。
(一)合作银行根据企业的书面申请,履行贷前调查程序,向县基金办出具《信贷调查意向书》,内容包括:拟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方式、还款方式、贷款期限、防控措施、风险提示、贷款可行性等事项。
(二)县基金办依据合作银行出具的《信贷调查意向书》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合作银行提出的贷款主要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和担保审批,确定贷款金额,并向合作银行出具《贷款担保函》。
(三)合作银行以《贷款担保函》视同落实担保措施,报请上级行按信贷办理程序落实贷款审批。在贷款发放前,粮食购销企业应将《粮食购销合同》分别提供给县基金办和合作银行,县基金办和合作银行在收到合同2个工作日内共同确认合同真实、合法和具备可操作性后,双方签字盖章,并根据企业收购需求发放贷款。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十九条 县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紧密合作和信息共享,对由信用保证基金提供征信担保的企业重点关注在其他金融机构融资、集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到期债务归偿等情况,如发现企业经营异常、潜在资金风险等重大事项,要及时通知县基金办及相关成员单位,迅速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 县基金办、合作银行要加强贷款企业的跟踪管理,认真履行贷后粮食、资金、非财务信息的监督管理责任,确保贷款企业做到库贷相符、购贷销还、资金安全。要监督贷款企业配备并运行监控设施,实施远程监控。
第二十一条 县发改(粮食)局要指定专人负责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业务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及时掌握企业收购入库进度,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做到入库的粮食账实相符、质量完好,并实行专区或专仓保管,专账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贷款银行要按照银行内部相关贷后管理制度和县基金办要求对贷后资金实行封闭管理。贷款企业应先使用自有资金,后使用信贷资金。贷款银行要跟踪贷款使用,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纠正。如有资金风险必须立即停贷,收回已贷资金,并会同相关部门迅速处置。
第八章 代偿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代偿原则。到期未收回的贷款由信用保证基金补偿。信用保证基金代偿后,县基金办、合作银行要依法采取措施向被代偿企业追缴代偿资金。
第二十四条 代偿顺序和比例。政府风险补偿基金与合作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为7:3。贷款本息出现逾期,先使用企业缴存的信用保证金用于代偿,剩余贷款本息经依法追偿后仍无法偿还的,由政府风险补偿基金按70%的比例予以代偿。
第二十五条 代偿程序:
(一)逾期告知。合作银行在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向贷款企业发送归还到期贷款通知。对贷款本息逾期10个工作日仍未还款的企业,合作银行要履行至少两次催款,并书面告知县基金办和合作银行的上级机构。
(二)启动追偿。企业贷款本息逾期超过20个工作日(经县基金办、合作银行审批同意展期的除外),县基金办、合作银行要及时启动债务追偿程序,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同时,采取包括收缴银行存款、变现其他货币性资产、强制竞价出售粮食或产成品等措施。
(三)代偿启动。逾期贷款本息经依法追偿无果后,合作银行向县基金办出具信用保证基金《代偿申请函》,县基金办在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县财政局、人民银行沙洋支行、县银保监组等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书面告知合作银行,按约定的比例给予代偿。
代偿后,合作银行应继续追偿,追偿收回的贷款本息按7:3的比例,分别补偿政府风险补偿基金和合作银行。
第二十六条 申请代偿资料:
(一)代偿申请函;
(二)企业《贷款合同》;
(三)贷款逾期本息清单;
(四)实施追偿的相关资料;
(五)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信用保证基金风险评估与补充。为保证信用保证基金持续安全运营,县基金办在每年末对上年度信用保证基金运行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并将评估情况书面报告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确定次年是否继续开展粮食收购贷款。继续开展粮食收购贷款业务的,信用保证基金代偿贷款后的缺口部分,由县财政在次年6月底前补充到位;暂停开展粮食收购贷款业务的,待审计分析、整改完善,贷款收回率达标后,方可恢复发放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解散的,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按资金来源进行清算。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失信联合惩戒。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纳入失信黑名单,合作银行终止与其信贷合同关系,且在5年内不得向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提供贷款业务;县发改(粮食)局暂停其粮食收购资格,对其违反粮食收购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因工作人员违法违规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现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合作协议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沙洋县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杨孟富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李 杰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丁利华 县发改局党组副书记、县粮食局局长
成 员:王泽华 县发改局总经济师
张 斌 县科技经信局副局长
李 波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仁军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县国资局局长
金 虢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肖大勇 县税务局副局长
樊晓辉 中国人民银行沙洋支行副行长
郑国雄 县银保监组组长
周晓霞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沙洋县支行行长
鄢少君 县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王泽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